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计划〗〖管理〗〖体制〗〖内容〗〖改革〗
〖1958-1962〗〖“双轨制”〗
为适应“大跃进”的需要,1958年中共中央决定经济管理体制下放。下放企业,
下放基本建设审批权限,下放物资分配权限,下放其它各项经济权限,并对计划管
理体制作了改革。
企业下放。1958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作出《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
定》,决定除一些重要的、特殊的、“试验田”性质的企业仍归中央管理外,其余
企业原则上一律下放给地方管理。1958年,中央下放给山东省的工业企业159 个,
在山东保留的中央企业由1957年的165个减少为6个。同时,扩大了地方管理的工业
产品范围。1958年与1957年比较,驻鲁中央企业工业产值由13.9亿元减少为2.3 亿
元,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产值的比重由47.3%,减少为4.6%。
基本建设审批权限下放。1958年4月中共中央规定, 今后地方兴办限额以上的
建设项目,除提出简要的计划任务书报送中央批准外,其它设计和预算文件一律由
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某些与中央企业没有协作关系、产品不需全国平衡的限
额以上项目,其计划任务书也可先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再报送中央有关部门备
案。1958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限额以上项目,经省计委审查, 报省人委同
意后转报国务院批准;限额以下项目,全部由地方审批。其中,丙类项目由省人委
批准,必要时,授权省计委批准。丁类项目,属于省直厅局管理的,由省直有关厅
局批准,属于济南、青岛、淄博、烟台的由市批准。其它各市及县管理的丁类项目,
其全部投资不满20万元者,由市批准,不满10万元者,由县批准。1958年9月, 中
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采取中央和地方分工负
责审批的办法。除生产全国平衡产品、具有全国性或跨省的、对生产力地区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由中央审批外,其他下放给地方审批。
物资分配权限下放。1958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决定实行在全国统一计划
下的,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规定在中央统一分配范围内的
原材料和设备,由省、专区、县制定计划统一调拨;凡属中央统一分配的原材料和
设备编制地区的年度的调出调入计划,经国家计委平衡后,报中央批准;中央所属
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物资向所在省、市、区申请供应(不包括国防、二机部、 一机
部军工产品等单位所需物资);省、市、 区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生产指标、
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和外调物资任务的条件下,对国家分配物资有权在地区内
调剂。
物价管理权限下放。195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工业品价格,棉纱、
棉布、呢绒、食盐、食糖、煤炭、石油及国外进口的商品,由中央规定市场价格,
其它商品地方有权调整。农产品价格,第一、二类农产品价格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商
定,将部分第二类农产品价格交由地方管理。
财政金融管理权限下放。195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
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基本上五年不变的通知》。同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决定
财政管理体制是: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银行信
贷管理体制是: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
此外,对税收、保险、招收新工人的管理权限都作了下放。
关于计划体制,1958年9月,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
制的规定》。规定指出,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加强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扩
大地方的管理权限。主要是:(1)各地方、各部门的经济、 文化建设都应纳入全国
统一计划之内。(2)在国家的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的计划体制, 以充分
发挥地方的积极性。(3)实行在中央集中领导下,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 专业
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以贯彻执行计划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规定》
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所确定的方针,负
责综合编制本地区内全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管理的、地方管理的企业、 事
业单位和各县的计划在内)的计划草案;组织本地区所有中央和地方的企业、 事业
单位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以及协作区所规定的任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保证重点的条件下,对本地区的经济、
文化建设,有调整和安排的权限,并对这些权限作了具体规定。山东省认真贯彻执
行了《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并相应规定了省、直辖市、专署和省直各
主管部门在计划工作方面的任务和权限。
适应“大跃进”的要求,中央规定,生产计划实行“两本帐”。即中央、地方各
有“两本帐”:中央的第一本帐,是必成数;中央的第二本帐即地方的第一本帐,
在中央是争取实现的期成数,在地方是必成数;地方的第二本帐,是地方争取实现的
期成数。1958年5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家经委1958年第二本帐的报告, 要求各部门、
各地区努力实现第二本帐规定的指标。根据中央的要求,省计委1958年、1959 年和
1960年编制的年度计划和第二个五年计划都是“两本帐”的计划。
1958年4月,中共中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行“双轨”的计划体制。“双轨
制”是指国务院主管部负责制订本行业的(包括地方管理的同行业企业)全国统一规
划,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制订本地区的(包括在本地的中央企业)全面规划。 国家
计委根据两个方面的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制订全国的统一规划。省计委于1958年 6
月提出了《关于从1959年起山东实行“双轨制”的计划体制的初步意见(初稿)》 ,
具体做法是:不论中央各部、省直各厅局,还是专署、市县(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
位,都应当把本单位编制的全部计划草案,报送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委员会(中
央各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把全部计划草案报送中央主管部,省直各厅局
管理的企业、事业也应当把编制的全部计划草案报送省直主管厅局),由各市、县 (
市)人民委员会进行全面平衡后,编制出本地区范围内的全部计划草案, 报送省计划
委员会。同时,各市、县(市)人民委员会,按行业、按产品归口的原则, 分别抄送省
直各厅局所归口平衡的部分计划。省直各厅局应根据各市县(市)人民委员会所抄送
归口的同类企业计划和自己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 对自己主管的行业进行
全面的平衡和安排,编制出本行业分地区的全省计划草案,报送省计划委员会。省计
委根据各市、县(市)人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计划草案和省直各厅、局按行业报送的
分地区的全省计划草案,进行全面综合平衡,编制出全省的国民经济计划草案, 报请
省委和省人委审查核准后,统一下达。
一、“二五”时期的计划管理体制
〖“二五”〗〖计划〗〖管理〗〖体制〗〖内容〗〖改革〗
〖1958-1962〗〖“双轨制”〗
为适应“大跃进”的需要,1958年中共中央决定经济管理体制下放。下放企业,
下放基本建设审批权限,下放物资分配权限,下放其它各项经济权限,并对计划管
理体制作了改革。
企业下放。1958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作出《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
定》,决定除一些重要的、特殊的、“试验田”性质的企业仍归中央管理外,其余
企业原则上一律下放给地方管理。1958年,中央下放给山东省的工业企业159 个,
在山东保留的中央企业由1957年的165个减少为6个。同时,扩大了地方管理的工业
产品范围。1958年与1957年比较,驻鲁中央企业工业产值由13.9亿元减少为2.3 亿
元,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产值的比重由47.3%,减少为4.6%。
基本建设审批权限下放。1958年4月中共中央规定, 今后地方兴办限额以上的
建设项目,除提出简要的计划任务书报送中央批准外,其它设计和预算文件一律由
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某些与中央企业没有协作关系、产品不需全国平衡的限
额以上项目,其计划任务书也可先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再报送中央有关部门备
案。1958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限额以上项目,经省计委审查, 报省人委同
意后转报国务院批准;限额以下项目,全部由地方审批。其中,丙类项目由省人委
批准,必要时,授权省计委批准。丁类项目,属于省直厅局管理的,由省直有关厅
局批准,属于济南、青岛、淄博、烟台的由市批准。其它各市及县管理的丁类项目,
其全部投资不满20万元者,由市批准,不满10万元者,由县批准。1958年9月, 中
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采取中央和地方分工负
责审批的办法。除生产全国平衡产品、具有全国性或跨省的、对生产力地区布局有
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由中央审批外,其他下放给地方审批。
物资分配权限下放。1958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决定实行在全国统一计划
下的,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为主的物资调拨制度。规定在中央统一分配范围内的
原材料和设备,由省、专区、县制定计划统一调拨;凡属中央统一分配的原材料和
设备编制地区的年度的调出调入计划,经国家计委平衡后,报中央批准;中央所属
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物资向所在省、市、区申请供应(不包括国防、二机部、 一机
部军工产品等单位所需物资);省、市、 区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生产指标、
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和外调物资任务的条件下,对国家分配物资有权在地区内
调剂。
物价管理权限下放。195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工业品价格,棉纱、
棉布、呢绒、食盐、食糖、煤炭、石油及国外进口的商品,由中央规定市场价格,
其它商品地方有权调整。农产品价格,第一、二类农产品价格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商
定,将部分第二类农产品价格交由地方管理。
财政金融管理权限下放。1958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
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基本上五年不变的通知》。同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决定
财政管理体制是: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银行信
贷管理体制是: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
此外,对税收、保险、招收新工人的管理权限都作了下放。
关于计划体制,1958年9月,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
制的规定》。规定指出,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加强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扩
大地方的管理权限。主要是:(1)各地方、各部门的经济、 文化建设都应纳入全国
统一计划之内。(2)在国家的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的计划体制, 以充分
发挥地方的积极性。(3)实行在中央集中领导下,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 专业
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以贯彻执行计划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规定》
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所确定的方针,负
责综合编制本地区内全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管理的、地方管理的企业、 事
业单位和各县的计划在内)的计划草案;组织本地区所有中央和地方的企业、 事业
单位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以及协作区所规定的任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保证重点的条件下,对本地区的经济、
文化建设,有调整和安排的权限,并对这些权限作了具体规定。山东省认真贯彻执
行了《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并相应规定了省、直辖市、专署和省直各
主管部门在计划工作方面的任务和权限。
适应“大跃进”的要求,中央规定,生产计划实行“两本帐”。即中央、地方各
有“两本帐”:中央的第一本帐,是必成数;中央的第二本帐即地方的第一本帐,
在中央是争取实现的期成数,在地方是必成数;地方的第二本帐,是地方争取实现的
期成数。1958年5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家经委1958年第二本帐的报告, 要求各部门、
各地区努力实现第二本帐规定的指标。根据中央的要求,省计委1958年、1959 年和
1960年编制的年度计划和第二个五年计划都是“两本帐”的计划。
1958年4月,中共中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行“双轨”的计划体制。“双轨
制”是指国务院主管部负责制订本行业的(包括地方管理的同行业企业)全国统一规
划,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制订本地区的(包括在本地的中央企业)全面规划。 国家
计委根据两个方面的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制订全国的统一规划。省计委于1958年 6
月提出了《关于从1959年起山东实行“双轨制”的计划体制的初步意见(初稿)》 ,
具体做法是:不论中央各部、省直各厅局,还是专署、市县(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
位,都应当把本单位编制的全部计划草案,报送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委员会(中
央各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把全部计划草案报送中央主管部,省直各厅局
管理的企业、事业也应当把编制的全部计划草案报送省直主管厅局),由各市、县 (
市)人民委员会进行全面平衡后,编制出本地区范围内的全部计划草案, 报送省计划
委员会。同时,各市、县(市)人民委员会,按行业、按产品归口的原则, 分别抄送省
直各厅局所归口平衡的部分计划。省直各厅局应根据各市县(市)人民委员会所抄送
归口的同类企业计划和自己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 对自己主管的行业进行
全面的平衡和安排,编制出本行业分地区的全省计划草案,报送省计划委员会。省计
委根据各市、县(市)人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计划草案和省直各厅、局按行业报送的
分地区的全省计划草案,进行全面综合平衡,编制出全省的国民经济计划草案, 报请
省委和省人委审查核准后,统一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