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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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调度
晚清、民国时期,山东私营、官营和外资办的电厂生产的电力,根据企业及用户
需要供电,工业综合管理部门没有统一的计划调度。新中国建立后,电力作为主要工
业能源列入国民经济计划。1952年青岛、济南、淄博等地采用企业轮换周休日来平衡
周负荷。1953年又采取调整一、二班制工厂作息时间,三班制工厂实行合理倒班,电
弧炼钢炉避峰用电,组织用电大户配合电力系统进行设备检修。1954年在主要厂矿试
行用电申请和供用电合同制。1955年鲁中和青岛电业局实行“事故拉路和限电序位”
作为紧急措施。
1958年,山东电力供需缺口增大,单靠调整负荷已不能适应生产需要,各供电区
经常被迫拉路限电。为此,开始实行全民办电和分配用电。省政府号召采用“造、挖、
改、带、代” (造土设备、挖掘设备和器材潜力、改装某些设备用于发电、办动力直
接带动机器、用各种办法代电) 的“五个字”办法以解决缺电困难。同年在山东铝厂
施行电力分配试点,商定了最高负荷典型曲线,此后在全省逐步推开。1963年省计委、
省经委联合颁发《山东省电力分配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用电大户在年度开始前提出
用电计划,然后分月申请,当地电力分配部门平衡分配,各供电部门按分配计划执行。
1970年在全省掀起了利用余热、水力及柴油办电活动,到1977年,潍坊、济南、青岛、
淄博、烟台5地区办电近6万千瓦,其中潍坊办电3万千瓦。
1978年开始,全省采取限电措施。到1979年底各供电部门对用户全部进行了以查
设备、定电力、定电量、定时间、定单耗为内容的“一查四定”。青岛、淄博、烟台、
潍坊等4市共查定1600户, 发放用电凭证1296个。此后,各主要城市的工业主管部门
先后设专职管电人员,负责电力分配,并对所辖用电小户按电力部门分配的负荷、电
量进行计划用电管理。省三电办公室对各市地下达电力、电量限额分配指标。
1978年10月23日,水利电力部颁发了《电力定量器暂行管理办法》,电力定量器
迅速推广安装使用。同年青岛电镀表厂试制成功电力定量器。到1985年底,山东省已
安装电力定量器1400台, 控制负荷193万千瓦,占应控制负荷的71%以上。对于占全
省负荷约30%的各趸售县转供用电,先在蓬莱县试点推行“三线三表” (将照明、工
副业和农业生产用电分开) , 安装时控开关, 然后普遍推广。到1985年底,已安装
3.76万台,控制负荷近60万千瓦。对多路供电的大用户--山东铝厂,于1983年安装了
功率总加装置,挖掘厂内调荷潜力。到1985年底,共安排煤矿、冶金、机械、纺织、
造纸、水泥等780多个用户避峰20多万千瓦。
从1980年起,各主要地区的供电部门又逐步建立了大用户每日汇报24小时的负荷、
电量和日负荷率,以及按抄表法测报代表日各小时有功、无功电量制度,并按季进行
全地区代表日负荷曲线分析。对于超指标用电,一般都做到“谁超限谁,超用扣还”。
1981年11月省政府颁发《山东省节约用电实施细则》 ,规定凡用电设备在100千伏安
及以上,有定型产品的单位,均应制定单位产品电耗定额,健全定额管理。规定各级
三电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实行凭证定量用电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节约归己”
的办法。新建、扩建项目必须提前办理用电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予供电。凡是设备
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 都要安装电力定量器。实行择优供电,优先保证能
耗低、质量好、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用电。各级电力调度部门加强电网经济调度,改
造电网,减少迂回送电,加强对电网调相机的分级调度管理,认真执行无功就地补偿
原则, 并对用电制度的执行规定了奖惩办法。 自1982年起,山东的计划用电工作从
“以负荷为重点” 改为“电力电量并重”。1982年5月水利电力部颁发《关于省市自
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以1982年实际用电量为基数,核定包
干电量, 层层包干,分级考核管理。1978年-1985年,山东电网的年平均日负荷率均
在90%以上,最高在98.3%。全省缺电仍然严重,1980年全网缺电30万千瓦,到1985
年缺电100万千瓦,缺电率达30%。
1986年开始改进了工业企业用电分配办法。 当年4月省经委发出《关于改进电力
分配办法的通知》要求,在1986年的电力分配中对工业生产用电要首先保证重点企业
和重点产品的生产,优先安排好轻纺、出口和经济效益高的短线产品用电。规定原则
上省只对市地,不直接对企业安排用电。具体做法是,在全省发供电计划确定后,分
期分批切块下达到各市地经委、三电办公室,然后由各市地下达到县(市、区)和企业。
省根据电网情况,每季度对各市地分配一次用电负荷,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再另开
负荷。同时,强化用电管理,加强用电的计划性,做好负荷分配管理,省逐月下达负
荷分配方案,按日考核各市地的负荷情况,执行“谁超限谁”制度。运用行政手段调
负荷;利用经济手段制裁违章用电;使用技术手段限电到户。各市地安装负荷定量器,
县电业部门安装定时开关钟,以调节和控制负荷。从1986年底开始,根据国家规定,
采取“谁办电、谁用电、谁得利”、“自建、自管、自用”、“并网自愿、退网自由”、
“以电养电”等一系列鼓励政策,1987年省政府成立了小火电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
决小火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还千方百计扩大燃料来源,如采取“省补煤”、“换电
煤”、“来油加工发电”、“议价油发电”、“利用报停退役机组发经济电”等措施,
以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
1989年3月, 省经委代表省政府推出煤电互保措施。即对省上调小井电煤实行煤
电挂钩办法,规定凡未完成省上调小井电煤的市地,按比例扣减供电指标。凡超额完
成上调小井电煤的市地,超调部分可作为换电煤,相应增加供电指标。为提高煤炭到
货率,挖掘煤炭资源,淄博、泰安、枣庄、济宁、青岛、烟台等市地相继成立了煤电
互保领导小组,全省基本形成了煤电互保网络。
(二)电价调整
晚清、 民国时期,山东电价分类只有照明、一般动力和大动力用电3种,工业动
力用电价格低于照明, 大动力低于一般动力。1898年-1914年间德国人兴办的青岛电
厂对大动力用户给予九折到六折的优待。1937年前,因用户少,电力供过于求,青岛、
济南、 烟台3个主要用电地区电费基本都采取“多用减收” 的优待办法。 1937年-1
945年间, 华北电业公司对表灯和动力用电,实行“底度制”。动力用电每月每马力
(0.746千瓦)固定收缴160元,另据实用电量收取电费每千瓦时35元,执行两部制电价。
1945年-1949年间, 物价飞涨,煤源不足,供电不正常,济南地区实行以煤换电,限
制用电,超用加价收费。
建国初期的电价政策是,支持生产用电,限制消费用电。当时济南地区用小米价
格折算,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0斤-18斤小米,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斤小米,大动力
用户每千瓦时1.5斤小米。青岛地区按面粉价格折算,烟台地区按玉米价格计算。
1958年, 山东除烟台、济宁两地外,其他各供电地区都执行国家经委颁布的195
8年电热价格目录所定电价。 对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上的列为大用户,实行两部
制电价、调整电费的力率标准。为了扶持新兴工业,从1960年7月1日起国家对耗电量
大的电解铝、矽铁和电石工业用电实行优待电价。1961年将大工业用户变压器容量最
低标准由50千伏安改为100千伏安,1975年又提高到320千伏安,取消了按用电设备容
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办法。 受电变压器容量320千伏安以下及低压用户,均执行普通工
业电价,不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对县级转售电单位,1980年前按其成本开支情
况,由省电力局核给不高于30%的折扣率,一年一定。1980年后折扣率按30%核定,
超过原核定比例部分,上缴省作农电发展基金,此为趸售电价。1980年,因对耗电量
大的产品实行优待电价的范围不断扩大,电业部门减收,利润下降。根据国家物价总
局和电力工业部《关于停止扩大工业优待电价范围的通知》,山东电业部门对已享受
优待电价的产品,暂时保留,但只优待定额内的耗电量,超定额用电不予优待;新增
生产原受优待产品的工厂和车间,不再实行优待电价。1982年山东省又对铁合金、镁、
硅、 钠、钛和电炉钙、磷肥等6种工业产品,取消了优待电价。1983年对实行大工业
电价的用户, 除生产车间的空调外,其他非生产性用电,一律收照明电价。1986年8
月1日起,取消了电解铝的电价优待政策,执行统一的工业电价。1983年-1990年,根
据水电部、 国家物价总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0.90、0.85和0.80的3
种力率标准分别适用于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用户、 其他工业用户及农业和趸
售用户。
由于煤运加价,造成电力成本升高,利润下降。山东省根据水电部、国家物价总
局的通知规定:1986年4月1日起,凡指令性电量计划内使用国家和地方的加价煤 (含
铁路加收运费) ,其加价费,按“高来高去”的原则,除城乡居民照明用电外,统一
向用户加收电费,每千瓦时0.6分,1990年提高为5.5分,以保证电网利润指标和财政
上交任务的完成。这期间实行的多种电价政策,包括煤运加价、自带燃料加工电电价、
新建机组实行还本付息电价、小火电电价、议价煤电价、议价油电价、超产自销电价
等7种。
1986年-1990年山东省能源标准量平衡简表
表4-8 单位:万吨标准煤
┌───────────────┬─────┬─────┬─────┬─────┬─────┐
│ │1986年 │1987年 │1988年 │1989年 │1990年 │
├───────────────┼─────┼─────┼─────┼─────┼─────┤
│一、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 │5233.72 │5961.80 │6242.22 │6592.50 │6795.76 │
├───────────────┼─────┼─────┼─────┼─────┼─────┤
│(一)年初库存量 │624.90 │733.41 │562.75 │569.90 │ │
├───────────────┼─────┼─────┼─────┼─────┼─────┤
│(二)一次能源生产量 │8014.54 │8536.23 │8927.32 │9015.29 │9247.86 │
├───────────────┼─────┼─────┼─────┼─────┼─────┤
│(三)外省(区、市)调入量 │1377.20 │1488.57 │1782.59 │2030.29 │1905.04 │
├───────────────┼─────┼─────┼─────┼─────┼─────┤
│(四)进口量 │13.58 │14.05 │18.25 │46.89 │9.32 │
├───────────────┼─────┼─────┼─────┼─────┼─────┤
│(五)我轮机在外国加油量 │ │ │ │ │16.94 │
├───────────────┼─────┼─────┼─────┼─────┼─────┤
│(六)本省(区、市)调出量(一) │-3026.23 │-3093.67 │-3491.36 │-3192.34 │-3353.62 │
├───────────────┼─────┼─────┼─────┼─────┼─────┤
│(七)出口量 │-1044.58 │-1155.17 │-1026.91 │-998.08 │-929.69 │
├───────────────┼─────┼─────┼─────┼─────┼─────┤
│(八)外轮机在我国加油量(一) │ │ │ │ │-6.14 │
├───────────────┼─────┼─────┼─────┼─────┼─────┤
│(九)年末年初库存量差额 │-725.69 │-561.62 │-530.42 │-879.45 │-93.95 │
├───────────────┼─────┼─────┼─────┼─────┼─────┤
│二、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量 │-188.09 │-229.34 │-225.21 │-261.24 │-281.84 │
├───────────────┼─────┼─────┼─────┼─────┼─────┤
│三、损失量 │249.52 │174.27 │180.84 │236.66 │243.76 │
├───────────────┼─────┼─────┼─────┼─────┼─────┤
│四、终端消费量 │4801.14 │5551.58 │5890.60 │6103.82 │6304.34 │
├───────────────┼─────┼─────┼─────┼─────┼─────┤
│(一)物质生产部门 │4168.34 │4857.66 │5050.77 │5189.54 │5354.52 │
├───────────────┼─────┼─────┼─────┼─────┼─────┤
│其中:工业 │3244.19 │3829.26 │4003.70 │4098.87 │4328.74 │
├───────────────┼─────┼─────┼─────┼─────┼─────┤
│(二)非物质生产部门 │148.90 │152.74 │144.94 │218.56 │224.00 │
├───────────────┼─────┼─────┼─────┼─────┼─────┤
│(三)生活消费 │483.90 │541.18 │694.89 │695.73 │725.82 │
├───────────────┼─────┼─────┼─────┼─────┼─────┤
│五、平衡差额 │-5.03 │6.61 │-69.56 │-9.22 │-34.18 │
├───────────────┼─────┼─────┼─────┼─────┼─────┤
│六、消费量合计 │5238.75 │5955.19 │6296.65 │6601.72 │6829.94 │
└───────────────┴─────┴─────┴─────┴─────┴─────┘
说明:资料来源:《山东省物资能源统计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