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准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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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度支部公布的银行通行则例规定,官设商立各
行号,均得暂时发行市面通用银钱票。但官设行号每月须将发行数目及准备数目,
按期报度支部查核,度支部随时派员前往稽查。
1912年11月,北洋政府财政部为中国银行拟订纸币办法,暂以十成现金准备,
俟公债票及他种有价证券发达,即以为保证准备。其固定准备,用各分行分配的资
本;流动准备,用各处拨用的现款。
1915年8月,北洋政府财政部核准中国银行调度兑换券准备金办法。以分行为
调拨机关,综理辖内调度准备金一切事务。以分号或分所(指货币交换所)为分拨机
关,于其所辖区域内调度分布准备金。以各支所或代理店为领兑机关,领存准备金,
随时收兑兑换券。库存准备金均须另设标记,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淆;分拨机关、领
兑机关在准备金用完时,一面函请上级机关增拨,一面垫款收兑,所垫款项按照往
来款项办理;收兑之券另行存库,并得随时发出,因发出兑换券所收现款,均须提
作准备金。同时规定了检查、报告制度。
1917年2月,北洋政府财政讨论会向泉币司移送中国银行兑换券则例修正稿时
提出,现金准备至少在1/3以上;发行总额以2亿元为度,逾额增发须纳发行税;遇
金融紧迫时,除原有流通数目照章准备外,暂时增发得用保证准备。
1919年5月,财政部币制局会拟兑换券暂行章程草案,规定发行银行发行兑换
券,应以国币或通用银元及生金银为现款准备,其数目至少须达发券数目7/10,其
余得以政府发行的公债券、国库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作为保证准备。由监理官对发行
银行进行监督,随时检查其发行帐目和准备金、现款帐目。币制局遇必要时,可不
先行知照发行银行,随时检查其所存现款、保证准备数目和发行数目。
1928年3月,中国银行发行准备检查委员会规则规定,中国银行兑换券,分本
行发行、联行领用及各行庄领用3种,均备足现金六成,其余四成。现金准备,以
银元、生金银、庄票或外币抵充,但中国银行为调剂市面,得提用一成,酌做押款
或往来透支。保证准备,以证券、房地道契、进出口押汇票据及商业票据或妥实抵
押品抵充,但证券以交易所逐日有市价、能随时变现的公债票或库券为限,并照市
价计算;房地道契照估价计算;进出口押汇票据照金额计算;商业票据以银行、钱
庄或殷实商号票据(酌取抵押品)抵充;商业押款或往来透支的抵押品价值由中国银
行核定。准备金一律公开,与营业库存划分专库存储。
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核准中央银行兑换券章程。中央银行设发行局发行
兑换券,以国币(银元)兑换,照发行数额十足准备,以60%为现金准备,40%为保
证准备。现金准备为现金及生金银,保证准备为国民政府财政部发行或保证的有价
证券与短期确实商业票据。
1931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以保证准备额为标准,征收银行兑换券发行税,税
率为2.5%,现金准备部分免征。1932年10月改订税率为1.25%。
1935年11月实施法币政策时,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保管法币准备金。规
定现金准备六成,以金银或外汇抵充;保证准备四成,以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的有
价证券及经财政部认为确实的其他资产,或短期确实商业票据抵充。
1942年6月,四联总处拟订统一发行实施办法。自7月1日起,所有法币发行统
由中央银行集中办理。中、交、农3行6月30日以前的发行准备金,于7月底以前全
部移交中央银行接收。所有3行已发法币40%保证准备的收益,仍归3行各自享受,
以3年为限。3行因业务需要的资金,得以重贴现、同业拆放、国库垫款户划转、以
四联总处核定贷款转作押款等方式,申请中央银行接济。
直至1948年8月发行金圆券时,南京国民政府还宣称采取十足准备制,40%为
黄金、白银及外汇,60%为有价证券及政府指定的国有事业资产。
法币、金圆券都是不兑现纸币。官方宣布的发行准备金既没有实际意义,也没
有阻止法币、金圆券从膨胀走向崩溃。
山东解放区的北海币,没有明确规定准备金的种类和比重,主要根据各个时期
的客观环境,以人均货币持有量作为制订发行计划的依据,以发行量的50%作为工
商管理局的基金用以掌握物资稳定物价,根据需要掌握一定数量的金银、法币、伪
币调节对外贸易,并通过银行业务扩张和收缩货币流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