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市收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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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自由交易时期,无统一收兑机关,银钱号多办理银钱兑换业务,金店银楼
也从市场自由兑换金银,价格随行就市。
1935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法币制度,禁止银币流通,授权中央、中国、
交通三行统一收兑银币及其他银类,银元照面额兑换,其余银类以实际含量兑换。
1937年9月施行金类兑换法币办法,按其实含纯金成分, 依照中央银行逐日挂
牌行市计算。中、中、交、农四行和邮政储金汇业局、邮政局的分支机构,具体办
理兑换事宜,由财政部支付手续费,作为估色、秤量、运输费用。以后又进一步规
定,非受四行委托的银行业、银楼业(包括金店)不得收购生金,典当业不得收押生
金,其他未受委托的任何团体机关、个人均不得收购金类。
1947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取缔黄金投机买卖办法》, 指定中央银行公
告黄金价格,各类报章杂志不得登载公告价格以外的黄金行市,个人持有的黄金由
中央银行或其委托银行收兑,淘采黄金由中央银行收兑。1948年8 月公布人民所有
金银处理办法,人民持有的黄金、白银、银币,限期向中央银行或其委托银行兑换
金圆券。
在解放区,主要由北海银行(鲁西地区先后为鲁西银行、冀南银行)收购,或由
工商局代购。由于战争环境,还未形成银行统购局面。
1949年12月施行《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始由省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收购
价格,各行处挂牌收购。
1950~1952年,收购量持续增加。门市收兑的主要来源:一是城市资本家和小
商人,解放前后多以囤积黄金、白银进行投机,经过取缔黑市、活跃市场、调整工
商业后,大多以出售黄金作为股东垫款或投资扩大经营;二是农村殷实富户储存的
金银,为生产和生活所需而来银行兑换;三是少数官僚、军阀、破产资本家,为维
持生活而将隐匿的金银出售;四是“三反”“五反”运动中贪污分子、不法商人退
交赃款和补交偷漏税款;五是外侨与外区商人携入,但数量不多。
此后3年由于社会存量减少,收兑量逐年下降。1956 年黄金收兑量仍然下降,
但白银、银元突增,主要是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农民为缴纳入社基金而出售;抗旱
打井中平掉一些古坟,挖出部分金银。
1958年“大跃进”中,部分农民出售金银投资生产,部分地区受水旱灾害,农
民出售金银维持生活,金银收兑又出现一个高潮,当年收兑黄金、白银、银元分别
比1957年增长20%、240%和126%。此后十几年由于价格偏低,金银收兑量无大变
化,年增长率基本呈下降趋势。
1972年11月,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对外贸易部《关于收购有出口价值的金银首
饰和器皿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按外贸部门提供的规格和要求收购,在批准的计
划指标内售给外贸部门组织出口。外贸部门只能收购有出口价值的金银镶嵌饰品,
不得收购一般金银首饰和器皿。
1973年调整白银收购价格,门市收兑由0.04元/克调为0.10元/克,银元也由 1
元/枚调为2.50元/枚,当年收兑银元1779404枚,比1972年增长193%。黄金价格未
作调整,收兑量持续下降,1979年收兑量仅为1973年的53%。1975年8月和1977年7
月,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出土的金银归国家所有,除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的
金银器物交文物部门外,其余交售给人民银行,价款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或用于人
民公社、生产队发展集体经济,对金银发掘有贡献者,经财政、银行商定在价款中
酌予奖励。
1980年,为鼓励群众交售,打击黑市,阻止走私外流,人民银行大幅度调整金
银收购价格,黄金由3.04元/克调为13元/克,白金由9.12元/克调为25元/克,白银
由0.10元/克调为0.20元/克,银元由2.50元/枚调为5.00元/枚,群众交售增多,当
年黄金收兑比上年增长111%。
1984年人民、工商两行分设后,县级金银收兑业务委托工商银行代办,乡村由
农业银行营业所代办,所收金银定期划缴人民银行。1986年县级金银收兑业务改由
人民银行办理。此间虽数次调高门市收兑价格,但相对市场黄金饰品价格仍然偏低,
加之开办饰品翻新业务,群众把黄金加工成饰品在黑市出售,银行门市收兑量一直
徘徊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