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利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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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银钱业的存放款利率由钱庄银行自行确定,民国初期基本上是由同业公会
参照市场利率协定。抗日战争期间,根据地内的政府银行开始参照市场利率制定法
定利率。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亦行法定利率,但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基本
流于形式。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从1953年起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定
利率。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法定利率、浮动利率、基准利率、债券利率、加息
罚息的利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