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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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住房储蓄银行 1986年,国务院选定烟台市进行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试点。
198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作为支持住房制度改
革,探索住房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同年12月,以股份制金融企业形式,正式对外
营业。行址设在芝罘区,行长李有达。
股金总额2000万元,由当地财政金融部门分认。其中财政局500万元,工商银
行400万元,农业银行200万元,建设银行700万元,中国银行100万元,保险公司
100万元。
行内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董事会由参股单位9人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2人,由正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正副董事长均由市政府任命。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
风险、自求平衡。主要办理住房和其他房地产生产、流通领域的存款、贷款,住宅
和其他房地产的投资开发,住房券结算,居民住宅专项储蓄存款及个人买房长期低
息抵押贷款,并根据房改要求,管理住房基金和监督住房基金的使用。
1988年6月和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分别在福山区、莱阳市、
海阳县及烟台市南鸿街、建设路设办事处,办理当地住房储蓄业务。到1990年底,
全行共有6个机构,干部职工1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