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49-1979年的法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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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建国初期,人民银行沿用解放区的利息政策和利率制度。为统一省内各
地区利率,山东省政府财经委员会决定,由省人民银行按月公布全省银行利率,青
岛、徐州、潍坊、济南、德州五市地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酌量增减,事后报省行备
案。据省人民银行公布的10、11月份利率表,当时的利率水平(均为月息)为:
国营企业和合作社:活期存款2.4分,定期存款3~6分,活期放款9分,定期放
款9~12分,折实放款0.9~1.2分。
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自10月10日起,活期存款3.6分,定期存款4.5~7.5分,
活期放款民营工业、手工业12分、民营商业15分,定期放款民营工业和手工业12~
18分、民营商业15~21分,折实放款均为1.2~1.5分。自10月26日起,活期存款4
.5分,定期存款仍为4.5~7.5分,活期放款分别为15分和18分,定期放款分别为15
~21分和18~24分。
农业,贷现款6分、贷实物1~1.5分,副业、渔业、盐业贷现金7.5分、贷实物
1~1.5分。
此时青岛市人民银行的利率为:活期存款4.5~6分,定期存款6~12分,放款6
~27分。至12月份,活期存款9~12分,定期存款18~27分,放款6~42分。
1949年11月,折实储蓄利率最低3.6厘,最高12.6厘。
1950年初,青岛市人民银行对私存款平均利率为活期12分、定期28.5分,放款
平均利率为活期39分、定期43.5分。活期储蓄最高月息6分,定期储蓄最高21分。
折实储蓄济南市3个月月息3厘,半年5厘,1年7.5厘。
1950年3月贯彻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利率管理逐步由分散走向统一。
由于物价趋于平稳,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转以经济政策和各行业利润为主要准则,
妥慎降低利率。经过连续下调,至5月底已达到总行规定的一月期的存款利率最高
月息1.5分,放款利率最高月息3分的目标。同年6月27日,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统一
的利率范围表,作为最高幅度,各地视辖内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逐步调低,以利
于工商业的恢复。是年山东的农业贷款均按贷实计息,春贷1.5分,秋贷1分。
1951年,人民银行的利息政策,总的要求是“组织资金,调剂信用,限制投机,
利于生产”。在贯彻实施中,同时照顾存款人乐于存储和有利于国计民生事业的经
营,并适当照顾公私金融业的业务情况。对公采取存放两低原则,缩小存放利差,
取消行业利差。机关部队往来存款不计息或少计息,合作社放款可较国营企业低10
%。对私采取存放两高、以接近市场利率为原则。依据企业经营对国计民生有利程
度适当划分利差,以扶持正当工商业的经营,鼓励长期存款,取消国家银行与私营
行庄利息不应有的差额,以求公私金融业在同样利率基础上开展业务。7月2日总行
指示,为减低工商业成本,促进生产贸易的发展,同时便于大量动员资金,决定对
现行利率采取逐步降低方针,要求抓紧时机在秋季以前达到或接近抗日战争前水平
(最高存息2分,最高放息3分),在7月中旬及9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省人民银行在
总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依据全省情况,对各类存放款利率作了多次调整,详见表
4-10、表4-11、表4-12、表4-13。
1951年国营及集体企业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表4-10
单位:月息‰
┌────┬──┬───────────────┐
│调整时间│存款│放款 │
│ │ ├────┬────┬─────┤
│ │ │工业 │商业 │供销社 │
├────┼──┼────┼────┼─────┤
│1951.1.1│4.5 │15~21 │15~21 │13.5~16.2│
├────┼──┼────┼────┼─────┤
│3.15 │3.0 │15~16.5│15~16.5│13.5~14.9│
├────┼──┼────┼────┼─────┤
│8.21 │ │ │ │13.5~15.0│
└────┴──┴────┴────┴─────┘

1951年私营及个体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表4-11
单位:月息‰
┌─────┬─────┬──────────────┬─────────┬──────┬───┐
│调整时间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私营企业放款 │手工业放款 │小商贩│
│ ├──┬──┼───┬───┬───┬──┼───┬──┬──┼───┬──┤放款 │
│ │甲种│乙种│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工业 │商业│押汇│农村 │城市│ │
├─────┼──┼──┼───┼───┼───┼──┼───┼──┼──┼───┼──┼───┤
│1951.1.1 │8.5 │10.0│18.0 │19.2 │21.0 │24.0│36~37│39 │35.1│36~37│33.2│39 │
├─────┼──┼──┼───┼───┼───┼──┼───┼──┼──┼───┼──┼───┤
│3.1532.1~│35.1│28.1│32.1~│31.6 │ │ │ │ │ │ │ │ │
│35.1 │ │ │35.1 │ │ │ │ │ │ │ │ │ │
├─────┼──┼──┼───┼───┼───┼──┼───┼──┼──┼───┼──┼───┤
│5.1 │8.4 │10.5│18.0 │21.0 │24.0 │30.0│ │ │ │ │ │ │
├─────┼──┼──┼───┼───┼───┼──┼───┼──┼──┼───┼──┼───┤
│5.21 │ │ │ │ │ │ │30~33│33 │25 │30~33│29.7│ │
├─────┼──┼──┼───┼───┼───┼──┼───┼──┼──┼───┼──┼───┤
│8.2124~27│27 │21 │24 │24.3 │24 │ │ │ │ │ │ │ │
├─────┼──┼──┼───┼───┼───┼──┼───┼──┼──┼───┼──┼───┤
│9.21 │6.0 │8.4 │12.0 │15.0 │17.1 │21.0│ │ │ │24 │21.6│ │
└─────┴──┴──┴───┴───┴───┴──┴───┴──┴──┴───┴──┴───┘

1951年农业贷款利率调整表
表4-12
单位:月息‰
┌────┬─────────┬──┬────┐
│调整时间│农渔业 │副业│国营农业│
│ ├────┬────┤ │ │
│ │设备贷款│生产贷款│ │ │
├────┼────┼────┼──┼────┤
│1951.1.1│10.0 │15~18 │18 │15~21 │
├────┼────┼────┼──┼────┤
│9.21 │ │15.0 │ │15~16.5│
└────┴────┴────┴──┴────┘

1951年储蓄存款利率调整表
表4-13
单位:月息‰
┌────┬──────────────┬──────────────┐
│调整时间│定期整存整取(城乡同) │定额储蓄(城乡同) │
│ ├───┬───┬───┬──┼───┬───┬───┬──┤
│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
├────┼───┼───┼───┼──┼───┼───┼───┼──┤
│1951.1.1│18.0 │22.1 │25.2 │28.8│ │ │ │ │
├────┼───┼───┼───┼──┼───┼───┼───┼──┤
│5.1 │18.0 │24.2 │28.8 │36.0│ │ │ │ │
├────┼───┼───┼───┼──┼───┼───┼───┼──┤
│8.21 │15.0 │18.0 │21.0 │27.0│ │ │ │ │
├────┼───┼───┼───┼──┼───┼───┼───┼──┤
│9.21 │13.5 │16.2 │18.6 │24.0│12.0 │14.7 │16.8 │21.6│
└────┴───┴───┴───┴──┴───┴───┴───┴──┘

省行的历次调整,对工、农、商业放款均实行差别利率,农业低于工业,工业
低于商业,工业中重工业低于轻工业,商业中出口商品低于一般商品,生产资料低
于生活资料。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有余转存国家银行时,按一般农村存款利率加10
%计息,资金不足需国家银行支持时,按银行一般农村放款利率减10%。
1952年,经过“三反”、“五反”运动,物价进一步稳定,人民银行又多次调
整利率。3月15日首先调减私营企业存款利率和城乡储蓄利率。私营企业活期存款
甲种(月息,下同)调为5.1‰,乙种调为7.5‰;定期存款1个月10.5‰,3个月13.5‰
,6个月15‰,1年19‰;定额储蓄城乡分别为1个月10.5‰和12‰,3个月13.5‰和
14.7‰,6个月14.7‰和16.8‰,1年19.8‰和21.6‰,定期整存整取城乡分别为1
个月12‰和13.5‰,3个月15‰和16.2‰,6个月16.5‰和18.6‰,1年22‰和24‰,
均为农村高于城市。4月20日调整私营企业活期存款和放款利率,活期存款甲种4.5‰
,乙种6.6‰;工业放款23‰,商业放款24‰,押汇19.5‰。运动过后,按照总行
限期降低公私存放款利率的指示,自6月1日起,将公营企业存款利率改订为2.4‰,
放款利率改订为工业6~9.9‰,商业11.1~12‰,供销社9.99~10.8‰,手工业生
产社5.94~8.91‰,结算放款6.9‰,国营农业6~9.9‰。6月25日增订零存整取储
蓄利率,3个月8.1‰,6个月9.6‰,1年10.8‰。自7月1日起,将城乡储蓄存款利
率改订为:定额储蓄(分别城乡)1个月5.7‰和7.5‰,3个月7.2‰和8.7‰,6个月8.
4‰和9.9‰,1年10.5‰和13.5‰;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分别城乡)1个月7.5‰(只城
市),3个月9‰和9.6‰,6个月同为10.5‰,1年12‰和15‰;将私营存放款利率改
订为:活期存款甲种4.5‰,乙种4.8‰,定期存款1个月6‰,3个月7.5‰,工业放
款10.5~16.5‰,商业放款13.5~19.5‰,押汇12.6‰;将手工业和小商贩放款利
率改订为个体22‰,集体9折。以后又于10月1日和11月20日,将手工业和小商贩放
款利率改为19.5‰和17.5‰,集体仍为9折。此时对灾区、老区群众及烈军属仍实
行照顾政策,按同档次利率降低10%。至此,全国利率已趋于统一。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要求,灵活运用利率杠杆。
1953年1月1日,调整各类存放款利率。储蓄存款,活期储蓄为4.2‰;定额储
蓄城市调整为1个月6‰,3个月6.4‰,6个月7.2‰,1年9.6‰;定期整存整取储蓄
城市调整为1个月7.5‰,3个月8.1‰,6个月9‰,1年12‰。私营企业活期存款下
调为甲种4.2‰,乙种4.5‰;定期存款调整为1个月6‰,3个月6.5‰,6个月7.5‰;
私营企业押汇改按私营商业放款最低利率执行。农村个体手工业和小商贩放款调为
15‰,集体9折。农业放款调为设备贷款7.5‰,生产贷款10‰,周转性贷款15‰,
信用社往来存贷款均为12‰。4月1日将零存整取储蓄利率下调为3个月7.2‰,6个
月8.1‰,1年10.8‰。
同年10月13日,中财委发布《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存放款利率的决定》。省内按
照统一的利率标准和执行时间,自8月1日起,将国营企业(包括地方国营企业及供
销合作社)存款利率由2.4‰下调为2.1‰,国营商业放款(包括地方国营商业、粮食、
外贸)利率由最高12‰下调为6.9‰,供销合作社(不分城乡)放款利率由最高10.8‰
下调为6.3‰。自1954年1月1日起,储蓄利率不再区分城乡,定额储蓄统为1个月5
.1‰,3个月5.7‰,6个月6.3‰,1年8.4‰;定期整存整取统为1个月7.5‰,3个
月8.1‰,6个月9‰,1年12‰;国营工业放款利率,不分长短期和轻重工业,一律
调整为定额4.5‰,超定额4.8‰,不分定额超定额的4.65‰;公私合营工业放款利
率为4.8~14‰,私营工业放款利率为9~16.5‰,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放款利率为4
.2‰,个体手工业和小商贩放款调为9~13.5‰;农村放款调为农业生产合作社7.5‰
(执行设备及优待利率),互助组和个体农民10‰(执行一般生产贷款利率),信用社
往来存贷款下调为9‰,国营农业放款下调为4.65‰。以后又于7月1日将结算放款
利率下调为3.45‰;8月1日将活期储蓄利率调为4.5‰,零存整取储蓄利率调为半
年8.1‰,1年10.5‰。
1955年9月,人民银行总行经国务院批准,全面调整存放款利率:一是降低储
蓄利率,原则上略高于公债利息,低于农业生产放款利率,并与投资公司利率相接
近。二是国营企业及供销合作社放款利率改按用途划分,取消国营工业放款原来的
定额放款利率和不分定额超定额的放款利率,取销供销合作社放款的优待利率。三
是根据低利扶助贫困农民,支持农业、手工业合作化运动发展的原则,调整农业、
手工业放款利率。四是公私合营企业存放款利率与私营企业存放款利率区别对待。
省内按照统一部署,自10月1日起,将储蓄利率分别调整为:(1)定期整存整取
月息,3个月4.2‰,6个月5.1‰,1年6.6‰;(2)存本取息月息,6个月4.5‰,1年
6‰;(3)零存整取月息,6个月4.2‰,1年5.1‰;(4)活期储蓄月息2.4‰。增设侨
汇长期储蓄利率,定期3年以上年息8.5%,5年以上年息9%。个体手工业、小商贩
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存款,均按储蓄利率计息。农业放款利率调整为:贫农合作基
金放款月息4‰,农业生产合作社放款月息6‰(12月1日起降为4.8‰),农业互助组
和个体农民的设备性放款月息7.5‰,一般农业生产及副业生产放款月息9‰,社员
个人的一般生产生活贷款月息亦为9‰,贫农中的困难户按优待利率7.5‰计算。手
工业和小商贩放款利率调整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放款月息4.8‰,手工业供销生
产社和生产小组放款月息6‰,个体手工业和小商贩放款月息9‰。信用社往来存贷
款均为月息9‰。公私合营企业存款利率一律为月息2.4‰,放款利率工业月息6.9‰
,商业月息8.1‰。私营企业存款利率活期月息2.4‰,定期月息4.2‰,放款利率
工业月息9.9‰,商业月息13.5‰。从1956年1月1日起,调整国营企业及供销合作
存放款利率。存款利率降为月息1.8‰。国营工业超定额放款(包括特种放款、大修
理放款)仍为月息4.8‰(国营农场同),结算放款(包括国营商业及供销合作社)一律
降为月息3‰,国营商业放款(包括商业、粮食、外贸、地方国营贸易等)和供销合
作社放款降为6‰。
1956年上半年,又依据总行指示,自1月1日起调整农村贷款利率。除贫农合作
基金贷款仍为月息4‰,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月息4.8‰不变外,农业生产互助组、
个体农民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包括个体手工业者)的各种贷款一律由月息9‰降
为7.2‰,信用社往来存贷款月息由9‰降为5.1‰。由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大发展
和银行农贷利率降低,对灾区、老区、军烈属和极贫户的优惠利率一律取消。放款
资金不足的信用社由银行给以较长期的低利贷款,月息由原来的7.5‰降为4‰。自
3月1日起,将个体手工业、独立小商贩、合作小组、合作商店的贷款,由月息9‰
降为7.2‰。4月1日起,将预购定金贷款月息由6‰降为4.8‰。
1957年11月,为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城乡生产关系起了根本性的变
化,社会主义经济已取得绝对优势地位的新情况,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自1958年1
月1日起全面调整利率:(1)国营企业贷款利率,不再划分工商,把工业贷款利率提
高为6‰,变工低于商为工商一致;结算放款仍为3‰。(2)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受国
家优待较多,积累较快,且其流动资金中贷款所占比例不大,因此与国营工业一样
由4.8‰调为6‰。(3)实行定股定息的合营工商业贷款视同国营工商业,按月息6‰
计算,未实行定股定息的合营工商业贷款视同私营工商业,按7.2‰计算。(4)城乡
个体手工业及独立小商贩放款(包括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私营工商业贷款、个体
农民及生产社社员个人放款执行同一利率,均为7.2‰。(5)农业贷款仍执行低利政
策,国营农场及农渔业生产合作社放款均为4.8‰。(6)信用社往来存贷款仍为5.1‰
,但信用社转存定期1年以上的存款,可按6.6‰计算。(7)国营工、商、农业,合
营工商业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存款执行同一利率,均为1.8‰。(8)未定息合营及私
营企业存款(包括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均为2.4‰。(9)农业生产合作社存款,按
储蓄利率计息(储蓄利率未调)。
1959年1月1日起,大幅度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和简化储蓄利率档次,活期由月息
2.4‰降为1.8‰,定期半年由月息5.1‰降为3‰,1年由6.6‰降为4‰,取消3个月
期利率档次,零存整取半年由月息4.2‰降为2.1‰,1年由5.1‰降为3‰;存本取
息1年以上的为月息3.6‰。华侨储蓄1年期由年息8%降为4.8%,3年期由8.5%降
为5.1%,5年期由9%降为5.4%。同时统一农、工、商各项贷款利率,将农业社放
款利率由月息4.8‰提高到6‰,取消结算放款利率。
1959年7月1日起又调整储蓄利率和增设档次。定期储蓄恢复了3个月的存款档
次,利率为月息2.4‰,半年期调到3.9‰,1年期调到5.1‰,并增加了2年、3年期
的存款档次,利率分别为5.25‰和5.42‰。零存整取也恢复了3个月的存款档次,
利率为月息2.1‰,半年期2.7‰,1年期3.9‰,2年期4.8‰,3年期5.1‰。存本取
息1年以上的为月息4.5‰。华侨储蓄3年期年息提高到6.5%,5年期提高到6.9%。
1960年6月1日起,又将华侨储蓄3年、5年期利率分别提高到6.6%和7%。1961年,
为了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恢复农业生产,自5月1日起将农业贷款利率(包括
人民公社、国营农场、社员个人)一律恢复到公社化以前4.8‰的水平。公社工业贷
款利率仍为月息6‰。
1962年以后,银行利率仍呈继续下调和缩小计息范围的趋势。1963年4月,确
定对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存款,属于财政拨款或实行差额补助的一律不计利息;企
业存款中凡属财政拨付的专户存款(如基建拨款、四项费用等),不计利息;并自4
月1日起,对城乡个体手工业、小商贩、未定息的合营企业、合作小组一律不贷款,
取消原定利率;合作商店的临时贷款按月息7.2‰计息,存款按月息1.8‰计息;结
算贷款利率,工商企业一律3‰。1964年12月,省农业银行下达的《灾区口粮贷款
管理使用办法》中规定,灾区口粮贷款不计利息。以后又从1965年第一季度开始,
停止对企业主管部门存款计付利息;从第三季度起,对各部门、各企业在银行的存
款,除结算存款户的存款外,其余所有专户存款一律停止计付利息。储蓄利率,自
1965年6月1日起,定期6个月降为2.7‰,1年期降为月息3.3‰,取消了3个月、2年、
3年的利率档次。
1971年8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的请示报告,全面调整存、
贷款利率。调整后,各项存款利率一般降低20%左右,各项贷款利率一般降低30%
左右,利率分类大为减少,一些优待利率取消,财政性存款和灾区口粮贷款仍为无
息,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存款也不计息。详见表4-14。

1971年存款、贷款利率调整表
表4-14
单位:月息‰
┌────────────────────────────┬─────┬─────┐
│项目 │调整前利率│调整后利率│
├────┬───────────────────────┼─────┼─────┤
│银行存款│1.国营企业、城镇集体经济和农村社队存款 │1.8 │1.5 │
│ │2.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 │1.8 │1.8 │
│ │3.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半年以上 │2.7 │取消 │
│ │一年以上 │3.3 │2.7 │
├────┼───────────────────────┼─────┼─────┤
│银 │1.国营工商企业和城镇集体经济贷款 │6.0 │4.2 │
│行 │2.外贸企业贷款 │4.8 │4.2 │
│贷 │3.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国营农场和农村社队生产费用│ │ │
│款 │贷款 │4.8 │3.6 │
│ │4.农村社办企业贷款 │6.0 │3.6 │
│ │5.农村社队生产设备贷款 │1.8 │1.8 │
├────┼───────────────────────┼─────┼─────┤
│信用社存│1.信用社对社、队农业贷款和社员贷款 │最高7.2 │3.6 │
│贷款 │2.信用社对社队企业贷款 │- │3.6 │
│ │3.信用社在银行转存款 │3.9 │2.7 │
│ │4.信用社对社队生产设备贷款 │- │1.8 │
│ │5.信用社向银行贷款 │3.9 │1.8 │
├────┼───────────────────────┼─────┼─────┤
│存款和外│1.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 │2.88~3 │3.3 │
│币存款 │ │(年息) │ │
│华侨人民│2.外币存款(华侨和外国人) │1.5~6.9 │1.8 │
│币储蓄 │ │(年息) │ │
└────┴───────────────────────┴─────┴─────┘

说明:①调整利率时间,除国营工商企业延至1972年1月1日执行外,其他各项存、贷
款利率的调整,一律从1971年10月1日起执行。
②表中利率注明年息者,其单位为%。

以后又按财政部的规定,自1972年1月1日起,国营农业企业和生产建设兵团所
属工商企业的贷款利率,按国营工商企业的贷款利率执行;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的存、
贷款利率,一律改按国营工商企业存、贷款利率执行;国营企业结算贷款利率按国
营工商企业贷款利率执行,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和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一律改为定期
1年,不满1年的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1975年7月1日起,调整农村社队企业贷款利率。社队办的农业性质的企业,直
接为农业服务的企业,以及粮、棉、油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比照农业贷款
利率,费用贷款(月息,下同)3.6‰,设备贷款1.8‰;社队办的其他企业贷款,不
分费用和设备,一律为3.6‰。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从7月1日起,对粮食企业的贷款利息减半计收,由月息
4.2‰降为2.1‰。1979年4月1日起调整储蓄利率,将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恢复到
“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水平,并恢复和增加了利率档次,零存整取和定期半年均为
月息3‰,定期1年3.3‰,3年3.75‰,5年4.2‰,华侨人民币储蓄定期半年3‰,1
年3.9‰,3年4.2‰,5年4.5‰。信用社的社员存款,也比照银行储蓄利率进行调
整,因此多付的利息由人民银行贴补。对于1979年以来为了安排城镇知识青年而组
织的集体企业的贷款,一律按月息3.6‰计收,在开办两年内给予优惠,两年以后
仍按城镇集体企业贷款利率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