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革命根据地的法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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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40年11月,即规定钱主的
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15%。北海银行的早期放款,实行
低利政策,一般月息3~5厘,对灾民、抗属甚至无息。1941年后物价上涨,利率上
调,并实行差别利率。1942年6月14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常委会通过北
海银行最低利率为:农业放款4~6厘,工业放款6~8厘,合作社放款8厘至1分,商
业放款1分至1分2厘。1943年1月,北海银行总行制定营业简章,规定各种存款利率
为:定期存款半年以上的1分,半年以下的8厘;活期存款军政机关日息1毫,公营
事业及商民日息2毫;定期放款公营事业1.2分,私营工商业1.5分;活期放款日息4
毫,活期存款透支亦同;农业低利放款500元以下的月息8厘,500元以上的1分,贫
苦抗属及特殊情形者酌予减息或免息。
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农业放款1939~1941年为月息6厘,1942~1943年8厘,
1944~1945年1分;工业放款1939~1945年均为1分;商业放款1939~1940年1分,
1941~1945年1.2分。对灾民、抗属亦多次发放无息贷款。
1946年1月,北海银行改订营业章程,规定活期存款日息2毫,定期存款3~6个
月月息1分,6个月至1年月息1.2分。农业放款不论期限长短一律月息1分。工业放
款,公营事业的工商基金(拨给工商管理局统一运用)月息1分,民营生产事业(工矿
运输等)1~3个月月息1.2分,3个月以上月息1.3分,生产合作社照此利率各减1厘。
商业放款,民营商业1~3个月月息1.4分,3个月以上1.5分,消费合作社照此利率
各减1厘。商贩小额放款月息1.1分。对信用合作社的放款以其存款利率为标准,初
期还可酌量减低。存款透支按其用途、性质与各项放款同。军队及机关生产贸易基
金(须经财政厅批准)月息1分。
冀鲁豫区执行冀南银行同年1月份所订利率,春贷中农业放款月息1分,手工业
放款1.2~1.5分,运输、合作放款1.5~2分。冀南银行济宁支行在业务简章中规定,
定期存款3个月月息1.5分,6个月1.8分,9个月2.2分,12个月2.5分,活期存款日
息4毫,储蓄存款年息3分;工业放款月息2~3分,商业放款3~5分,小本放款1~1.
5分。
相比之下,北海银行所订利率偏低。虽然山东省政府1945年11月13日业已布告,
解放后的借贷关系,约期在1年以内的,月息最高不得超过3分,而银行利率仍没有
超过1.5分的。此后解放区物价上涨,也没有及时调整利率。
1946年9月,北海银行召开总行分行行长联席会议,始根据中共中央1942年土
地政策的附件,明确银行对工商业的贷款利率,不受分半减息的限制,而应通过调
整利率,调节与平衡社会利润。因此决定全面提高存放款利率,存款利率定为:活
期存款群众团体月息9厘,机关经费最高6厘,公营企业不超过9厘;定期存款3个月
1.5分,6个月1.8分,9个月2.1分,1年2.5分。放款利率定为:农业放款对农民仍
为月息1分,渔民、盐民1.2分;合作放款生产性月息1.2分,商业性2.5分;小本放
款集体月息1.2分,个人1.5分;工业放款月息3分;商业放款以当地市场自然利率
为标准,最高不超过平均商业利润的20%,最低月息5分;工商局放款、机关部队
生产放款、公共事业放款均为月息1.2分。
此时原属冀鲁豫区的各县,已按冀南银行8月份改订的利率标准,活期存款由
当地银行按照市面情形随时决定,定期存款月息3~6分,储蓄存款6个月4.5分,1
年6分;工业放款月息3~5分,手工业放款月息1.5~4分,农业放款(水利同)月息1.
5~2分,合作放款月息1.5~5分,商业放款定期最高月息10分,活期最高日息3厘。
1947年1月,山东省政府为减少银行损失,决定放款利率再予提高。修订后的
利率为:农业放款(包括水利)、渔民放款及盐民放款月息1.5分;合作放款,生产
运输卫生事业月息1.5分,商业(运销、消费)月息1.8分;小本放款,对集体工业月
息1.5分、商业1.8分,对个人工业月息1.8分、商业2.1分;工业放款调为2分;商业
放款仍按1946年9月的规定执行;公营工商业、机关部队生产放款及公益事业,均
为月息1.5分。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基本未变,只将1年期改为2.1分,1年以上每增
加2个月加5毫,最高以2.5分为限;活期存款,私人工商业、合作社及群众团体月
息9厘,必要时可增至1.2分,机关部队及公营事业的存款,作为代保管性质;通知
存款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比照活期存款利率酌加1~3厘,3个月以上的参照定期存款
利率;票据存款不计利息。
1948年7月,北海银行召开全省行处会议,明确解放区银行在调剂社会金融、
扶助社会生产中,必须计算损益,不能专做蚀本买卖,增加财政负担。根据当时物
价水平,决定存款利率无论公私一律月息9厘,放款利率分别为:公营企业放款、
小本放款、合作放款月息1.8分,私人工业放款月息2.4~3分,运输业放款月息3分,
商业放款、同业往来月息4.5~7.5分。并在各项营业章程中具体规定:农业贷款无
论贷粮、贷现款均为月息1.5分,副业贷款贷粮1.5分,贷现款1.8分;活期存款月
息9厘,机关团体经费及公营企业存款代保管性质的仍不计息,定期存款1~3个月1
分,半年1.2分,1年1.5分。
原属冀鲁豫区的各县,按华北银行总行7月28日关于决定利息政策的命令,在
冬季贷款中执行农业放款贷实折实的月息1分,贷款还款的月息5分,工业放款5~
10分,商业放款7~15分。存款利率为活期存款2~4分,定期存款1~6个月3~6分,
6~9个月6~9分,10~12个月10~12分,储蓄及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以能按实物
保本为原则。
这时,解放区的利息政策,是在发展生产方针下,以能发动和组织社会资金,
充分合理运用于生产事业,利于发展私人借贷为准则,并保证国家资本的积累。由
于战争关系,物价不稳,货币购买力下跌,银行利率根据工商业利润及物价情况随
时调整。利率水平,以工业不超过其平均利润25%,商业不超过其平均利润30~40
%为原则,在一个地区内也不可能完全统一,允许各分行在规定范围内机动掌握。
1948年10~11月间,北海银行的小工业放款月息2.4~3分,机关生产放款月息1.8
分。12月全面调整利率:农业放款贷实物1.5分、贷现金3分,副业放款3.6分,合
作放款、公营企业放款、小本放款3.6~7.5分,工业放款、运输业放款6~9.6分,
商业放款7.5~12分;活期存款1.2~2.4分,定期存款1~3个月1.8~2.7分,4~6
个月3~4.5分,7个月以上面议,公营企业存款一律1.2分。
1949年4月,北海银行增加折实储蓄存款利率:整存整取3个月期月息2厘,半
年期月息5厘,1年期月息7.5厘;存本付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均为半年期月息3
厘,1年期月息6厘。原属冀鲁豫区的县份,储蓄存款分别执行两种利率:整存整取,
存入货币的3个月月息8分、6个月12分、12个月18分,存款折实的3个月月息3厘、6
个月5厘、12个月7.5厘;存本付息,存入货币的半年月息8分,1年月息16分;零存
整取、整存零取利率与整存整取半年及1年利率同。对国营企业、机关生产、干部
职工举办的定期实物保本存款,利率按月计算,1个月保本无息,2个月3厘(不足
100万元)至3.5厘(100万元以上),3个月3.5~4厘,4个月4~4.5厘,5~6个月5~5.
5厘,7~9个月6.5~7厘,10~12个月9厘~1分。
1949年5月,北海银行城市行处会议再次调整利率。存款月息为:公营企业、
合作社活期1.2分,定期3个月以下1.5分,3个月以上2.4分;机关活期1.2分;职工
福利合作社活期1.5分,定期3个月以下1.8分;民营工商业活期2.4分,定期3个月
以下2.7分,3个月以上3.6分;手工业活期3分;银钱业活期1.2分。放款月息为:
公营企业、合作社活期4.5分,定期3个月以下4.8分,3个月以上6分;机关定期3个
月以下3.9分,3个月以上4.2分;职工福利合作社活期4.2分,定期3个月以下4.5分;
合作社实物贷款3个月以下1.2分;民营工业活期12分,民营商业活期15分,民营工
商业实物贷款1.5分;手工业活期6分,定期3个月以下6.6分,3个月以上7.2分;农
业3个月以下3分,副业3个月以下3.6分,农副业实物贷款1.5分,渔业、盐业3个月
以下3.6分。
1949年9月,北海银行修订折实储蓄存款章程,利率改为整存整取1~3个月3厘,
4~6个月4.5厘,7~9个月6.6厘,10~12个月9.6厘,存本付息、零存整取、整存
零取亦同。活期储蓄暂不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