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五”计划后期和“七五”计划时期的计划管理体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5&rec=439&run=13

〖1984-1990〗〖计划〗〖管理体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内容〗〖全面〗〖改革〗
(一)1984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全面改革经济管
理体制。
同月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山东
省认真贯彻执行了这一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山东省政府于1984年12 月颁发了《关
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生产与社会发展计划管理
(1)农业生产计划。对粮食、棉花、油料、烤烟、生猪、 二类海水产品等关系
国计民生,需要在全省统一平衡的农产品,收购和调拨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县以下由
收购部门通过经济合同逐级落实到户。其它农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 实行市场
调节。
(2)工业生产计划。总产值和主要产品的社会总产量,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
对国家和省统一分配、调拨的重要生产资料的产量和分配调拨量,少数需要国家调
拨和全省统一平衡的紧缺工业消费品的收购、调拨部分,以及某些影响全局平衡 ,
需要限产的长线产品和需要增产的短线产品的产量,实行指令性计划。 省计委管理
的工业产品指令性指标,由130种减为40种左右。
对煤炭、冶金等全省性工业公司,试行总产量、上调量包干办法,上调量作为指
令性指标。
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3)地方交通运输实行指导性计划。
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通过经济或行政手段,控制总规模。
(2)基本建设投资中,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列入国家和省信贷计划的基建
贷款、省利用外资、省统一筹集的建设资金,实行指令性计划。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
基本建设,实行指导性计划。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 由各地
市县管理,投资总额报省计委备案。
(3)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报省计委审
批,其中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或国务院审批。省预算内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广播电视等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各市地的部分,下放各市地管理。 全
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项目,按规模划分的,属于大中型项目仍按原规
定由省计委上报,报国家计委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的,限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由
地市或主管厅局审批;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省计委审批;3000万元以上
的报国家计委审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不需
要全省平衡产供销的,由地市县审批;需要全省平衡产供销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建
设项目报省计委审批。
(4)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5)基本建设全面实行投资包干,实行招标承包制。
(6)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权限。企业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自行
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用省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指令性计划;
纳入信贷计划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由人民银行按计划进行控制。3000 万元以上的
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经委管理。
3.商业、外贸计划
(1)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省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由65种减少
到20种。
(2)统购农产品和部分派购农产品的收购、调拨和少数商品的销售,实行指令性
计划。其余的派购农产品的收购、调拨,实行指导性计划。完成统、 派购以后的产
品和其它不列入计划的二、三类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3)柴油、煤油、汽油、润滑油和省统一安排的化肥、农药(主要品种) 等重要
农业生产资料的收购、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
(4)工业消费品的收购调拨,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
(5)供应外贸出口商品总值和出口收汇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
4.物资计划
(1)国家统配物资已由256种减到60种左右,省里也作相应调减,由省计委主管平
衡分配的只保留27种,其余由省物资局管理。
(2)凡国家和省统配的重要物资的分配调拨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
(3)生产用材和燃料、动力的分配供应。 首先保证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及
上调产品任务的生产企业的需要。物资分配随着企业的下放而下放。
(4)基本建设用钢材、木材、水泥等的分配供应,主要用于省负责安排的预算内
投资, 纳入国家和省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以及省统一筹集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的需
要。将基建“三材”按计划定额统一划拨给物资局,由物资局统筹安排,组织供应。
(5)对重要的统配机电产品,由省计委平衡,省物资局编制分配计划。
(6)城镇和乡镇企业用材,以市场调节为主。各级计划和物资部门除也安排一部
分计划内的物资和协作物资给予支持。
5.外汇使用计划
省级各项外汇的使用,实行指令性计划,由省计委统筹安排。地市、部门分成的
地方外汇的使用,实行指导性计划。
6.利用外资计划
(1)全省利用外资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其中,全省总额度,上报国家计委核定;
地市和省直部门总额度,报省计委核定。
(2)生产建设项目,凡属资金、建设条件、生产条件能够自行平衡,产品有销路,
不涉及出口配额,又能自己偿还的,对每个项目的审批权:青岛、 烟台和济南市放宽
到500万美元以内;其它地市放宽到300万美元以内。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凡属主要靠
利用外资、自筹材料和进口器材建设,自借自还,不需要省平衡的,不论投资额多少,
均由各地市审批。但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均须报省计委备案。
7.科技教育等计划
(1)教育计划。对研究生、普通高校本科生、 专科生招生人数和毕业生分配人
数,实行指令性计划,高等学校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 可以按规定接收委托培养
或联合办学。成人高等教育实行指导性计划。中等专业学校谁投资由谁分配毕业生。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普通中、小学各项指标,均实行指导性计划。
(2)人口发展实行指令性计划。文化、卫生、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项事业,
实行指导性计划。
(3)科技计划,以科委为主进行管理。
8.各级计委的职能主要是加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做好经济信息工作, 搞好
经济预测。并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经济杠杆的运用,并进行协调。逐步建立以中
期计划为主的计划体系,把计划工作的重点从年度计划转移到中、长期计划上来 ,
逐步建立以五年计划为主,中、长、短期计划相结合,全面规划和专项规划相结合的
计划体系。
(二)改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84年12月规定,从1985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这一
规定于1985年作了调整,规定从1986年起,地方预算内和省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
投资分为拨款和拨改贷两部分进行管理。为了加快地方电力建设,从1986 年起省政
府制定并实施了筹集地方电力开发资金的一系列办法。同时, 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
批权限和自筹资金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办法,简化了基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三)从1984年起编制国土规划,包括全省综合国土规划、 省级专题国土规划、
特别开发整治地区国土规划、市地级综合国土规划和部分县域综合国土规划。
(四)从1988年开始在全省编制经济效益计划,包括全社会经济效益指标、 物资
生产部门经济效益指标和基层生产经营企业经济效益指标。
(五)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明确了国民经
济各个领域中支持和限制的重点,有利于把改革与发展、 计划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
来,是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山东省认真贯彻执行了这一决定,并结合本省实际
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了农业、基础工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建设。
(六)计划单列。从1987年起青岛市列为全国计划单列城市。1987年部分市、县
列为全省计划单列市县见表6-1。 并确定部分企业集团在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见表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