工业品原材料分配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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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构成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将重要原材料逐步纳入计划分配,按原材料渠道划分管理
权限。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由省统一分配的原材料有以下来源:一是国家按计划
分配给地方的原材料;二是省内地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中央直属企业生产由省分配的
产品;三是省进口的周转储备;四是省对外协作调入的原材料;五是商业部门收购的
废旧物资等。这些原材料由省根据工业生产需要进行分配。
1958年,地方工业生产的钢材和有色金属大部分纳入省分配计划。1959年统配部
管物资分配实行地区平衡的分配办法,重要原材料仍采取统筹统支的办法。同时对生
产国家统配物资的驻山东企业超产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分成。分成办法是:中央企业超
产的产品,70%由中央分配,30%由省分配。地方企业超产的产品30%由中央分配,
50%由省分配,20%由地方分配。从1960年起,规定由省分配的范围有:地方小水泥
厂生产的水泥;省内自产木材;地方小有色金属企业生产的铜、铅、锌、铝;地方收
购的部分杂铜、废铅、废铝和其它废旧有色金属;地方企业生产的铸铁管;地方小硫
酸厂生产的硫酸等。
1965年山东省又作了补充规定:1.地方小钢铁企业生产的产品,超过国家计划的
部分,凡是主要原材料、燃料由地方解决的留给地方使用;主要原材料、燃料由中央
和地方共同解决的,由中央和地方对半分成;主要原材料、燃料由中央分配的,留给
地方20%。2.地方小钢铁企业,在生产中产生的废次材、边角料归地方分配。3.在保
证完成国家生产、分配计划和不打乱企业生产方向前提下,用地方外汇进口和分成的
原料、材料,在地方企业安排生产的产品,由地方分配。
1966年以后,地方小钢铁、小化肥等“五小”企业发展很快,地方分配的原材料
逐步增加,省分配资源所占比例逐步增大。1970年以后,随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国
家对用途单一、产需稳定、行业配套性强、矛盾不大的原材料下放省管理,统配部管
物资逐步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缴”的
办法。对山东省不生产或生产少,本省不能平衡的原材料仍向国家申请分配。其他实
行“调出调入”的办法。这期间各种原材料由于来源不同,资源构成也不相同。如钢
材生铁资源包括:国家分配、地方小钢铁生产、利用库存和其他。有色金属资源包括:
国家分配、地方有色金属生产、精矿加工、废金属回收、利用库存和其他。木材资源
包括:国家分配、地方抚育采伐及收购、利用库存和其他。硫酸资源包括:国家分配、
小型企业生产和利用废酸。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
国家掌握的统配物资相对减少。1982年同1965年相比,国家统配的几种主要原材料占
产量的比重,钢材由95%降到53%,木材由63%降到57%,水泥由71%降到24%。为
了掌握全社会原材料资源和产需情况,做好原材料的全面平衡,加强原材料管理和计
划指导。过去只编制国家统配物资计划的各级物资部门,从1984年起试编综合物资计
划。这个计划是包括国家统配资源、地方和部门管理资源以及企业自行支配资源在内
的全社会供需平衡的原材料平衡计划。
(二)计划分配
山东省工业品原材料的计划分配管理体制,是新中国建立后建立起来的。省直主
管部门、省辖市计委及专署辖市计委为主管申请部门,所属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
作社营企业、事业及手工业生产社为申请单位。基层申请单位根据原材料主管分配部
门颁发的计划期“统配”、“部管”、“省分配”和“三类物资” (除统配、部管物
资和商业部统一经营的一、二类商品以外的生产资料,下同) 的分配目录,编制原材
料申请计划,并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各级原材料主管分配部门审查汇总,上报
国务院各主管分配部门。国家物资主管部门运用统筹统支的办法,对原材料统一筹划
资源,统一平衡分配到省。山东省接到国家的分配计划后,根据申请计划和资源情况,
再分配到省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接到批准的分配计划后,再逐级分配到基层申请
单位。 1963年4月,省物资厅在重工业行业进行物资管理改革试点,实行物资集中统
一管理,建立物资部门的专业公司,并接管了重工业行业的供销机构和供销业务。
“文化大革命”中,工业品原材料分配一度比较混乱。1970年,根据国务院“四
五”计划纲要和全国计划会议精神,工业品原材料分配体制总的改革方向是以大经济
区为单位,实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逐步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
上缴的办法。山东省按照省直部门和市地为申请分配户头,对不同的工业品原材料分
别实行不同的申请分配办法。
钢材、生铁、有色金属、木材,按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申请分配。即省属企事
业单位所需,由省直主管部门申请分配;地市企事业单位所需,由地市申请分配。为
了加强生产和供应的综合平衡,在计划工作上密切了省直主管生产部门和其它部门及
市地的联系。编制全省分配计划时,实行条块结合,即先由各工业行业生产计划主管
厅局和市地工业生产计划主管部门归口,按生产计划进行核算平衡安排,提出分部门
分地区分配计划初步意见,再由省计划办公室和工交办公室综合平衡,纳入计划统一
下达。为保证一些重要企业原材料的供应,冶金行业30个厂矿,机械行业32个厂,轻
工行业36个厂, 基本建设委员会2个厂的生产维修基本建设以及少数基建项目所需的
金属材料、木材分别由省主管部门直接申请分配。
各市地生产的水泥,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交”的办法。
凡有水泥生产的地区,执行自产自用、就地平衡、品种调剂的办法,省掌握的资源由
省统一调配。
化工产品、橡胶、轮胎、火工品由市地统一申请分配。
1978年工业品原材料分配贯彻“加强计划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调拨,统一管理”
和“扩大国家统一分配和部管产品范围”的要求,扩大了统配和部管物资的产品范围。
计划分配原材料原则上物资部门逐步实行统一设库管理,定点供应或直达供应或就地
就近供应。
1984年开始国家改革计划体制,下放计划管理权限,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
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工业品原材料分配实行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就地就近组
织供应,对大中型企业逐步做到定点供应,直达供货,减少中转环节,以克服条块分
割,层层设库,调度不灵,积压严重的弊端。
1986年,生产维修用材,以1985年计划分配数为基数,实行固定基数,差额补助
的办法,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分配,原省直厅局直接分配和直供企业的工业品原材
料,确定基数,下划市地分配。同年,结合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和扩大
企业自主权的方针,全省工业品原材料分配管理办法相应作了调整。计划分配的原材
料,除木材、钢材、有色金属等短缺物资实行计划分配外,对其他统配部管物资,采
取缩小计划分配范围和实行灵活供应办法。根据资源情况,对供大于求的产品敞开订
货供应。
1987年国家进一步改革统配物资平衡分配的体制和办法,继续缩小指令性计划范
围,取消废钢铁上交任务,相应扣减地方钢材,国家免调地方钢材和铝,相应减少分
配指标。减少中央统一进口的钢材、有色金属、木材、纯碱和橡胶的数量,改由地方
用自有外汇进口。
1988年3月10日, 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省体改委、省经委、省物资局、省冶金总
公司、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等9部门《关于改革省统配钢
材分配体制,实行“同一销价、价差返还”的暂行办法》,并制订和下达了《实施细
则》。《办法》规定,从1988年起,对省属冶金企业生产的统配钢材,全面推行石家
庄市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的经验,实行“同一销价、价差返还、逐步放开、扩大市场”
的办法,通过价值补偿代替实物分配,冶金企业按市场价与用户签订合同,并收缴差
价,由省计委和物资局组织逐级返还给企业。
1988年以后,深化物资管理体制改革,山东省按照国家对物资管理权限进行清理
的原则和要求, 把各类物资分为4种方式进行管理:一是把72种重要短缺物资作为指
令性分配物资,纳入指令性生产计划。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由省安排,产品交省分
配。生产企业按省分配计划和用户需要安排生产,完成任务。二是合同所需物资,主
要是指导性生产计划产品,其中有重点需要部分下达合同订购任务,并按订购合同核
拨原材料,生产企业保证供应。三是产需衔接的物资,主要是指专业性强的协作配套
物资,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订购。四是自由购销物资,主要是供求基本平衡的
一般原材料,放开流通,由企业通过市场购销。
(三)供应形式
晚清、民国时期,山东工业所需原材料供应主要由市场调节。1940年国民党山东
省政府行政计划工作纲要中,对战时矿物管理采取划分区域、明确专责、制定矿商奖
惩及运销办法,以不资敌而利国用为原则。同时采取设立货物检查站,组织经济游击
队等方式对敌占区实行经济封锁,防止日伪掠夺资源,推销外货,并以没收货物价值
1-3成提奖, 以资鼓励。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业企业,一部分原材料供应采用计划
分配的形式,供货根据企业需要,按主管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
新中国建立初期,国营企业部分原材料供应由省财委负责。“一五”时期开始逐
步建立计划供应体制,通过市场调节的原材料也逐渐减少。1954年省物资供应局建立,
对工业品原材料实行统一计划供应。主要形式是,按照省国民经济计划的物资分配指
标,由物资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签订供货合同,组织供应。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的原材
料采用不同的供应形式。一是按计划分配指标,集中下料,统一加工,供应成品、半
成品。1963年国家经委提出改进木材加工,开展综合利用,逐步扩大成品、半成品供
应。 1964年山东省木材公司实行木材加工供应的成材、成品、半成品15.89万立
方米。1979年省物资局对木材实行统一加工,成型供应。二是按计划分配指标,凭票
供应。1979年省物资局关于转发国家物资总局试行《钢材调度调剂凭票补差供应办法》
的通知中规定:中国金属材料公司发放的钢票在全国流通使用,中国金属材料华东一
级站发放的钢票限制在本地区流通使用。钢票暂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级
物资部门之间流通使用。三是在计划分配指标内,核定配套供应。1980年,省计委、
建委、物资局、成套局关于改进基本建设物资分配供应办法规定:国家预算内投资所
需材料,按国家分配的指标和定额,由省计委全部转给省建委分配供应。
此外,作为原材料分配计划的一种补充形式还有临时供应。所供产品和供应范围,
均与计划供应口径一致。 1956年8月,省计委颁发山东省物资供应局临时供货规定。
规定凡限额以内者,基层单位持省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说明临时需要原因、用途,
由省物资供应局核实酌情供应;凡超过限额者,按省计委颁发的物资技术供应计划变
更办理。供应范围包括:计划申请单位,计划分配不足尚待解决的主要生产、基建任
务所需物资,以及临时修改计划,临时确定的主要生产、基建任务所需零星物资;供
应计划单位次要产品或一般工程需要的零星物资等。临时供应国家统配部管物资资源
有:国家分配订货期间,因计划临时变更,需要部门要求退货或供货规格不符合申请
单位要求,放弃订货而由供应局包订部分;小额供货中为便于运输,超分配供应部分;
地方外汇进口物资;计划分配储备物资;库存盘盈物资和其他多余物资。有关市地、
厅(局)生产急需的少量钢材,由省经委调度处从地方机动指标中批给,并直接开具调
拨单,到钢铁厂提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山东省工业品原材料供应遵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
为辅和放开搞活的方针,逐步扩大市场调节。1985年11月,省计委、省物资局改进统
配物资计划分配、供应办法的暂行规定提出:1.进一步开放生产资料市场。以城市为
依托,吸收生产企业建立和发展贸易中心,开辟多种渠道积极组织计划外资源。采取
出样选购、联营联销、代购代销、拆零供应、改制加工、配套供应等经营方式,积极
参与市场调节,合理定价,充分发挥物资部门吞吐调剂,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保证
供应的作用。2.加强物资协作。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物资,协同省内紧缺物资,纳入
省计划分配,弥补计划内分配物资的不足。3.发展跨地区的物资联合体,打破区域界
限,互通有无。4.充分调动各市地、部门的积极性,鼓励到原材料产地投资入股,合
资建厂分成原材料,扩大和开辟物资来源。
随着改革的深化, 市场调节物资在物资供应总量中的比重不断上升。1980年-19
82年,全省通过市场调节的物资约占总供应量的20%-30%,1990年增加到80%。
(四)订货
民国时期,工业所需工业品原材料主要是市场自由购销,订货是采购原材料的主
要形式。需方可向经营单位订货,也可直接向生产企业订货。
新中国建立初期这种传统的订货方式仍继续实行,并开始向计划分配订货方式过
渡。 1955年5月,省物资供应局开始订货计划的编制工作,1956年制定订货计划编制
工作暂行办法。1957年省计委下达国家统一分配与部分物资申请、分配、订货程序的
规定,凡定为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申请单位的,所需国家部分物资,可根据规定的申请
系统、申请范围和有关计划指标任务,按规定的分配物资目录,向省计委办理申请。
分配计划下达到基层申请单位后, 各基层申请单位根据分配量提出订货计划,并于6
日内报送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所属单位订货计划后,结合积压物资情况,进行
内部平衡调剂, 并于9日内综合完毕送省物资局。省物资局根据批准的分配计划,审
查、 平衡、汇总和编制全省订货计划,于9日内报送中央有关部的销售局。必要时,
基层申请单位的订货计划编制工作,可由主管部门代办。上述步骤一般是在全国订货
会议召开前进行的。
会议集中订货,是50年代末到1990年前后采用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订货形式。在
国家统配部管物资分配计划下达后,组织供需双方商谈签订购销合同,根据分配指标
按需方明细规格要求和生产企业供应的可能进行平衡安排。然后用分配单形式通知供
需双方见面协商技术要求、质量和有关发货、价格、运输、付款等事项,最终签订合
同,明确双方的经济权益和义务。合同签订后,生产企业落实了产品去向,以此安排
生产,需要单位落实了所需原材料的资源。
60年代曾将订货会议改称生产供应会议。全国订货会每年召开两次。第一次是年
度计划尚未确定以前的预拨订货会议, 在计划年度前的10月-11月间召开,预拨上半
年的物资。 第二次是全年订货会议,在本计划年度的4月-5月间召开。会议采取集中
订货的办法,由省物资局根据订货计划,统一代表需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合同签妥
后,由物资局寄交需用单位执行。1964年,山东省对中央统一分配物资订货工作做出
规定:订货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物资厅负责;省计委、省经委和省物资厅主管的原材
料由省物资厅各专业公司组织订货。根据物资情况,采取两种订货办法:供销业务已
交给物资部门及中央统供单位,由省物资厅各级公司订货;供销业务未交给物资部门
的非统供单位,由各主管厅(局)负责订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对超产和自
由订购产品有了自销权,为推销本企业产品,很多企业自行召开订货会议。
另一种订货形式是分散订货。分散订货由省物资厅(局)与有关部门的销售局签订
总合同,然后通知各主管部门或直接需用单位与供货单位根据总合同规定,签订具体
合同。
(五)供货方法
1.大额直达,小额中转
从50年代开始,对主要工业品原材料采取了大额直达的供货方式。由生产企业将
所生产的原材料直接供应需要单位,供需双方在物资部门组织下按原材料分配计划直
接签订合同,供方直接将原材料发送需方。采用大额直达供货方式的条件,一般是生
产稳定、产品定型、需用量大而且较长时间需要、用途单一的专用原材料,以及具有
储存、装卸条件的企业。截至1990年,山东省约有70%左右的主要原材料采取大额直
达供货方式。化工产品繁多,配套性强,又易燃、易爆、腐蚀、易毒害等,为减少流
通环节,直达供应占80%,中转供应量占20%。
1956年第一季度山东省开始试办的小额中转供应,把生产企业的产品经过中转机
构供应用户。由省物资供应局与重工业部销售局共同确定,试办山东及苏皖北部分地
区中央国营、地方国营的小额供货工作。小额供货的范围,为省内各申请单位和重工
业部委托代办的省外申请单位所需计划内与计划外的临时小额供货。小额供货的品种
定为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产品,以济南、青岛为小额供货基点,依据物资供应的流转
方向供货。1957年,供应品种又扩大到化学工业产品和建材的主要原材料。1957年上
半年全省实办黑色金属小额中转23529吨,为整个订货量的44%;有色金属416吨,为
总订货量的32%; 化工产品有硫酸、盐酸、纯碱、硫化青、硫化蓝等计576.6吨。此
后逐年照此办理。1965年华东金属一级站根据国家物资总局《上半年黑色金属材料订
货办法》的规定,提出在大区间订货中合理组织钢材小额供应。由各省、市金属材料
公司尽力利用库存,就地订货;必须通过中转供应的,应本着“一次中转、流向合理、
降低费用、供应及时”的原则办理;属于钢厂向用户直达发货限额以下的(小额用料)
订货,由各省、市金属材料公司小额站代办中转发货;各省、市金属材料公司小额站
代办本地区内中央及地方所属需用单位的小额中转发货。
2.定点供应
1962年省计委根据国家经委《批转物资总局〈关于组织推行固定协作定点供应情
况的报告〉 的通知》,确定在全省组织推行工业品原材料定点供应的办法。1964年2
月,省物资厅发出《关于组织统配部管物资定点供应工作的通知》,确定1964年先对
省、市、专署属企业生产需用的钢材、生铁、煤炭、焦炭、耐火材料、木材、玻璃、
石棉、石棉制品和硫酸、硝酸、烧碱、纯碱等主要化工原料,以及企业认为必要定点
供应、又有条件的其他统配部管原材料,争取通过全年订货或次年预拨订货,建立起
定点供应关系。同时,省经委根据国家经委《组织工业企业固定协作、定点供应的办
法(草案)》,结合全省工业企业固定协作、定点供应试点工作情况,制定了《组织工
业企业固定协作、定点供应的试行办法(草案)》。规定了固定协作、定点供应的范围
和办法。凡产需双方生产都比较稳定的原材料,产需双方应根据国家生产计划与订货
合同办事;统配与部管物资,可以按品种、规格、数量、时间,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实行定点固定供应。定点固定供应包括定点供应和协作定点。其中定点供应,是指固
定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关系。协作定点,必须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进行综合平衡,
统筹安排,服从国家和地方的物资分配计划。在确定定点供应关系时,凡是生产稳定,
用量较大,可以定量的,一般采取定点、定量、定质、定时的供应方法,逐步做到以
长年定点供应合同代替订货合同。同时要求组织协作定点,要紧密结合安排生产、提
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为中心的增产节约运动。既要注意减少流转环节,及时供应,
品种、规格、质量对路适用,又要注意解决生产上的专业分工和协作配套。固定协作
定点供应的关系协议,不能代替订货合同。供需双方在签定了长期的固定协作、定点
供应关系协议之后,还必须根据国家年度或季度的物资分配计划,签订具体订货合同。
1964年10月,省经委、省物资厅发布《关于工业企业原材料定点供应的分工和组
织程序的规定》,进一步将定点供应的分工、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按经营 (供
应) 部门分工进行。凡是企业需要定点供应的原材料,无论是省内生产的,或是省外
供应的,全由各经营部门负责组织。属于物资部门经营的统配、部管、三类物资,由
物资厅有关公司负责;属于商业系统经营的一、二、三类物资,由商业厅有关公司负
责;属于供销社经营的农副土特产品,由各级供销社负责;属于外贸系统经营的产品,
由外贸有关公司负责;属于有关厅(局)经营的,由厅(局)所属经营单位负责;属于省
内生产没有经营部门的产品,由生产企业与供方企业进行定点供应;属于省内需要必
须省外供应的,且省内找不到经营部门的原材料,由物资部门负责。同时,省物资厅
根据国家经委、国家物资管理总局、省经委有关规定,分别拟定了《统配部管化工产
品定点定量供应试行办法(草案) 》、《统配部管金属材料定点定量供应试行办法(草
案)》、《木材、煤炭定点定量供应试行办法(草案)》以及建材、机电产品等6个定点
供应办法在全省试行。定点供应工作通过省内订货平衡会、全国订货会、小型定点专
业会和通讯等形式组织。
1965年6月, 省物资厅制定《关于组织省内生产的统配部管物资定点定量供应的
试行办法(草案)》规定,组织定点定量供应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供需企业的
生产方向已定,产品基本定型;供需企业的生产基本稳定,质量稳定;用于产品直接
消耗或需要定型、定量又较稳定的维修需用物资;用量达到各专业所规定的发货起点。
定点定量供应的依据是,根据需方企业历年的生产和物资的消耗规律及以后生产发展
的因素,并结合资源可能,确定一个基本量。定量的年限,一般可定3年或2年,有条
件的也可定5年。 定点定量供应的原材料种类包括省内地方生产的钢材、金属制品、
生铁、化工产品、非统配的木材加工成品半成品和木制包装箱、统配部管物资的边角
余料和可以利用生产的废旧材料。参加定点定量供应的企业范围是,凡符合定点条件
的省、市、专署、县属的,担负国家生产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的手工
业企业。定点定量供应的基本形式是,供需企业直接建立定点定量供应关系,直达供
货,直接结算;用途定型、用量稳定,但数量不够发货起点的,可由市、专署公司统
一汇集与供货企业签订定点定量供应合同办理中转供应。定点定量供应关系通过合同
形式固定下来后,供需主管部门和主管分配部门在安排生产和分配时,必须保证定点
定量供应关系的实现。实行定点定量供应后,每年不再签订具体供货合同。每年国家
分配计划下达后,需方主管部门安排企业的分配指标,必须结合原定基本量加以考虑。
如需方企业的分配指标超过原定基本量,超过部分按订货手续或调拨单办理,主管分
配部门应尽先安排在原定点的企业供应。需方企业的分配指标低于原定基本量时,按
省各专业公司具体规定办理。1965年实行定点供应的钢材约占全省直达供应总数的45
%;有色金属约占全省符合定点条件数的65.6%;生铁占当年分配总数的62%;化工
产品约占符合定点条件数的20%;木材占当年分配生产用材数的84%。1976年以后,
对于计划分配原材料,原则上物资部门逐步实行统一设库管理,实行定点供应或直达
供应,或就地就近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原材料分配计划管理也逐步放开,原材料供应实行以中
心城市为依托,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对大中型企业逐步做到定点供应,直达供货,减
少中转环节,以克服条块分割,层层设库,调度不灵,积压严重的弊端。
3.市场供应
“七五”期间,随着原材料供应体制的改革,市场供应作为一种供货方法,与大
额直达小额中转、定点供应方法同时施行。
1985年11月省计委、省物资局发出《改进统配物资计划分配、供应办法暂行规定》
之后, 1986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又转发省体改委、省计委、省物资局《关于发展生产
资料市场意见的报告》指出,发展生产资料商品市场,各地要加强领导,制定规划,
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在政策上予以必要的支持。同时又要加强
对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 为企业提供优良服务, 保证生产资料市场健康发展。 从1
987年4月起,全省先后两批建立了11处钢材市场。从1988年起,省属冶金企业生产的
钢材,实行“同一销价,价差返还,逐步放开,扩大市场”,计划内外统一销售价格,
全部进入国家管理下的钢材市场。 到1988年6月末,全省共建立国家批准的钢材市场
11处,市地以上贸易中心24处,专业市场20处,县(区)级贸易中心42处,综合商场13
处,专业市场27处。到1990年底,各种市场已达138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