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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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源定额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历次增产节约运动中,要求企业加强定额管
理,开展了节能的基础管理工作,但在“文化大革命”中被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燃料管理,实行凭证定量供应的要求,山东省
革委于1978年4月发布《山东省燃料统一管理供应办法》 ,规定所有使用燃料的企业
单位都要制定燃料消耗定额,主管供应部门发给燃料供应证,按季按月凭证定量供应。
要求企业做到进货认真验收,过磅计量,分类堆放。企业对车间、班组也实行凭证定
量供应, 做好原始记录和核算。省计委、省经委并于同年7月印发《山东省燃料凭证
定量供应办法实施方案》,对燃料的管理提出了具体办法。
1979年11月,省计委、省经委在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加强物资消耗定
额管理的通知》时,要求抓紧整顿和重新核定物资消耗定额,迅速建立健全定额管理
制度,做好整顿和核定定额的验收工作,加强物资消耗定额执行情况的统计,搞好定
额修改, 建立定额管理机构。 至当年底,全省5092个县属以上工业企业中有4090个
(占80%)实行了凭证定量供应,其中4020个工业企业坚持核销制度。全省电力系统加
强消耗定额管理, 6000千瓦以上电厂千瓦时电耗标准煤降到411克。根据国家经委、
计委1980年1月《关于节约煤炭、 燃料油、焦炭的措施》规定的,凡未核定燃料消耗
定额的企业,燃料部门不供燃料、超定额供应的燃料加价50%的要求,山东省1980年
组织力量开展能源利用情况大普查,核定县属以上企业的能源消耗定额,全面实行燃
料凭证定量供应。 1981年3月省经委等部门发出《关于核定1981年工业生产燃料消耗
定额的联合通知》,要求以1980年的定额为基础,修订1981年的定额。县以上企业一
律核定定额,实行凭证定量供应。为贯彻《节能58条》提出的从1981年起对企业实行
“能源包干,节约归己,超耗不补或加价收费”,“保先进,不保落后”的能源政策
和择优供应原则, 以及中央6部门《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规定,1982
年2月山东省在凭证定量供应、 有核定的消耗定额和进行定额考核的企业中实行超耗
加价。要求尚未核定燃料消耗定额及未实行凭证定量供应的企业,必须在1982年内做
好核定燃料消耗定额工作,否则燃料公司不供应燃料。1982年起,按照超定额耗用燃
料收取50%的加价费不得摊入生产成本的规定, 1983年-1990年全省累计有超定额企
业7364户,向其中1539户收取了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款375.67万元,用于当地企业节
能项目。
1982年,全省工业通过贯彻《节能58条》,进一步加强定额和计量管理,县属以
上工业企业实行燃料凭证定量供应的有4621户,比1981年增加11%,消耗定额平均核
减3.5%; 有3020个企业把定额落实到班组和机台,占65.3%;全省安装生产用电表
8.46万只, 水表2.11万只,汽表0.17万只,安装生活用电表63.5万只,水表17.06
万只,装表率分别达到73%、93%和50%。抽样统计表明,装表后节能效果一般可
达50%,好的达70%。同时对全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普遍进行能源利用普
查测试, 查出70万吨标准煤的余热资源。重新核定了4831个用煤户的消耗定额,比1
981年增加309户,消耗定额平均核减4.28%。
1983年青岛和济南两地对216个用电大户进行了电平衡工作, 年节电分别为5600
万千瓦时和3600万千瓦时。 1984年6月在泰安召开的全国能源基础和管理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会议,认为山东的电平衡工作是电能管理科学的新突破。后由该会提出了“全
国用电企业电平衡通则”。
1984年省标准计量局颁发了16个有关节能的技术标准。 1985年7月,为了制定先
进合理的燃料消耗定额, 省燃料公司收集整理了近3年98种主要产品单耗资料,重新
核定了4899个企业的消耗定额,比1984年实际下降4.86%。全省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
以上的企业,生产用水、电、汽装表率分别达到90%、79%、52%以上。1985年11月,
省经委和省统计局发出《关于布置能源统计报表的通知》,确定从1985年起,首先对
全省县以上独立核算的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立能源定期统计考核制度。1986年对全
省4940个县属以上工业企业制定和完善了耗煤定额,占应核定企业的99.3%。又发布
4个能源地方标准, 在部分市地和行业进行了能源审计试点。1989年全省制订和修定
了21个行业、 596种产品、891个单耗指标。1990年2月省经委公布《山东省主要产品
单位能耗基本定额和最高限额》 ,基本定额有37种产品、43项指标,最高限额有1 7
种产品、22项指标。截止年底,定额覆盖面已达到县属以上企业和工业耗能总量80%
以上的有济南、青岛、日照、潍坊、威海、济宁、枣庄等7个市地,其中济南、威海、
日照等市达到95%以上。
(二)节能评优升级
根据国务院要求, 1980年5月省经委和省总工会、省劳动局、省物资局联合发出
《开展司炉工节能竞赛》 的通知。1981年4月国家经委、国家劳动局、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家物资局表彰全国先进锅炉房、先进司炉工。山东省济南第四棉纺厂锅炉房等
18个锅炉房和孔凡太等12人榜上有名。1983年,各市地、各部门普遍开展以落实《节
能58条》 为内容的竞赛活动。11月国家经委表彰先进,山东省有9个企业被评为全国
行业节能先进企业, 有13个企业受到表扬。从1986年开始,省经委每年组织1次评选
节能工作先进活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都定期开展评比表彰。
1987年,在评优的基础上,开展了节能升级活动。把企业的计量、统计、定额、
标准、规章制度、责任制、技术改造、综合能耗指标等节能管理基础工作,都纳入升
级的考核范围, 使企业节能管理逐步向科学化、标准化发展。国家经委1月22日颁发
了《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 暂行规定》,省经委于同年7月20日印发了《山东
省省级节能企业定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县属以上工交企业和年耗
标准煤2000吨以上的乡镇企业都可参加定级。省级节能企业定级的条件是:健全能耗
定额管理,严格实行节奖超罚;健全能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有计量部门颁发的三
级以上计量合格证;有二级以上锅炉房证书和工业窑炉定级证书;完成年度节能计划、
生产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成效显著;能耗占全
厂生产能耗量75%以上的产品,单位能耗达到省公布的同行业同类企业先进水平;70
年代末期以来从国外引进主要技术装备的企业,实际单位能耗比设计能耗降低。并规
定违反节能法规浪费能源受到处罚者、生产销售国家规定淘汰的费能设备者、产品质
量不合格者、经营亏损者,不能定为省级节能企业。省级节能企业由省经委颁布证书。
能源供应部门按照国务院1986年1月12日《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19 86年
6月26日印发的《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的规定优先向其
供能; 企业可根据1986年6月12日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若干
问题的试行规定》 提取一次性奖金,奖励有关人员。是年,全省有611个企业申报省
级节能企业, 占定级范围内7469个企业的8.18%。评出省级节能企业578个,占定级
范围内全部企业的7.73%。全省申报省节能先进管理单位67个,占评选范围内全部单
位的6.15%,有73个锅炉房被评为省一级锅炉房。这一年被评为全国综合利用先进企
业的有3个,评为全省综合利用先进企业的有8个。1988年,围绕节能降耗和节能升级
工作,全省制定了21个行业、586种产品的777个单耗指标。有17个企业被评定为国家
一级节能企业, 128个企业被评为国家二级节能企业,占全国定为国家级节能企业总
数的15%, 居各省市前列。有637个企业被评定为省级节能企业,有98个单位被评定
为1988年度省节能管理先进单位,有194人被评选为1987年-1988年度省节能管理先进
工作者; 有147个锅炉房被评定为省一级锅炉房。截至1990年底,全省共有1736个企
业升为节能企业, 其中326个企业升为国家级节能企业,占全国已评出的国家级节能
企业的1/10。
(三)节能法规建设
晚清、民国时期,山东地方政府未制订节约能源法制、法规。1943年,国民政府
行政院颁布《处理窃电规则》及《取缔军警部队及所属人员强用电流规则》,因省政
府机关远迁安徽省,无法真正贯彻执行。
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府工业部门虽对增产节约作过多次部署,但未制订节约能源
的专门行政法规。从1981年到1990年,山东省政府共制定了省级节能法规66个,其中
“七五”期间,制定地方性法规8个,省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规定22个。1986年6月,省
政府印发了《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在同
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中强调指出:抓紧落实《原材
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对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凡物资消耗高于部颁定额或省内
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按比上年实际消耗节约部分提取奖金;凡低于部颁定额或省
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 以上年实际消耗为基数核定定额,一定3年不变。1987年
10月20日,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
细则》;1989年12月12日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
干措施》等。在此期间,省标准局发布了26个节能标准,各市地发布节能法规44个,
省直有关厅(局)、公司制定节能规定300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