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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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炭资源丰富,自西汉开始就将煤炭作为金属冶炼的燃料使用。北宋时期,
煤炭供应实行官卖制度,山东地方政府设专门卖炭机构--石炭场,统管煤炭销售。同
时设“务”,作为政府对煤炭经营的监督和税收基层机构。1875年(清光绪元年)开始,
煤炭由窑业就地销售和外运销售,或由专门从事经销煤炭的商人贩运销售。工业方面
主要是为冶金、陶瓷和建材生产提供燃料。
1880年在峄县开办的中兴矿局,1899年开办的中兴煤矿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地方
政府直接控制开发建设的煤矿企业。1898年山东设路矿调查局统辖采矿事业。1905年
山东设矿政调查局, 监理全省矿政。1908年3月,山东设劝业道,其办事机构劝业公
所设矿务科管理煤矿事务。在上海设煤炭销售公司,并在胶济铁路沿线委托各车站站
长经销煤炭, 1913年有“煤号”、“煤栈”、“堆商”33家。1915年3月,山东矿务
改由财政厅兼理。 同年3月,日本侵略军侵占坊子、淄川煤矿后,矿务归其铁道部矿
山课管辖。 1922年《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签订后,坊子、淄川煤矿归还中国。1
923年中日合办的鲁大矿业有限公司成立, 合资开采坊子、淄川煤矿,煤炭销售归公
司营业科管理,并在济南、坊子、洪山设办事处经营煤炭。
1928年6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农矿厅成立,辖章潍、淄博、泰安、峄沂矿政局。
到1930年,胶济铁路沿线产煤占全省煤产量的80%,煤炭销售的专营商业单位发展到
230家。仅枣庄中兴公司即设6个煤炭代销单位,销往43个地区,还对京沪铁路沿线一
些大用户订有长期合同。
1938年日本侵略军占领淄博矿区后,通过东和公司和鲁大公司对淄博矿业实行军
事管制。 同年1月15日,日军宣布“凡博山地方矿业统归东和公司管理统治”。1938
年5月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成立, 在济南设分社,淄博、大汶口、中兴公司各矿为其控
制重点。1939年设山东矿业公司后,胶济铁路沿线的民营煤矿由山东矿业公司控制。
1940年3月又成立了山东煤矿产销股份有限公司, 总公司设在青岛,博山、济南、北
京和日本东京设支店。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山东民主政权省政府接管日伪部分煤矿,设经理部(科)等
管理机构掌握供煤。 1946年8月-1947年2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淄博工
矿管委会抢运存煤, 其中66%去济南,34%去青岛方向。1947年2月,博山联大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成立,控制各私营煤矿进行统购统销,从中牟利。
1948年,淄博、坊子、新汶、枣庄矿区先后解放。华东财经办事处工矿部山东矿
务局成立,设经理科经销煤炭。同年12月张博支线修复通车后,山东矿务局在张店设
煤炭运销公司, 把煤运至已解放的铁路沿线各煤建公司,转销当地工商业。1949年2
月25日该公司撤销, 改称华东财办工矿部矿务局昆仑营业所。7月12日胶济铁路全线
恢复通车,工商部门在铁路沿线城镇设煤栈,经销各私营煤矿煤炭。各国营矿设营业
股,自产自销。
新中国建立后,华东财办工矿部矿务局于1949年12月分别在济南、青岛、张店成
立煤炭运销公司,管理各城市煤炭销售市场。1950年2月11日,华东财经办事处决定,
将华东财办工矿部矿务局改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工矿部煤矿管理局,取消济南煤炭运销
公司。 同年3月华东财办工矿部规定:“凡政府统一供国外、省外的大宗工矿产品,
由工矿部统一办理,凡工厂之间需相互供应的,由双方签订定货合同。”同年6月5日
成立燃料工业部煤矿管理总局山东矿务局。 同年8月贸易部和燃料工业部制订和颁发
了《煤炭产销分工原则的规定》,明确规定:国营矿的供应范围为铁路、大电厂、大
型工业用煤、煤矿自用煤、矿区地销煤等,其余工业与生活用煤由中国煤炭建筑材料
公司(以下简称煤建公司)经营。同时,山东矿务局撤销各城市的运销办事处和铁路沿
线城市的煤建公司,划归商业部中国煤建公司。山东矿务局经营管理处经销煤炭,一
部分直接按供需合同运给用户,一部分由煤建公司与部分私营矿订立包销合同,供煤
建公司销售,初步建立了产销分工关系。1950年10月起,国家对煤炭实行大区间的平
衡调度,由省财委统一领导这项工作,主要由国营商业销售,部分由企业自销。
1951年1月21日, 燃料工业部成立经理司山东办事处,明确产销分工。山东矿务
局负责煤炭生产,山东办事处负责煤炭销售。淄博、坊子、新汶各矿均设有山东办事
处的派出机构--营业所,负责煤炭的销售、发运。同年7月1日,山东办事处规定以签
订合同方式供应煤炭,以燃料工业部经理司和山东办事处签订的合同为准。营业所执
行合同,发运煤炭。对大用户实行合同分配方式。当时的大用户有济南铁路局、12个
公私电厂、 中国煤建公司华东区公司、4个重工业企业等。其他用户由山东办事处与
其签订合同供应。
1952年1月开始, 煤炭销售业务交山东矿务局,形成生产、销售的统一管理。同
年10月中央财委颁发 《1953年对35种重要物资实行全国统一分配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把煤炭分配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煤炭作为国家统配物资,在安
排序列上是先生产后生活,优先保工业用煤。《办法》颁布后,先后由省财委和省计
委负责管理煤炭分配计划,省煤建公司承担煤炭供应。1955年省物资供应局开始负责
供应工业用煤。 1958年中央实行地方分权后,煤炭分配自同年4月改为“地区平衡,
差额调拨”办法。工业和市场用煤由省、市自行安排。全省煤炭由中共山东省委钢铁
煤炭办公室负责调度。6月5日煤炭工业部决定撤销煤炭工业部济南管理局,组建山东
省煤炭工业局,管理山东境内的统配煤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从1959年第三季度起,
煤炭分配实行统筹统支、地区平衡相结合的分配调拨办法。山东国营矿生产的煤炭全
部由中央调拨, 地方矿生产的煤炭由省工业生产委员会平衡调拨。1960年2月省煤炭
工业局改为煤炭工业部山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1961年7月21日在该局成立地方煤炭
局(处级),专管山东地方煤矿。是年省计委决定工业用煤供应工作由省木材公司负责,
严格实行计划、定额供应,年度计划由省计委平衡分配,季度或半年供应指标由省物
资厅根据年度计划和中央下达的季度或半年订货指标安排下达,分管公司组织供应。
1964年4月, 煤炭工业部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撤销,煤炭分配供应由省计委平衡,列
入年度计划。1970年3月2日,省革委决定成立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统管山东境内的国
营和地方煤矿。1970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1970年和第四个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纲
要》和中共九届二中全会批准的全国计划会议报告精神,煤炭分配体制总的改革方向
是以大经济区为单位,在国家统一计划下,逐步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
保证上缴的办法。山东省按省直部门和市地划分,申请分配户头,对煤炭实行由市地
统一申请分配,煤油气统算。冶金、铸造所需炼焦煤,由冶金工业局申请分配;全省
合成氨生产所需炼焦煤和7个合成氨、 催化剂厂所需燃料煤、原料煤,由化工局申请
分配;省第二机械局、电子局申请分配直属单位生产用煤;中央直属直供企事业用煤,
除粮食、地质系统由所在市地分配外,其他均由中央主管部门分配。
“文化大革命”期间,煤炭供应一度失控。1974年秋,省革委生产指挥部工业交
通办公室只能采用日调度办法保证重点厂矿用煤。 1975年3月,省革委生产指挥部成
立燃料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全省煤、油、气统一管理。1976年,中共中央提出对煤
油电的供应,要象口粮一样实行定额供应。1978年,省计委、省经委根据国务院关于
加强燃料统一管理、实行凭证供应的指示,制定了山东省燃料凭证定量供应办法。规
定:燃料供应管理部门对所有企业单位都根据年度分配指标和计划部门批准的生产任
务,以及经济、计划部门同意主管生产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按定额核定月份供应量,
然后发给供应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从1979年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了燃料凭
证定量供应。 1983年1月省计委《关于省上调地县社煤矿煤炭试行办法》 规定, 凡
1982年及以后投产的新矿和扩建新增加的产量, 省按不同的投资比例调煤。1983年9
月, 省政府决定撤销省煤炭工业厅, 成立山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下设地方煤炭局
(处级)。同年10月,煤炭部会同铁道部颁发《煤炭定点供应暂行办法》。从1983年起
分批分期逐步实行对大钢铁厂、大化肥厂、大电厂、大水泥厂、铁路机车等用煤大户
定点供应。1984年以后,改革计划管理体制,除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煤炭工业总公司、
军工局、化工厅、一轻厅外,其他工业行业企业等单位需要燃料,一律分配给单位所
在市地统筹安排。1987年国家进一步改革统配物资平衡分配体制和办法,煤炭平衡分
配情况有较大变化,主要是继续缩小国家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煤炭的市场调节范围。
1988年9月, 撤销煤炭工业部及山东煤炭工业管理局,成立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山东
公司,主管全省计划内工业用煤的生产、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