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外汇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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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山东的外汇市场,为外国银行垄断。
1928年中国银行改组为国际汇兑银行后,中国国内银行始在外汇市场上占有一
定份额。
1934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委托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会同组织外
汇平市委员会,核定每日应征白银平衡税标准,以政府所征白银平衡税作为平市基
金,同时委托中央银行买卖外汇与生金银,以平定市面,但实际收效不大。1935年
11月实行法币制度,由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维持法币的法
定汇价,国内银行开始在外汇市场上起主导作用。
1937年“七七事变”后,南京国民政府为防止日伪利用法币套取外汇,实行购
买外汇请核办法,指定中央银行总行办理外汇请核事宜。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央银行青岛、济南两分行于1946年3月开始执行南京国民
政府行政院公布的《中央银行管理外汇暂行办法》,由中央银行指定的银行经营外
汇买卖,规定购入外汇的范围和出售外汇的用途,并进行监督。其后由于法币急剧
贬值,外汇黑市猖獗,无法禁止。
1948年下半年至1949年6月,山东各大中城市相继解放后,人民政府实行独立
自主的外汇政策,禁止私相买卖与计价行使外币,持有外币者须向银行兑换解放区
货币,或向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换取外汇存单或作外币存款。
1949年12月8日,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依据《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成立
外汇交易所,指定上海、金城、汇丰三家银行为交易员,在交易所内代表客商自由
交易。每日由中国银行确定开盘价格,依据外汇供求情况议价成交。交易对象概为
外汇存单,买者须持有必要证件,符合规定用途。指定银行不得在规定的时间、地
点以外作场外交易,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代理他人进行违法投机或助成资金逃避的外
汇买卖,不得作违反政府法令与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交易。交易所于市场外汇供过
于求时,对卖方外汇余额按照协议价格予以吸收,于供不应求时按照要求差额售出
外汇,以调剂外汇供求,平抑汇价。翌年6月交易所撤销,改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
按国家牌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准私自买卖外汇。其后20多年间,
境内不存在外汇市场。
1979年实行外汇分成,一些创汇单位或地方有了部分可以自行使用的外汇。
1980年10月,开始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对国营单位的留成外汇额度,通过买入和卖
出的方式,进行余缺调剂。此举适应了横向融通的需要,有利于科研、生产、文教、
卫生事业的发展,不久就扩大到所属机构。截至1986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及其所
属机构共调剂外汇6573万美元,实际用汇3843万美元。
1986年2月,执行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
定》,外汇调剂业务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办理。调剂
范围包括留成外汇额度或现汇,分别规定调剂价格。
1988年4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在济南成立山东省外汇调剂中心,办
理省直各部门、驻鲁各中央单位之间和各市、地之间的外汇调剂业务,并向全国外
汇调剂中心申报和办理省际间的外汇调剂业务。同时指定各市地分局作为外汇调剂
交易所或代办处,代省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辖内单位之间的外汇调剂业务,以及向省
外汇调剂中心申报市地以外的调剂业务。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留成外
汇(包括外汇额度和现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
都可以卖出。引进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的用汇,为发展生产购买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的用汇,为改善科学、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条件的用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业务范围内所需的外汇,偿还贷款本息和汇出利润的外汇,都可以买入。外汇
调剂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外汇调剂中心和外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外汇买卖,只
在办理调剂业务时,按成交的人民币金额,向买卖双方各收取1.5‰手续费。
1989年7月,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外汇参加外汇调
剂的暂行规定,准许非经营性社会团体和事业机构,以接受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捐
赠外汇,参加外汇调剂。对于各级政府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为支援本区救灾捐赠
的外汇,也允许参加调剂。在调剂范围扩大、价格放开后,为缓和外汇供求矛盾,
平抑调剂价格,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自8月1日起建
立调剂外汇人民币周转金管理制度,由省行、局核定各市地调剂外汇人民币周转金
控制指标,在外汇管理局买卖调剂外汇时周转使用,未经省行、局批准不得突破指
标,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买汇企业交割外汇额度、现汇,必须同时付清买
汇人民币资金,不得欠交。自1988年至1990年,全省累计调剂外汇14.7亿美元。此
间曾两次对调剂外汇投向规定指导序列,在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进口用汇计划指导
下进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