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时期的法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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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唯民国民法中有关于借贷利率的一般规定,即:未经约定的付息债
务按年息5%计息;约定利率年息超过12%的一年后得随时清偿原本,超过20%的
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无请求权;除前条限定利息外,债权人不得以折扣或其
他方法巧取利息;利息不得滚入原本再生息,但约定利息迟付超过一年的例外。除
此之外,直至抗日战争爆发,未见有政府公布或由政府授权中央银行公布的利率。
1946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银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条例,规定银行存款利率
不得超过放款利率。放款最高利率由当地钱业公会斟酌金融市场情形,逐日拟订同
业日拆及放款日拆两种利率,报请当地中央银行核定,挂牌公告施行。未设中央银
行的地方,以距离最近的中央银行挂牌公告为标准。超过当日中央银行牌告日拆限
度的,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无请求权。
是年上期,青岛、济南两地开始由中央银行或四联分处规定国家行局利率。青
岛四联分处规定的存款利率为活期(年息,下同)3厘(支票)至4厘(存折),定期3个
月6厘,6个月7厘,1年8厘,储蓄存款按上开利率各加1厘。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
周息6厘,放款1~5月份7.5分,6月份增至10.5分。济南中央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
为活期周息8厘,定期半年周息1.1~1.2分。5月份中央银行对中国、交通、农民三
行的存款为年息6厘,四行对商业银行包括省银行的存款为年息4厘,四行对存款户
的活期存款年息4厘(支票)至5厘(存折),定期存款3个月年息6厘,6个月8厘,1年1
分;一般放款、承兑汇票贴现4.5分。
从同年7月1日起,青岛国家行局普通存款利率为年息6厘,放款利率银行承兑
贴现4分,商业承兑贴现、押款透支、押汇同为4.5分。同月又改订为银行承兑贴现
4.5分,其他放款5分。9月份改订为活期存款甲种(用支票)周息6厘,乙种(用存折)
周息7厘,定期存款3个月周息7厘,半年周息8厘,1年周息9厘,活期储蓄周息8厘,
定期储蓄半年周息9厘,1年周息1分,2年周息1.1分,3年周息1.2分,4年周息1.3
分,5年周息1.4分。三行二局向中央银行存款周息8厘,向中央银行拆款和互拆均
为每日每千元5角。10月份改订商业承兑贴现5.1分,定期、活期质押放款5.1分,
活存质押透支5.4分,押汇3.6~5分,买汇、押汇过期利率均照原订利率酌加1~2
分。
1947年5月,青岛四联分处规定国家行局利率为:存款年息8厘,放款利率分别
为押款月息4.5~6分(抵押透支亦同),押汇月息3.6~6分,贴现商业承兑月息6分,
银行承兑月息5.4分,买汇以月 息6分为原则,过期息以月息9分为原则(不论押汇、
买汇)。11月19日,青岛四联分处规定抵押透支月息为1个月 内6分,2个月内7.2
分,3个月 内8.4分;押汇利率为民生日用品月息6分,非民生必需品7.5分;贴现
率为银行承兑月息6分,商业承兑7.5分;买汇以月息7.5分为原则。是年储蓄利率
为活期8%,定期半年11%,1年14%,2年16%,3年18%,4年20%,5~15年24%,
全年无变化。
是年12月19日,国民政府明令废止原银行存放款利率管理条例,同时公布新的
利率管理条例。新条例除保留原条例内容外,另增加:银钱业以外的金钱债务,其
约定利率不得超过订约时当地中央银行核定的放款日拆,超过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
分无请求权;应付利息的金钱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的,债权人得请求按照当地中
央银行核定的放款日拆1/2计算。
1948年2月,中央银行提高国家行局存款利率:同业存款周息1.2分,普通活期
存款周息1.2分,定期存款半年期周息1.5分,1年期周息1.8分。3月26日,青岛市
确定甲种存款4.5~8分,储蓄7.2~12分;定、活期质押放款和活存质押透支1个月
内月息15分,3个月内18分,贴现、押汇月息15分。存款准备金利率,原按市场核
定利率计算,当月奉命改为周息5分。5月13日起,定、活期质押放款和活存质押透
支改为1个月内月息18分,2个月内19分,3个月内21分,贴现和押汇月息17.1分。5
月31日起,中央银行对三行二局一库存款利率改按月息8分,对商业行庄存款利率
自6月21日改按月息8分计算。存款准备金利率,6月1日改为月息8分,6月18日改为
月息12分。6月23日,定、活期质押透支改为1个月内月息19.5分,2个月内21分,3
个月内22.5分,贴现月息18分,押汇月息18~21分。
发行金圆券后,中央银行改订存放款利率。自8月23日起,存款利率为:活期
存款月息1.5分,同业存款月息2分;存款准备金8月5日调至月息15分,此次亦改为
月息2分。放款利率为:日拆月息2.1分,转抵押、重贴现月息2.4分。各行、局、库
存款利率为:甲种活期存款月息1分,乙种活期存款月息1.2分,活期储蓄存款用支
票的月息1.2分,用存折的月息1.5分,同业存款月息2分;放款利率不得超过月息3
分。8月26日,财政部公布银行存放款利率限制办法,要求国家行局按中央银行规
定的利率办理,并应继续降低,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钱庄(包括信用合作社),自
9月1日起放款利率不得超过月息10分,自9月16日起放款利率不得超过月息5分,存
款利率一律不得超过放款利率。青岛实际执行结果,降低利率只维持了两个月,其
后又复大幅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