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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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3月,中央银行青岛、济南两分行根据《中央银行管理外汇暂行办法》,
实行外汇指定银行制,指定所在地中国、交通、上海、金城、汇丰等银行经营外汇
业务。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军管会根据《华东区外汇管理办法》及《华东区外
汇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于当年9月指定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为执行外汇业务管理机
构,同时指定市内上海、汇丰两银行为代理外汇业务行,后又增加新华、金城两行。
1951年5月汇丰停业,停办代理外汇业务。
1953年起,基本形成人民银行为外汇管理机关、中国银行为经营外汇业务专业
银行的格局。上海、金城、新华等银行参加公私合营银行后,停办代理外汇业务。
1957年1月至1975年4月,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外
业务部,外汇业务纳入人民银行系统。
1979年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
仍集国家外汇管理与外汇经营两重任务于一身。
1984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分设,在中国人民
银行山东省分行领导下行使外汇管理职能。
1987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办理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征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同意中国投资银行山东省分行经营世界银行及亚洲开
发银行的转贷业务,对国内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办理外汇投资、发放中长期外
汇贷款,办理投资和贷款项下的外汇存款,以及有关推动对外经济贸易的咨询业务,
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同年10月,人民银行总行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能力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
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信托存款、放款、投
资、融资、租赁、担保等业务,全国性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实收外汇资本
金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分
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实收外汇资本金不少于5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地市机
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经省、市、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实收外汇资本金不少于2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统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负责对其外汇
业务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
同年11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专业银行分、支行申请办理外汇业务审
批问题的规定》。专业银行分、支行申请办理外汇业务,须具有200万美元以上等
值的外汇营运资金;申请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的,须具有500万美元以上等值的外
汇营运资金(均为现汇),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核同意后,报经省外汇管理分局核
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获准办理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分、支行所辖下属机构办理
或代理外汇业务,由当地外汇管理局审查后报省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并报总局备案。
办理外汇业务的各项章程、办法,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1988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增办境外外汇借款、
进出口贸易结算及押汇业务、外汇汇款业务、代理外币及外币票据兑换业务、外汇
担保业务,并更换《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同年2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
买卖管理规定》。此项业务限于进口项下的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主要由中国银行
办理。
198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各专业银行省市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外汇业务,批准后报总局备案,由总局
统一制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交通银行各地分、支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须
通过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向总局报送由交通银行总行出具的外汇资本金证明书,由总
局审批。
审批权下放后,省内先后批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
东省分行及其济南、青岛、烟台、威海4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及其烟
台、威海、淄博、潍坊4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及其烟台、威海、潍坊、
淄博、日照5市分行,办理外汇存款、放款、结算、押汇、征信调查咨询、担保见
证、借款及代理发行外币证券、外币兑换等外汇业务。青岛、烟台、济南等地的交
通银行,也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分别开办外汇业务。1989年3月,国家外汇管
理局山东分局又将各专业银行分、支行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县以下金融机构代理
外汇业务的审批权,下放到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
1989年7月,为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对于外汇指定银行发放外汇贷款,准许参
照国际惯例,按照贷款协议,就借款人按协议规定应当提取但未提取的款项,向借
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承担费,并以外汇计收。费率由省级专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筹资
成本制订,报省外汇管理局备案。
同年12月,省外汇管理局原则同意省农业银行制订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币)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业务核算、外汇资金内部往来、外汇会计、个人外币储蓄存款
会计处理手续、与中国银行有关业务往来、外汇业务出纳工作八个规定,并就个别
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同意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境外美国美洲银行、日本协和
银行和国际商业信贷银行香港分行各开一个美元现汇帐户,办理与向境外银行筹措
短期借款有关的收入和支出。
1990年1月,省外汇管理局通知各开办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可以直接开立同
业往来外汇现汇帐户,开户币种暂限美元、日元、港币、西德马克、英镑和法国法
郎六种,仅限在一家银行开立,不许多头开户。专业银行向上级行报送的外汇信贷
计划同时抄送同级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信贷投资计划由省
外汇管理局转报总局核批,每年年中和年底向省外汇管理局报送执行情况。各经营
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和青岛、烟台交通银行,在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时
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视同国家外汇结存,列专项保证金存款会计科目,专项统计按
月报省外汇管理局。
同年4月,加强对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经批准办理外汇及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的金融机构,不准做投机性质的外汇买卖,严禁买空卖空或利用国际
商业银行提供的外汇透支额度进行外汇买卖。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每月向省
外汇管理局报送交易情况及各种外汇头寸的余缺、盈亏情况。同月,同意交通银行
烟台支行办理国家外汇移存管理办法,移存行于当日向人民银行办理移存划转,按
原币分别汇总填制国家外汇再结汇清单,向人民银行按当日外汇牌价结转人民币,
当日凭证次日送达的按次日外汇牌价中间价进行结算。
同年7月,向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转达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非银行金融机
构核验实收资本金标准,指定山东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办
理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申请重新确定外汇业务范围的手续。9月,总局
同意保留其外汇业务,准予换证,重新核定外汇业务范围为境内外外汇信托存款、
外汇信托贷款、外汇信托投资、外汇借款,在境内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外汇投资,境内外汇放款,国际融资
租赁,外汇担保和见证业务,外汇投资、放款、租赁及担保项下的外汇存款,征信
调查和咨询服务。
同年10月,加强金融机构增加外汇资本金的管理。金融机构使用地方外汇、外
汇利润增加外汇资本金的,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批准;使用调剂外汇及其他外汇增
加外汇资本金的,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查报省局审批(青岛分局报省局备案);使
用其总行或上级行下拨外汇增加外汇资本金的,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备案。减少外
汇资本金,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批准。
经过清理整顿,至1990年底全省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共有50家,其中中
国银行39家,工商银行4家,建设银行3家,农业银行2家,交通银行2家;非银行金
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只有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