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计划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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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体制〗〖省财政经济委员会〗〖1949-1952〗
建国后,在恢复经济中开始开展计划工作。当时全省的计划工作由省财政经济
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委)主管,在省财委内设有计划处。省直各厅局、各市地、县政
府财委内部,也都设有计划机构,从事计划工作。从1950年开始,省财委组织有关
部门编制了工业生产、内外贸易、物资调拨以及财政、金融等计划,并直接管理物
资分配工作。1950年实行统一分配的物资有煤炭、钢材、水泥、机床等10种,1952
年增加到17种。省财委从1951年开始直接管理基本建设工作。从1952年开始执行中
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该《办
法》规定,计划编制的程序是:自上而下颁发计划控制数字,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
呈报计划草案,自上而下逐级批准计划。该办法还对计划编制系统、计划基层单位、
计划草案内容、计划表格等作了具体规定。省财委根据中央财委、华东局财委和省
委的指示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指导全省的经济计划工作。鉴于建国初期
国营经济的物资基础尚显薄弱,一些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相
当严重,物价飞涨,市场秩序混乱,在此情况下,计划管理职能的实施,对于国民
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