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加息、罚息和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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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8月,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凡贷款逾期不来商洽转期与还款,或虽来商
请转期但未经本行同意,均以逾期贷款论,其过期部分按原定利率加半倍(50%)收
息。
1952年6月,人民银行总行在调整利率的同时,规定各国营、公营企业、合作
社的贷款,凡逾期不还,即应缴纳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罚金。各行在签订贷款契
约中,相应列入“贷款逾期不能归还,愿按照乙方(银行)规定缴纳罚金”的条款。
执行中掌握由宽到严,多教育(即事先通知),信用好坏户区别对待,逾期时间长短
不同对待。
1953年10月,按照中财委《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存放款利率的决定》,对国营企
业、合作社放款的过期加息、逾期罚息办法,自同年8月1日起取消;私营工业及手
工业放款的加息和罚息办法,自1954年1月1日起取消;对私营商业放款,逾期不还
的在原定利率上加逾期息3厘。
1955年9月调整利率时,规定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私营企业的逾期放款,
不分放款种类,一律按原定利率加息10%,国营部分从1956年1月1日起实行。
1963年4月调整利率时,继续执行过期贷款加息10%的规定,但范围为国营工
业、手工业和商办工业,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农业贷款不加收过期贷款利息。
1971年9月,财政部取消国营工业、手工业和商办工业过期贷款加息10%的规
定。强调依靠群众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做到及时归还贷款。
1980年4月,国务院批准银行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对超过核定的流动资
金总额的贷款和未核资企业划出的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30%,对由于基本
建设或更新改造超支而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清理收回期间加收利息50%。人民银行补
充规定:逾期贷款加息的范围,包括工业超定额贷款、物资供销贷款、商品流转贷
款(粮食和食品除外)、国营农业贷款、集体工商业生产贷款、大修理贷款、中短期
设备贷款、中短期专项贷款和结算贷款。超过核定流动资金总额贷款的加息,是对
国营工交生产企业、商办工业、粮油工业和国营农场办工业超过核定总额部分的贷
款加息30%;已经清产核资的企业,未经原核资部门批准又增加的流动资金总额的
贷款加息30%;超过规定的清产核资期限不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按其定额资产实
际占用额的30%加息30%。积压物资占用贷款加息的范围,包括已清产未核资的工业
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划出的多余超储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商业企业质次价高、
残损变质、冷背呆滞等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外贸企业中农副产品超过1年半销
量部分、工业产品超过1年销量部分所占用的贷款。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加息的范围,
包括基本建设超支、企业更新改造等各项基金超支占用的贷款,计划内亏损不能按
期拨补其未补部分占用的贷款,计划外亏损和超计划亏损占用的贷款,中短期设备
贷款和中短期专项贷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被挪作他用的部分,待核销财产损失占用
的贷款,价差补贴未能按时拨补所占用的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开支挤占挪用的贷
款。城镇集体工商业贷款的加息问题,也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据省内11个地市统
计,是年底共划出加息贷款95700万元,占同期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的10.6
%。执行加息规定后,收到了促进企业处理积压物资、加速资金周转和提高贷款质
量的良好效果。
1981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经委、财政部联合通知,对超过核定的流动
资金总额的贷款,可在年度终了按全年平均占用额计算,超过总额部分按1年期限
加收利息。超储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由于特殊原因确属无法处理的,经银行同意
可以不加收利息。对1980年以来新发生的超储积压物资,除了由于基建下马、经批
准的亏损企业和国家批准的特种储备占用的超储贷款,可以在1981年内暂不加收利
息外,其他新发生的超储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一律实行加收利息。
1982年1月调整利率时,适用范围增加社队办及国社联办工商企业。同年10月,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亦实行逾期加息20%。
1985年8月起,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发放的临时贷款,到期或经展期后仍不能
归还的,人民银行对未归还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三的罚息。
1986年12月,执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托投资机构
因资金不足欠缴的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每天按万分之二计收罚息。对查出迟缴、
少缴的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计收罚息。
1987年4月,人民银行规定,除设在农村的信用社的储蓄存款利率准许在规定
幅度内浮动外,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利率。违反规定引起纠
纷的,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处理,不听劝阻者按扰乱金融市场给以处罚,并取消人
民银行对其转存款的利差补贴。
1987年第四季度,提高各专业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应补缴的
存款准备金必须在11月第一次调整准备金之日全部补足,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
三计收罚息。
1988年9月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时,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的处理,
改为从贷款到期日起转入逾期贷款户,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人民银行对金融
机构欠缴准备金加收利息,由原规定每天万分之二改为万分之三,对有意不缴足或
拖延时间的,由原规定的每天万分之三改为每天万分之五。
同年10月10日起,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贷款和债券利率的金融机
构,当地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向其上级
行及当地有关部门通报;(2)对擅自提高存款或债券利率者,按其多支利息数额处
以同额罚款,同时将其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存入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3)
对擅自降低或提高贷款利率者,按其少收或多收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4)对拒
不改正或不接受处分的金融机构,从其帐户中强制扣款,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宣
告其违法行为;(5)对邮政储蓄机构擅自提高储蓄存款利率的,按其非法吸收的存
款数额扣减其应得的手续费。
1989年2月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时,对逾期贷款的加息由20%提高到30%,对
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加息由30%提高到50%,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加息
由50%提高到100%。
1990年2月恢复原状。从3月21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和欠缴准备
金,改为每天按万分之四计收利息。
同年5月,省人民银行对粮食贷款确定合理库存期限,周转库期限为6个月,国
家储备性质的库存定为1年,在此期限内暂不加息、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