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布帛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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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历史上以布帛为货币,始自西周。春秋时且有明确制度,《管子·乘马》
有“黄金一镒,百乘一宿之尽也。无金则用其绢,季绢三十三制当一镒。无绢则用
其布,经暴布百两当一镒”的记载。春秋时布帛以幅计,后称匹或两,以2丈为1端,
2端为1幅。绢多用于宫廷官府薪俸、赏赐等支付,布多用于民间馈赠、借贷等支付,
也用作购买手段。战国时,金属铸造货币大兴,布帛货币地位下降。秦不再以布帛
为货币。
汉以后,每当钱币短缺或贬值,布帛仍起货币作用,多袭用宽2.2尺、长40 尺
为1匹的汉代定式。唐朝生产发展,贸易扩大,铜钱不敷流通,804年(贞元二十年)
德宗“命市井贸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形成钱帛复本位制。宋代
以后,白银货币地位提高,又行钱钞,流通手段得到解决,布帛通常不作为货币,
但在通货膨胀时期仍起货币作用。金、元、明、清都有此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