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金银饰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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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店银楼业历史较久,至清末始渐发达。最初形式为官家设立炉房,专司
熔化、铸造金银条块,供纳税缴库之用。继有私人开设的炉房、银楼和首饰作坊,
私营炉房业务与官家炉房相同;银楼除代客炼制银宝及首饰外,并制造出售镀金包
银饰品;首饰作坊只做白铜、红铜首饰。后随业务扩展,资本较大的银楼添做珠翠
赤金首饰,改称金店。至民国初年,仅济南、烟台两地已有金店10多家、银楼40多
家,并呈日渐增多之势。此前对该业未加管理。袁世凯称帝时,为搜刮民间生银,
改铸袁头银元,通令民间不许私存生银,银楼限存生银万两。张宗昌任山东督军期
间,军营中赌风甚盛,金银饰品时现赌盘,金店银楼业务亦因此活跃。
1933年废两改元后,各炉房停止营业。1935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
银制品用银管理规则,规定制造银器、银饰应以化学银为原料,必须掺用纯银的仍
照原有习惯办理,所需银料向中央、中国、交通银行购买,并将每6个月售出银器、
银饰所含纯银总量转报发售银料的银行查核,银楼业务因此收缩。
日伪统治初期,准许金店银楼自由营业,社会风尚逐渐奢侈,官僚富贾多以金
银首饰作送礼行贿之物,金店银楼业务甚为活跃,开业家数增多,济南一地即有40
家。1943年实行限价,规定金饰业门市收进每两不得超过联银券260元, 卖出不得
超过286元,加工利润仅一成。金店银楼多参加黑市交易, 由熟悉内情的跑合者来
往于客商之间,代为买卖。同业间关系密切,一般款项货品均可相互通融,除受强
制限价购买损失外,一般均有盈余,业务未受影响。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人员贪污舞弊,侵占民财,多以法币换存黄金,
金店银楼又复兴旺,新开设者日益增加,济南一地大小金店银楼竟达60余家。1947
年2月实施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后, 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银楼业收兑及制造金饰
管理办法,规定金店银楼不得收兑黄金条块,并不得以金饰熔成条块出售;收兑改
制或接受顾客委托改制的金饰,均需登记帐册;收兑金饰价格不得超过中央银行挂
牌金价,兑出按牌价另加营业费用40%和合法利润20%及工资( 视加工精粗由同业
议定);制售金饰每件不得超过市秤2两。继又规定金店开业须向省建设厅申请许可,
转经济部商同财政部核准后发给执照,最低资本法币500万元。 兑出及制造金银饰
品、器具,应就其所镌牌号、成色对买主负责收兑。此办法实施后,少数正当老字
号多受赔累,但黑市较前猖獗,多数金店银楼除制造买卖金银首饰、器具外,还代
客买卖、存放黄金,熔铸提炼金宝条块,买卖银元,兼作棉纱、颜料、面粉等投机
买卖。1948年8月发行金圆券,金店银楼所存黄金被强制收购,损失惨重, 部分歇
业,部分转营他业。
解放后,全省各主要城镇共有金店银楼372家,其中新开业4家。农村银饰业有
777家。在施行《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之前,即对金店银楼业限制经营范围,
明令禁止买卖、铸造黄金条块及金宝,除制造、改毁及买卖首饰外,准许制造钮扣、
证章、牌照,接受黄金交易所委托事项。对参与金银黑市者,则由公安部门进行监
视。行政管理工作,先由国家银行负责,中间一度决定由工商局负责管理,继又仍
由银行管理,在一个时期内形成互不管的局面,一些金店银楼成为黑市交易的主要
参与者。施行《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后,转为采取淘汰取缔方针,先从各主
要城镇开始,召开金店银楼业会议,动员转业,同时宣布自1949年12月1日起, 所
有金店银楼一律只准卖不准买,并令其登记所存饰品、原料,连同每日成交数报告
银行,至存货售完为止。到1949年底,原有的372家,已有204家转业,73家歇业,
95家尚在观望。详见表4-1。
其后经过督促动员,至1950年6月,金店银楼业的黄金饰品已均无存, 白银饰
品由于银行不收购,尚未售尽。各县乡村动员银饰业转业。到1952年,各主要市镇
只剩规模较小的银饰业42家(其中作坊28家),多做银铜合锌的一般首饰;乡村银饰
业转业256家,尚存521家(其中作坊135家),农村对饰品的要求减少, 营业不振,
农忙时从事耕作。合作化运动中,私营银饰业归口改造,允许成立银饰业生产合作
社,产品由国家统购。金银饰品内销基本停止。
1957年6月,为打击非法买卖金银,人民银行通知各级行, 对银饰业生产合作
社所需银料不予供应,只准其在农村按银行收兑价自行收购碎银首饰,从事银饰制
售,个体小银匠予以取缔。
1965年5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关于加强金银工作的指示》, 确定供销部
门不得代银行兑换金银和代银饰业销售银饰品;县城银饰业只准经营来料加工和翻
新业务;农村小银匠一律取缔。
以后直至1981年,对内销饰品和消费性用品所需金银原则上仍不予供应。
1982年,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为了满足人民对金饰品的需求和
及时回笼货币,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总行于8月9日发出《关于在国内恢复销售
黄金制品的通知》。省人民银行与省轻工业厅商定,先在济南、青岛设销售点,由
山东省工艺美术服务部、济南市工艺美术服务部、青岛市工艺美术服务部负责经销,
所售饰品由轻工业部统一调配,零售价每克64元,成色一般为12~18K金,以戒指、
项链为主。
1984年6月,人民银行总行与国家经委、物价局联合通知, 调整金饰品价格和
扩大金饰品销售。省内在贯彻执行中,将零售价降至每克48元。销售点增至8 处,
并在济南、青岛、烟台、潍坊筹设生产加工点。
1985年2月,为配合物价、工资改革,国务院决定动用国库黄金加工饰品, 供
应国内销售,以稳定市场,回笼货币。省内按照统一部署,将生产储备金饰品的任
务落实到生产厂家,并根据市场需要,增加24K金首饰的生产,同时保证质量, 增
加花色品种。到年底,省内已建立生产点2个,人民银行委托加工点5个,销售点37
个。1986年经省人民银行批准,济南、青岛、乳山的4个点,开办了以旧翻新业务。
一些地方的人民银行也办金店,经销金饰品。
1987年1月,省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银行金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明
确银行所办金店是集体企业,必须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办店原则,
贯彻回笼货币、稳定金融、为美化人民生活服务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
和销售金饰品,有条件的可经营其他金银制品和代客加工金银饰品。银行金店不得
将黄金转托行外企业加工,否则停止拨付黄金指标。没有生产能力的金店改为金饰
品销售点,只经营零售业务,银行不再拨付用金指标。各地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整顿,
不合格的撤销。
1987~1988年国家4次调高内销金饰品价格,但在物价上涨情况下, 饰品市场
异常活跃。为满足市场需要,省内于1988年5月开办用外汇购买黄金加工饰品业务;
6月委托5个加工点、确定4 个销售点完成为全国城市运动会筹集资金内部销售黄金
饰品任务,12月开办金饰品奖售储蓄业务。黄金饰品生产、销售达到高峰,全省内
销金饰品471公斤,年末生产、加工、销售点发展到137个。
1989年9月,省人民银行制定《金饰品生产、加工、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经
营金银饰品生产、加工、翻新、销售业务的单位,须经省人民银行批准,领取《经
营金银饰品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还须领取《使用金银供应证》,执行人民银
行核定的出厂价、批发价、销售价,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并
对经营、加工金饰品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全省有62个单位检查合格,颁发了《经
营金银饰品许可证》,75个单位被撤销。同时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与工商、公
安、物价部门组成查缴小组,对所有经营银饰品(银饰品市场未开放)的单位和非法
经营金饰品的单位进行清查,将查获饰品按门市收兑价收缴人民银行。到1990年 1
月,查缴活动结束。年末,全省81个饰品经销点,均控制在金饰品生产、加工、销
售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