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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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俗称当铺,有典、当、质、押等不同等级。多由私人独资或合资开设,也
有官方出资设立的官当和外商开设的典当。皆以物品为抵押,为民间提供小额借贷。
质当物品以衣服、首饰、器皿为大宗,乡间则农产品、农具亦可入当。对于珠宝、
玉器、钟表、字画、古玩多有限制,违禁品概不受理。所当物品,按当时市价、折
旧及满当出售条件估价,扣除营业费用,确定当本(一般值十当五至七成),订明期
限(早期为18个月或24个月,后来缩短为1年以内)。满期不赎即为死当, 所当物品
由当铺变卖归本。质借利率很高,政府常加限制,清朝户律规定每月取利不得超过
3分,民国民法约定不得超过周年20%,但典当自订利率时有差异, 或在规定利率
之外另加保管费、存箱费。典当多为单一组织,少数大当铺有设分当者,称“代当”
、“卡当”或“接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