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反假票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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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后,青岛市屡次发现伪造的印有上海、山东地名的交通银行拾元券。
1925年9月和1926年4月两次查获贩卖假票案,主犯均为日本侨民,捕后交日本领事
收理,而印刷机关一直没有破获。1931年2月始从李村路一贩卖假票地点发现线索,
破获印刷机关3处,查出主要案犯8人,印钞机器40余件,拾元假票16000余张,伍
元、壹元假票数千张。实为日本人有组织所为,已先后在胶济铁路沿线及芝罘、上
海等地销出假票200万元。之后青岛、烟台、即墨、潍县等地,又陆续破获华人伪
造、贩卖假中央、中实银行钞券机关。1936年和1937年间,青岛还查获将前山东省
银行券涂改为交通银行券和伪造山东省民生银行券的案犯。
1938年12月北海银行发行北海币后,1940年即在鲁中地区发现两种假北海币。
1942年以后,日伪当局更有计划、有组织地在青岛、烟台、威海等地伪造北海币,
利用奸商、奸细和各种关系发售假票,以兑换真票、购买汇票、在集市上购买货物
等方式行使,掠夺物资和扰乱金融。1942年12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发出
《关于查禁伪造北海本币的指示》,通过党政军民各种组织自上而下深入动员,以
政府布告、报刊报道、会议讲解、冬学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维护北海币的政治经
济意义,揭露敌人的阴谋,掌握真假票的特点,造成查禁假票的群众运动。同时广
设识别所,替群众辨别真伪,传授识别知识。1943年1月又制定《处理伪造及行使
伪造北海本币案件暂行办法》,对伪造者及行使数量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行使
数量不满500元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行使数量1~5倍罚金;确因识别不
清受骗行使者,剪毁假票,登记持票人姓名、住址,50元以下者即予释放,50元以
上者取保释放;对查获假票的团体和个人,由北海银行酌情奖励。
1943年5月,冀鲁豫行署发出关于颁发《查禁假鲁钞暂行办法》的通令,告示
根据地群众,敌人在济南、济宁等地伪造大批伍元、拾元假鲁钞,企图大量盗买根
据地麦子,要求严加防范,粉碎敌人此种阴谋。随令公布的暂行办法,对制造假票
者处死刑,并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贩卖假票或明知其为假票而行使者,1000
元以上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3~5倍罚金;500元以上处5年
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1~3倍罚金;100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
3倍罚金;100元以下者进行教育或酌情处罚。查获假票者给以5%至10%的奖金。
此后,各抗日根据地都加强了查缉工作。仅据北海银行东海支行统计,1943年
共查获假票24245元,1944年查获11988.5元,1945年查获假票22种、955张,金额
30350元。除假北海票外,胶东、渤海分行发行的本票,滨海商店发行的期票,也
都发现假票。北海币分区发行后,还有人将“清河区”涂改为“胶东区”。
1946年,胶东、渤海等地陆续发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等多种版面
假北海币20余种,主要来自北平、天津、青岛、济南等国民党统治区。9月24日,
山东省政府公布《修正处理伪造及行使伪造北海本币暂行办法》,对伪造北海本币
意图行使者处死刑。扰乱金融或意图营利,行使数量达2000元以上者处死刑;不满
2000元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以行使数量10~50倍罚金。11月24日,北海银行
总行公布《查辑伪造及行使伪造北海本币奖励暂行办法》,查获伪造本币者奖5000
~50000元,查获携带、行使者按查获金额的5~20%提奖,有告发者以1/2奖给告
发人。是年胶东查获假票犯24人,假票813800元;渤海查获26起,64万余元。
1947年后,国民党以军统局为主,在青岛、济南、潍县等地大量印发假北海币,
除利用奸商特务向解放区推销外,还以1元假北海币顶15元法币的比例发军饷,在
临近解放区的一些地方设假票兑换所。山东解放区连年发现的假票,据北海银行总
行1948年9月和1949年1月两次编印的《真假票识别手册》,共计集录70种,其中50
元券5种,100元券和200元券各17种,500元券30种,1000元券1种。1948年下半年,
山东各地共查获假票犯157人,假票14264.01万元。按照省政府暂行办法,对印刷
者及特务,一般处极刑或长期徒刑;对奸商及被利用者,按查获假票数罚款1~10
倍或处以短期徒刑;对被骗者具保释放。
1949年2月,国民党军统局还在青岛组织三泰印刷局、正中印刷局及民言报社,
大量印刷壹仟元、贰仟元假北海币,向解放区倾销。北海银行总行为此通函靠近青
岛及沿海各行处,配合有关部门严密缉查。
人民币统一发行后,人民银行加强了票样管理,制定了假票处理办法。1951年
4月,政务院公布《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对伪造、变造国家货币,贩运、
行使伪造、变造国家货币和破坏货币信用的不法分子,按情节轻重分别定罪,从判
处劳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误收伪造、变造货币者应即向当地人民银
行或公安机关报告,明知不报而继续行使者亦予惩处;伪造、变造的货币,均予没
收。9月,人民银行总行指示,对将完整券故意剪成数段或撕毁者,故意用烟火烧
成窟窿者,在钞券上书写反动口号标语者,故意挖补拼凑专事营利者,应向司法部
门起诉,按《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处理。1952年2月,沙河破获一起假币
案,案犯将壹仟元券涂改为壹万元券。是年6月威海支行发现壹万元假币6张,是从
香港邮寄入境。
1957年,针对台湾当局准备向大陆推销伪造人民币,省人民银行、公安厅联合
采取防范措施,在沿海重点县份组成由公安、银行、海关等部门参加的反假小组,
对入境的轮船、渔船、旅客严格检查,有效地防止了假票流入。
1962年9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严格制止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
印刷内部票券。
1963年10月6日,国民党武装特务16人在海阳县偷渡登陆被歼,缴获人民币
8412元,其中假票3405元,有伍元、叁元、贰元三种。此后又在该县连续发现此种
假票数张,为防止蔓延,省人民银行当即通告各级行提高警惕,并将假票发至各专
市行及沿海各行,与公安、驻军联系加强堵口工作。
1965年,枣庄市人民银行发现第二套人民币红版壹元券假票52张,经公安部门
侦查,不久破案。
1969年12月,莒县人民银行一营业所在收款中发现两张伍元券“揭页币”,亦
经公安部门查出作案人。
1975年9、10月间,人民银行张店区办事处及张店区南定储蓄所各发现伍元券
假票1张。据查系张店铝厂四分厂工会排演节目时绘制的道具,用后丢弃被人拾去,
混充真币在市场行使。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省人民银行要求各地对文艺、戏剧等
部门进行清查,发现类似问题立即制止。
1979年1~9月,菏泽、济宁、枣庄3市地12个县相继发现拾元假票54张,同期
河南、安徽、四川等省也发现此种假票多起。10月下旬,4省在曹县召开侦破假币
协作会,经通力合作,于12月初在河南商丘将主犯抓获,查抄作案工具一宗。
1984年6~9月,菏泽、济宁两市地发现变造拾元券230余张。
1987~1988年,第四套人民币伍拾元券、壹佰元券先后发行后,国内外不法分
子伪造、变造者增多,1988~1990年省内共发生假币案403起。省人民银行会同专
业银行、公安、工商管理、海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先后召开10余次会议,互
通情报,研究落实反假措施。各级人民银行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反假人员,在人民银
行系统组成了140余人的反假骨干队伍,培训专业银行、开户企业单位出纳干部
4000余人。1990年5月,制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反假、反破坏人民币工
作暂行规定》。年底,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人民银行、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海关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反假人民币斗争的报告》,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贯
彻执行。

1981~1990年发现假人民币统计表
表4-29
┌────┬───┬──┬──┬────┬──┐
│券别 │100元 │50元│10元│5元以下 │合计│
│数量(张)│ │ │ │ │ │
│年份 │ │ │ │ │ │
├────┼───┼──┼──┼────┼──┤
│1981 │ │ │11 │17 │28 │
├────┼───┼──┼──┼────┼──┤
│1982 │ │ │17 │168 │185 │
├────┼───┼──┼──┼────┼──┤
│1983 │ │ │43 │69 │112 │
├────┼───┼──┼──┼────┼──┤
│1984 │ │ │13 │12 │25 │
├────┼───┼──┼──┼────┼──┤
│1985 │ │ │86 │24 │110 │
├────┼───┼──┼──┼────┼──┤
│1986 │ │ │7 │2 │9 │
├────┼───┼──┼──┼────┼──┤
│1987 │ │ │ │ │206 │
├────┼───┼──┼──┼────┼──┤
│1988 │223 │12 │32 │13 │280 │
├────┼───┼──┼──┼────┼──┤
│1989 │72 │39 │50 │45 │206 │
├────┼───┼──┼──┼────┼──┤
│1990 │990 │92 │213 │35 │1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