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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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侨资企业、外
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存入外汇专业银行,一切外汇支出
从其外汇存款帐户支付。税后纯利润及其他正当收益,可向外汇专业银行申请从其
外汇帐户汇出。向国外转移资本,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
局,有权检查其外汇收支活动情况。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依法纳税后,汇出或带出
外汇以不超过本人工资等正当净收益的50%为限。此时,山东只有1家外商投资企
业。
1983年8月,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对侨资企业、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到1985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发展到36家。
1986年2月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
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收支需要调剂的,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解决;对国
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优质产品,在内销比例和内销期限上给予优惠;对国内需要长期
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实行进口替代;对经外贸部门批准,利用外国合营者的销
售关系推销国内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其所承担的出口创
汇任务,因而造成外汇收支不平衡的,不承担调剂解决的责任。同时,对销给内地
有外汇支付能力的企业的产品,允许以外币计价结算。允许同一外国合营者在其所
办的各个企业之间以有余补不足。允许外国合营者将其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于能创汇的企业,从其新增外汇收入中汇出合法利润。同年10
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国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
指定的其他银行,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至
1986年底,山东已有外商投资企业68家。
1987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下发《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档案制度
的通知》。此项档案,由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外汇收支预算表、外汇收
支报告表、资产负债表、利润汇出和结汇情况月报表构成,主要是为加强对其外汇
收支活动的管理。翌年10月,开始采用微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档案,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要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收支预算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利润
表)、外汇收支报告表、生产经营情况季报表。1989年5月,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要
求,增设了主要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外币资金情况表。
同年6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三资”企业出口产品所得外汇有关问
题的规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商品,所得货款扣除代理出口费用后,将原币
直接汇入“三资”企业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帐户。由外贸公司收购出口的属卖断
性质,结汇前允许付给“三资”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现汇,付汇比例参照国营企业
留成比例同“三资”企业协商确定。已拨给“三资”企业的外汇额度因没有指标而
不能使用的,在地方用汇指标内给予支持。
1988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转发总局《关于制止外商投资企业在境
外保险公司投保的通知》,重申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并
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开户银行进行监督,不予汇出保险费。
1989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转发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
立帐户的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规定》及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规定》。同年10月,转发总
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管理的通知》。同年11月,结合全省情况制订《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银行开立
现汇帐户,由其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经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批,核定收支范围
和存款限额,到指定银行开户。因业务经营需要在境外银行开立帐户,向所在地外
汇管理局申请,转报省外汇管理局审批。生产性外资企业进口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
商品及非生产性用汇,非生产性外资企业用汇,都须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批准。(2)
中外双方投入的股本金,必须是投资者自有或自筹的资金。中方投资者或其主管部
门,不得为外方投资者的股本投资、合同的履行或投资资本的汇出作担保。外方投
资者除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外,不得用人民币作为股本投资。
中外双方资金投入后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送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
所验资报告;出资期限超过6个月而未缴清出资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有权通知其
开户银行撤销外汇帐户。(3)外资企业中外双方职工的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
待遇等,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备案。在境内向外籍职工发放工资以人民币或外汇券
支付,将工资汇出境外须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批准,通过企业外汇帐户汇出。(4)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外汇贷款勿须报批,但须向所在地
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用自有外汇办理抵押人民币贷款,须向所在地外汇管理
局申请,转报省外汇管理局批准。(5)外资企业外方所得纯利润及其他正当收益为
外汇的,汇出境外须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供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
告、企业权力机构分配利润决议书及纳税凭证,经批准后通过企业外汇帐户汇出。
在境内再投资,须另交新办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所得收益若为人民币,
可用于再投资、转给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支付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其他费用,
经外贸部门批准收购计划外产品出口。(6)外资企业中方所得纯利及其他正当收益
为外汇的,5年内享受全额外汇留成,5年后按50%比例留成。中方所得一切外汇收
入,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结汇,持结汇水单及企业权力机构分配利润决议书等证件,
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留成。(7)外资企业一切正当外汇收入,经所在地外
汇管理局批准后,可在法定的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调剂。调入的外汇,在当地外
汇管理局监管下按批准的用途使用。(8)外资企业产品出口收入的外汇,全部归企
业所有,并及时调回境内。未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自行存放境外。(9)外资
企业生产的为国家计划进口及国内生产企业需用外汇进口的产品,向经济特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和外资企业销售的产品,购买中国外贸部门经营的出口商品,同中国
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支付外汇费用等,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以外币计
价结算。(10)中外双方投入或调出资本、会计核算、税利折算,均按国家外汇管理
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不得按外汇调剂市价折算。
1990年1月,转发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
理局山东分局补充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家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无需再报外汇管理
局审批,可直接到开户银行开户,由开户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
填写的“开立外汇帐户申请书”及“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报送企业所在
地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进口本企业所需的原材料、辅料、设备、零
配件等货款,进出口贸易和非贸易项下运费、保险费、佣金、广告费等费用,技术
转让、专利及商标注册等费用,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的
汇出,凭有关合同、协议及有关付款凭证直接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进口与本企业
生产无关的商品,向境内或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汇出经费,与境内机构以外币计
价结算发生的外汇支出,外汇调剂,合营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合营后外方分得外汇
资金的汇出,外汇资本的转移,企业再投资款项,外籍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及其他正
当收益的汇出,从存款帐户中提取外币和外汇兑换券现钞,归还外汇债务,须报所
在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支付。对应经外汇管理局审批而未批汇的外汇支出,开户银
行拒绝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兑换券帐户须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
兑换券帐户的支出需报外汇管理局逐笔审批。外商以人民币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
业,不得开立外汇帐户。
同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就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利润留成的有
关问题作出规定。中方投资者按合同规定分得的税后利润应及时结汇,到当地外汇
管理局办理外汇留成,不得存放在合资企业的现汇帐户中。借入外汇资金投资的,
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用分得的外汇利润先偿还外汇债务本息,后结汇留成。中
方投资者从分利年度起5年内分得的外汇利润全额留成,5年后生产企业参照贸易出
口收汇基数外汇留成比例办理,即生产机电产品的按100%留成,生产一般商品的
按80%留成;非生产企业参照同类国营企业外汇留成比例的规定办理,留成比例低
于30%的按30%计算。留成外汇全部归中方投资者支配。
同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业务规程》,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境外外汇帐户管理、用汇审批、中
方投资者外汇管理、外币计价结算审批、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外汇调剂业务
等八个规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主要是外汇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设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外汇部分进行审查。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外资企业首次开户,可直接向当地外汇指定银行申请
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再次开立外币帐户(包括贷款帐户、专项用于非贸易结算的外
汇兑换券帐户、异地办事处开立非经营性的经费帐户),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
申请开立外汇券帐户,应有外汇管理局发给的《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外
资企业不得出借帐户或代理他人办理收付。
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零星收入帐户存款限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境外
经常性支出帐户根据每月需要核定最高存款限额;企业在筹备期间开立的境外借款
帐户按贷款协议核定存款最高限额。企业在每季终了后30天内,向当地外汇管理局
报送境外帐户收付情况及开户银行的对帐单。
用汇审批,规定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发生的外汇支出,须提供所在地外汇管理局
的批件;再投资款的支付,须凭新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外方人员
的工资汇出,须凭企业权力机关决议的工资明细表和完税证明;汇出经费,须凭经
贸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批件及企业年使用外汇计划;合营期满清理后
外方分得的外汇资金汇出,须凭经贸部门撤销企业的批件、财政部门的清资报告、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提取外币或外汇券现钞,须提供由企
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中方投资者外汇管理,规定中方投资者依照合营合同或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可
从合营企业直接收取的外汇为:外汇利润;中方人员外汇工资、劳务费等(外汇不
得发给职工本人);按国家规定使用的中方人员出国费用结余部分;经国家外汇管
理局核准收入的其它外汇,如工业产权费、租赁费、垫付的企业开办费用外汇归还
部分等。
外币计价结算审批,规定对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
销责任,或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未按规定时间缴足股本的,以及属国家不鼓
励利用外资的项目或产品,一般不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
截至1990年底,全省外资企业发展到934家,其中当年发展38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