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住房储蓄银行 1986年,国务院选定烟台市进行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试点。
198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作为支持住房制度改
革,探索住房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同年12月,以股份制金融企业形式,正式对外
营业。行址设在芝罘区,行长李有达。
股金总额2000万元,由当地财政金融部门分认。其中财政局500万元,工商银
行400万元,农业银行200万元,建设银行700万元,中国银行100万元,保险公司
100万元。
行内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董事会由参股单位9人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2人,由正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正副董事长均由市政府任命。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
风险、自求平衡。主要办理住房和其他房地产生产、流通领域的存款、贷款,住宅
和其他房地产的投资开发,住房券结算,居民住宅专项储蓄存款及个人买房长期低
息抵押贷款,并根据房改要求,管理住房基金和监督住房基金的使用。
1988年6月和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分别在福山区、莱阳市、
海阳县及烟台市南鸿街、建设路设办事处,办理当地住房储蓄业务。到1990年底,
全行共有6个机构,干部职工134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 1986年,国务院选定烟台市进行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试点。
198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作为支持住房制度改
革,探索住房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同年12月,以股份制金融企业形式,正式对外
营业。行址设在芝罘区,行长李有达。
股金总额2000万元,由当地财政金融部门分认。其中财政局500万元,工商银
行400万元,农业银行200万元,建设银行700万元,中国银行100万元,保险公司
100万元。
行内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董事会由参股单位9人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2人,由正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正副董事长均由市政府任命。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
风险、自求平衡。主要办理住房和其他房地产生产、流通领域的存款、贷款,住宅
和其他房地产的投资开发,住房券结算,居民住宅专项储蓄存款及个人买房长期低
息抵押贷款,并根据房改要求,管理住房基金和监督住房基金的使用。
1988年6月和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分别在福山区、莱阳市、
海阳县及烟台市南鸿街、建设路设办事处,办理当地住房储蓄业务。到1990年底,
全行共有6个机构,干部职工1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