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扶持奖励金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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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指示》, 人民银行除
调整矿金收购价格和组织收购外,并对采金企业和群众组织采金所缺少的流动资金,
给予贷款支持。
196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对黄金生产采取外汇分成办法, 完成生产
计划部分提取10%,超过部分提取30%,分成所得黄金仍由国家统一收购,按每市
两黄金合35.14美元折算外汇,由地方进口必要物资。1973年8月改为地方所得黄金,
按上年度国际市场平均价格,直接折算为外汇(美元)。
1963年5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对群众生产黄金实行实物奖售问题
的通知》,规定每交售纯金(折合计算)1市两,奖售棉布9市尺、毛巾1条、肥皂1块、
胶鞋1双,不足1两的尾数每钱奖售棉布0.9市尺。生产的黄金由当地人民银行收购,
付给现金和奖售物资购货票证,交售者凭购货票证到商业部门购买。并决定从产品
收购价格中提取10%的现金,由各收购黄金的银行负责转交各县黄金生产的管理部
门,集中用于解决集体生产中的特殊问题。
1973年起统一执行商业部、人民银行总行、冶金部《关于群众采金补助物资的
拨付办法》,交售纯金1两补给布票5市尺和化肥50公斤。个人采金不予补助。社队
集体采金向银行交售后,由银行开给“群众采金收购证明单”,向县生产资料公司、
百货公司领取补助物资或换取商业部门的购买证据。对送交冶炼厂的金精矿、金块
矿、含高品位金的铜精矿,由县黄金管理部门办理证明。
1975年6月1日起,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冶金部通知,对收购国营金矿和集体生
产的黄金,在当时每两收购价格262.5元之外,增加100元政策补贴。补贴资金由人
民银行支付,定期拨交省黄金生产主管部门,作为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黄金企业挖潜、技术改造、地质勘探和小型设备,以及补贴集
体所有制单位生产黄金所发生的亏损。
1976年7月,人民银行开办黄金生产设备贷款,用于计划建设日处理矿石100吨
以下的县、社、队联营金矿、中小型的县、社、队联营砂金矿及农村社队集体采矿
点的生产设备购置(包括自制设备的材料费)和技术改造。由当地人民银行在下达的
贷款指标内,根据省、地区或县黄金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和设备到货情况逐笔
核实贷放。贷款按月息1.8‰计收利息,还款期限最长5年,从黄金补贴和企业的利
润中分期归还。
1977年3月,省人民银行、 省冶金工业局联合发出《关于改变国营金矿政策补
贴使用办法的通知》,将原来省集中使用30%、矿山留用70%,改为省集中使用70
%、地区黄金生产管理部门集中10%、生产单位留用20%。
1979年1月,根据冶金部、农林部、人民银行总行通知, 允许社员个人在业余
时间淘(采)金,由生产队出具证明,收购价格与集体采金相同,补助布票归个人,
黄金政策补贴费(省和县留10%的设施费)和奖售的化肥归核算单位。
同年2月,国务院分管领导批准使用银行专项贷款,支持发展黄金、 白银生产
建设。银行对国营或集体金矿发放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在5 年之内分期用利润和黄
金政策补贴款归还。
1982年9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通知, 对推广以铝代银镀镜新工艺发放技术改
造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月息3.6‰。贷款期限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4年。
1985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增产黄金、白银问题的通知》,决定自9月1 日
起,国营企业交售的黄金,以1984年计划指标为基数,基数以内的由财政部和人民
银行在每两700元的基础上各补给100元(共200元),作为发展基金;超过基数部分,
每超产1两再由财政补贴100元,人民银行补贴200元,国家不再补贴发展基金。 乡
镇企业和群众个人生产的黄金交售给国家,由银行在每两700元的基础上加价200元
作为补贴,即按每两900元收购。对乡镇企业超过1984年计划基数部分, 每两由财
政部再补贴100元,作为发展基金。白银的收购价格,比照收购黄金的办法, 确定
以1984年计划指标为基数,基数以内部分的收购价格定为每公斤400元, 另由人民
银行补贴100元作为发展基金;超过基数部分,每超产1公斤在400 元的基础上由人
民银行补贴200元,国家不再补贴发展基金。省人民银行在执行中, 根据总行规定
的发展基金及加价补贴拨付办法,印发了“全省金矿企业性质一览表”及“矿产金
门市收购价格表”,从1986年1月1日起分成色计价。
1986年12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为保证黄金生产
持续稳定发展,决定每交售1两黄金,由中央财政补贴100元,人民银行拨付300元,
共400元,专门用于加速黄金地质勘查和扩大再生产。其中,100元作为黄金地质勘
查基金,300元作为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实行部分有偿使用。
1987年3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 人民银行总行印发《黄金地质勘
查基金和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黄金地质勘查基金按黄金地
质储量包干使用,统一纳入国家黄金地质勘探计划,用于黄金矿山和伴生金矿的地
质勘查。黄金生产开发基金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生产和建设,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确实偿还能力差或无偿还能力的项目,经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核实出具证明,经黄
金总公司批准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可豁免部分或全部本息。人民银
行设立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科目,负责此项基金的发放和收回。收回的资金,大部分
仍留给地方用于发展黄金生产。
同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黄金公司、 省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关于加快
发展黄金生产的意见》,确定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黄金公司共同研究黄金储量承
包方案,并向国家申请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规定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75%以
上通过黄金工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返回地方发展黄金生产,15%由地方安
排。地方安排的部分,按交售的黄金计算:部属企业部分,省黄金公司留成10%,
企业留成5%,地方黄金企业部分,省黄金公司留成5%,其余由市地自行分配。各
级黄金公司按比例分成部分,除由同级财政、银行部门核定必要的公用性开支外,
全部用于发展地方黄金生产。公用性开支以1984~1986三年平均基数为基础,随黄
金生产发展逐年适当增加基数。
同年8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 人民银行总行印发的《黄金外汇留成管理
暂行办法》。对于生产单位和部门交售给人民银行的黄金,在最终改为按当年国家
黄金储备净增加部分计拨外汇留成之前,采取国家借汇预付外汇留成的过渡办法。
以当年矿产金和伴生金的收购量为计算基数,按当年伦敦市场平均金价折美元,扣
除预付留成外汇(尚未形成出口)平均利息10%,然后给予25%的外汇留成。每年年
初,计拨上一年度的全年留成。拨给黄金系统的黄金留成外汇,由黄金总公司按下
列比例再分配:黄金总公司30%,地方政府60%(山东规定省留3/4,分给产金市地
政府1/4),矿产金企业5%,省黄金公司5%。黄金留成外汇配合黄金生产开发基金
使用,发展黄金生产和进口物资所需用汇国家不再拨给。实行期限为1987年1月1日
至1990年12月31日。
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对黄金生产实行价外补贴,即向银行每交售1 小两矿产
金,银行除支付价款和开发基金外,另由总行补贴100元,人民银行总行通知从 11
月1日起试行。省人民银行经与省黄金工作协调小组研究, 并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
同意,印发了《山东省黄金价外补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营、集体、个
人所生产的黄金价外补贴款的分配比例为:国家15%,省政府15%,地区行署( 市
政府)10%,县政府20%,县黄金公司10%,黄金生产企业30%。 有色金属副产黄
金价外补贴款的分配比例为:国家15%,省政府15%,地区行署(市政府)10%,县
政府20%,省有色金属工业主管部门10%,生产企业30%。黄金价外补贴的使用范
围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的自筹资金,基本建设前期的勘探( 含生
产探矿)和设计以及可行性研究开支,区域性的环保措施,补助企业流动资金, 为
黄金生产服务的辅助工程设施补助,科研、教育、干部培训开支,新区开发补助,
其他与发展黄金生产有关的费用。黄金价外补贴款由人民银行逐级拨付,并监督使
用。
1989年,黄金价外补贴的分配比例调整为:国家10%,省政府10%,地区行署
(市政府)10%,县政府70%。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由每两补贴300元改为200元,分配
比例改为,黄金矿山部分,67.5%用于黄金工业固定资产投资,20%分配给省、地
(市)、县黄金公司(山东具体定为省10%,地(市)、县各5%),5%作为黄金总公司
的公用开支,7.5%用于贴息、补助等方面;有色伴生金部分,72.5 %用于固定资
产投资,20%分配地(市)、县主管部门,7.5%留给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90 年
继续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