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废”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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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末,一些使用金银的企业开始从废品、废液、废渣(简称“三废”)中提
炼金银,用于生产,人民银行对此未进行统一管理。
1963年12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关于加强废旧金笔尖回收工作的通知》,
确定废旧金笔尖视同黄金,由银行统一收购。
进入70年代,金银回收范围逐步扩大。回收对象,主要是制镜、暖水瓶、电镀、
照相、电器、电子等行业的废水、废泥、废渣、残废品。回收方式,一是废旧公司
回收,二是银行回收,三是企业回收。回收的金银,均须全部缴售人民银行。1971
~1977年,人民银行在济南、青岛、烟台、昌潍、枣庄、泰安、济宁、聊城等地建
立回收点9处,共回收黄金80255克、白银9647公斤。济南等地的人民银行,还根据
企业形成废品的数量,规定回收指标,对不重视回收工作的单位,相应减少金银配
售指标。
1978年,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指示,对企业自行回收或委托回收部门回收的金
银,根据生产需要,在交售的金银数额内酌情增加金银配售指标,进一步促进了回
收工作的开展。1978、1979两年回收黄金16692克、白银3825公斤。
1980年,省人民银行规定了金银回收率,黄金为4~6%,白银为15~20%,并
分项目对市地行确定回收指标,将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检查评比的重要条件,促进各
行进一步加强回收工作。
1984年,省人民银行制定《金银“三废”回收试行办法》,加强回收管理。凡
经营“三废”回收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和回收种类,须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在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严禁个体户搞专业回收金银业务;对向银行申请使用黄金、、
白银及含金银化工产品的单位,由当地银行下达年度回收金银计划指标;“三废”
回收点和各单位自行回收的金银,必须交售给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代收,不得自行
调剂、交换或出售。从此,省人民银行每年都对市地行下达回收计划,各行均能按
计划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