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市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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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利率水平主要由资金供求状况决定。有钱业交易组织的城市,则在
交易市场形成当日利率行市,各行庄也不必完全遵守。清末银行号放款利率一般在
(月息,下同)6厘~1分,钱庄、典当业略高于此数,利率变动不大。民国初期资金
供求受商业淡旺季影响,利率一般按上下期规定,上期1~6月较低,下期7~12月
较高。济南银行存款一般活期2~4厘,定期4~8厘;放款9厘~1分3厘。钱庄银号
活期存款一般5厘,定期1年期1分5厘。
1920年前后利率较低,银行信用放款9厘左右。1923年青岛各银行对于普通往
来存款及存放同业,均按月息存3厘、欠1分2厘计息。明华银行的储蓄利率,活期
为年息5厘,定期3个月6厘,6个月7厘,9个月8厘,1年以上9厘,2年以上1分,3年
以上1分1厘,5年以上1分2厘。1927年金融迟滞,各银行限制存款,在限定额度内
按月息1厘计算,超过限度概不计息。
1929年7月,青岛市始由银行业同业公会统一议定存放款利率,初订8月份活期
存款2厘1毫,活期透支1分2厘。以后每月25日议定下月利率,视金融状况及需供情
形随时增减,大致秋冬旺月利率递增,春夏淡月利率递减。1931~1937年各月公定
利率见表4-7。

此间银行业竞争意识增强,常在公定利率之外酌情增减。1932年前后,各行多
以暗息招揽存户,即对存款大户,在明定利率之外,给经手人1~2厘暗息。兼办储
蓄的6家银行,所订利率各有参差,活期以周息5厘居多,最低的4厘,最高的7厘;
整存整付1年期,最低不低于周息9厘。开办储蓄较晚的青岛交通银行为与同业竞争,
1932年5月拟订储蓄存款利率为活期周息5厘,特种活期周息4厘,每结算期内逐日
存数均满500元的各加息1厘,以资激励;定期存款则不厌其繁,分别定出3个月6厘
半,6个月8厘,9个月8厘半,1年9厘,以后每多1年递增1厘,既便于顾客选择,也
便于吸收短期定存。1935年币制改革以后,转以减低利率为竞争手段。1936年春,
青岛交通银行首倡减低存款利率,营业、储蓄两部的定期存款平均减低1厘半,活
期存款平均减低1厘。实行以后,存款未见减少,反而巨额增加,成本减轻,从而
使该行能够减低放款利率,博取扶助工商、发展实业的美誉。
日伪统治初期,经济萧条,利率下落。1939年1月,济南朝鲜银行、济南银行
两家日资银行的放款利率为月息8厘。1940年该市华资行庄活期存款月息1厘2毫,
定期半年周息3厘,1年以上周息5厘。1943年4月,济南银行同业公会根据伪联合准
备银行分期减息规定,自5月开始每月减5毫,要求将抵押放款由月息1.45分减至1
分,信用放款由1.55分减至1.2分。实际7月份又开始回升,抵押放款为1.4分,信
用放款为1.5分。以后由于通货膨胀,利率水平不断上升。
1944年4月,伪联合准备银行在北京召开银行银号业大会,协定华北8大都市(
含青岛、济南、烟台)存放款最高利率。一般存款最高年息见表4-8。
1944年华北八大都市存款最高利率表
表4-8
(年息)
┌────┬────┬────┬──┬────┬────┐
│类别 │定存1年 │定存半年│活存│特种活存│通知存款│
├────┼────┼────┼──┼────┼────┤
│联银 │8厘 │7厘 │4厘 │5厘 │6厘 │
├────┼────┼────┼──┼────┼────┤
│商业银行│1分 │8厘 │4厘 │5厘 │6厘 │
├────┼────┼────┼──┼────┼────┤
│银号 │2分 │1分5厘 │8厘 │1分 │1分2厘 │
└────┴────┴────┴──┴────┴────┘

储蓄银行及普通银行储蓄部的储蓄存款最高年息为:活期储蓄存款6厘,定期
储蓄存款1年期1分1厘,5年期1分2厘,6~15年期1分4厘。放款利率为:银行最高
年息2分4厘,最低6厘,银号最高年息3分6厘,最低6厘。违约者初次罚款,再犯开
除,协定银行号不得与被开除行号发生业务关系。但因物价高涨,银行号多不执行,
私立暗息。是年6月11日,济南市同业公会议定:定期放款、定期抵押、活期抵押、
贴现利率为月息7分;活期透支、抵押透支等月息8分。7月1日,青岛市经同业公会
议定的最高放款利率已达10分5厘。1945年7月,该市同业公会议定的存款利率定存
半年年息1.4分,1年2分,活存、官厅存款月息6厘,特别存款年息9厘,通知存款
年息1分,而暗息高时竟达18分。
抗日战争胜利后,济青等地的利率一度降至战前水平。1945年10月,济南银行
同业公会议定的利率为:活期存款(年息,下同)2厘,特种活期存款3厘,官厅存款
2厘,通知存款4厘,定期存款半年5厘,1年8厘,储蓄存款活期3厘,定期半年6厘,
1年9厘;青岛银行公会协定利率为:定期存款半年1分4厘,1年2分,活期存款(月
息)3厘,特种活期存款9厘,通知存款1分,各项放款(月息)7厘5毫,储蓄存款照原
利率加3厘。
1946年物价回升,同业公会拟定的市场利率,须经当地中央银行审核。济南钱
业公会临时规定,3、4月份活期放款日息3‰、贴现日息2‰;5月份活放日息4‰、
贴现3‰。青岛市5月份的市场利率为:各行往来周息6厘,日拆(每千元)2元,放款
(每千元)3.5元。同年下期,济南市市场利率变动较多,7月8日起为同业日拆2元,
放款日拆3.5元;8月5日起为同业日拆3元,放款5元;8月17日起为同业日拆2.5元,
放款4元;9月10日起同业日拆未动,放款4.5元;11月8日起同业日拆3.5元,放款5
元;11月13日又将同业日拆改为3元。青岛市从9月份起将放款日拆改为3.3元,各
行往来和同业日拆未动。
1947年,青岛市同业日拆1~4月份仍为2元,5月份2.5元,6~11月份3元,12
月份升为3.5元;放款日拆1~3月份为3.5元,4月份3.2元,5月份3.5元,6~9月份
4元,10、11月份4.5元,12月份5.2元;存款上期仍为周息6厘,下期为月息3分。
济南市5月1日起放款日拆5元,同业日拆4元;6月3日起放款日拆5.5元,同业日拆4.
5元。
1948年,青岛市同业日拆,1、2月份仍为3.5元,3月份4元,4月份5元,5、6
月份5.5元,7月份6元,8月份9元;放款日拆1、2月份5.5元,3月份6.5元,4~6月
份7.5元,7月 份8元,8月份11元;存款仍为月息3分。济南市4月份起同业日拆6
.5元,放款日拆7.5元;7月份起同业日拆8元,放款日拆6.5元。
发行金圆券后,市场利率仍由同业公会拟定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8月19日利
率50%。8月26日,财政部公布银行存放款利率限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他银
行钱庄(包括信用合作社)自1948年9月1日起,放款利率不得超过月息10分,自9月
16日起放款利率不得超过5分,存款利率一律不得超过放款利率。青岛实际执行结
果,降低利率只维持了两个月,以后又复大幅上升,至年底已超过币改前的利率水
平。详见表4-9。
1949年,青岛市场利率1月份为同业日拆12元,放款日拆15元;2月份为同业日
拆20元,放款日拆25元;3月份为同业日拆40元,放款日拆50元;4月份为同业日拆
50元,放款日拆60元。
各城市解放后,私营银钱业的存放款利率,均报当地北海银行批准后执行。德
州市1947~1948年度,定期存款月息6分,活期存款月息3分;工业放款定期月息9
分,活期月息7.5分;商业放款定期月息13分,活期月息10.5分。济南市1949年2月
份,有透支契约的存款月息1.5~3分,无透支契约的存款月息3~9分,定期存款月
息9~12分,工业放款及透支月息18分,商业透支月息18~21分,商业放款月息21
分,小本放款15分。青岛市1949年10月份,定期存款月息180~255‰,活期存款60
~90‰,质押放款月息240~270‰,信用放款月息270~780‰。11月份由人民银行
牵头,私营行庄、市工商局和市工商联参加,组成青岛市利率委员会,向低利率的
上海看齐,合理确定利率。12月份为:定期存款月息240~495‰,活期存款60~
120‰,放款月息420~960‰。
1950年3月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后,人民银行利率大幅度下调,同时要求严
格管制和降低私营行庄利率。济、青两市均通过利率委员会,定期调整利率(3月份
每旬调整一次,4月份每5日调整一次)。至5月份,青岛私营行庄的存放款利率,定
期存款下降为月息24~29‰,活期存款下降为月息9‰,放款下降为月息95‰,逐
步接近国家挂牌利率。9月份以后,私营行庄利率以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放款利率
最高额为标准,由当地利率委员会拟订施行,人民银行非必要时不予变更。至1950
年12月份,青岛市定期存款利率降至18‰,活期存款利率降至6‰,定期放款利率
降至27.5‰。
是年,山东在供销社内试办信用部,其利息,存款最高为月息24‰、最低为18‰
,实物存息最高为15‰、最低为6.8‰;放款最高为60‰、最低为30‰,实物放款
最高为30‰,最低为15‰。从接近私人借贷利息开始,逐渐引导农村借贷利息下降。
1951年,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指示,大中城市的行庄利率,通过各地利率委员会,
实现国家银行在利息政策上的领导作用。农村借贷利率不加限制。农村信用社的存
放款利率,依照存贷两利的原则,以低于当地私人借贷利率与有利于生产互助的原
则自订,经当地人民银行同意后执行。
1952年,私营行庄公私合营后,执行国家银行统一利率。农村信用社的存放款
利率,仍由各社自行决定,要求逐步与国家银行利率接近,但不得勉强。山东是掌
握比自由借贷利率低,比银行利率稍高,以存得进放得出并能维持开支为原则。为
解决城市小手工业者和农民的资金困难,国家允许私人自由借贷,借贷利率由双方
根据自愿两利的原则商定。
1953年和1954年,在初步发展信用合作阶段,供销社信用部和信用社的存放款
利率,在存放利差保持5~7厘的幅度内由部、社自订,逐步做到农业、副业贷款利
率有所分别,非社员贷款利率与社员相同。
1955年7月,省委批转农村工作部《关于当前信用合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
报告》。在农村信用合作大发展中,信用社的存放款利率以存放利差一般掌握5~7
厘为原则,按照各地不同情况,民主讨论决定,并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1955年10月,人民银行调整存放款利率,确定信用社利率根据各地不同经济情
况和现行利率高低,分别逐步降至放款利率不超过月息13.5~15‰,存款放款利差
保持在月息5~6‰,由银行内部掌握,逐步引导其下降。
1956年2月,省人民银行转发总行关于调整农村利率的指示,信用社的存款利
率比照银行的存款利率,定为活期月息2.4‰,定期最高不超过月息6.6‰,放款利
率亦比照银行对个体农民的贷款利率,定为最高不超过月息7.2‰。
自此以后,信用社基本上执行国家银行利率,所发生的亏损由银行补贴。
1964年4月,中共中央转发邓子恢《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
告》,指出高利贷和正常借贷的界限,主要按利息的高低来确定,月息超过15‰的
视为高利贷,不超过15‰的视为正常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