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金银市场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4&rec=278&run=13

1933年以前,金银均可自由交易,国家允许各地炉房熔铸宝银,金店银楼制售
金银饰品,银钱行号买卖生金银和兑换银钱,以金银货及生金银作抵押借款,以银
元及生金银作发行兑换券的现金准备。
1933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废两改元,开始对白银实行管理, 规定所有内地存
银,除请求代铸或兑换银本位币外,不得行使;各炉房一律停止营业,以后不得私
自设炉熔铸;在国内运输银两及其他可供铸币之银,须经财政部核准发给执照,私
行装运的经各关卡查获一律充公;以银条、银块、银锭及其他可供铸币之银运送出
口,按国内外银价差额征收白银出口税和平衡税。
1935年11月实行法币制度,将白银收归国有,规定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
项的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行使银元,违者全数没收;各地银钱行号、商店及
其他公共团体或个人所持有的银币、厂条、银锭、银块及其他银类,限期兑换法币;
故存隐匿、意图偷漏者,按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处治。
“七七事变”后,国民政府又先后公布《金类兑换法币办法》、《限制私运黄
金出口及运往沦陷区域办法》、《加紧中央收金办法》,对黄金实行管理。
日伪统治区,为了满足侵略者的利益,起先准许金银自由交易,后来物价上涨,
金银价格逐渐上扬,遂于1943年实行严格限价,限定黄金每两联银券260元。 因限
价过低,形成黑市,终于1945年春明令取消限价。
山东抗日根据地主要由北海银行办理买卖生金银业务,着重在矿区收购,充作
向敌占区购买物资的“外汇”。除自用外,上交中共中央。原属冀鲁豫区的县份,
禁止金银行使和走私出境,为解决群众生活困难,防止奸商私运,亦由鲁西银行收
购。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统治区继续施行银币和金类兑换法币办法。其时黄金
黑市猖獗,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决定,济南市自1946年4月5日起停止黄金交易1个月,
后又延长两个月。1947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实施经济紧急措施, 公布取缔黄金投
机买卖办法,禁止黄金买卖、代替通货和携带出国,违者没收充公。指定中央银行
公告黄金价格,由当地中央银行或委托的银行收兑。淘采黄金由主管机关登记,所
产黄金由中央银行收购。工业及医疗需用的黄金,经财政部核准,由中央银行售给。
其他银行、钱庄不得从事黄金买卖,违者以投机、操纵、扰乱金融论罪,除没收其
黄金外,并处经理人5年以下徒刑,吊销营业执照。1948年8月,实施财政经济紧急
处理办法,自8月19日起禁止黄金、白银、 银币流通, 限期兑换金圆券, 或购买
1947年美金公债,或折合美金存储中央银行。除中央银行外,所有其他中外银行,
非经中央银行委托,不得收兑、持有或保管。但由于通货恶性膨胀,人民拒用法币、
金圆券,城市以黄金计价交易、农村使用银元的现象日趋严重。
解放区的金银政策,随着时局的变化而变化。
1946年上半年,解放区与国民党统治区的封锁撤销,物资交流扩大,金银的“
外汇”作用增强,金银政策侧重于收购储备。北海银行总行指示有条件的分支行,
代理总行收购;玲珑、铜井两矿区所产之金,分别由胶东分行和总行收购;工商局
收买的金银,分别转售给总行和胶东、渤海分行,非经省政府财政厅批准,原则上
不准外售。原属冀鲁豫区的县份,也执行了用发行货币吸收黄金的政策。
1946年下半年,为准备解放战争和平抑物价,北海银行决定只在内地产金区及
外来黄金较多之处酌量收购黄金,并以买进卖出、低处买高处卖的方式,与工商局
共同掌握金市,平稳金价。白银因用途较少,停止收购。胶东黄金交易一向发达,
实行银行挂牌收兑后,黄金交易转入黑市。为对金市实行管理和利用,8 月份起在
烟台、龙口、石岛、威海、朱桥、沙河、南村等有金市的地方,相继成立金银交易
所,通过审查交易员资格,淘汰了专事投机套利的“金皮”;通过在交易所公开成
交,掌握成交数量和价格;并按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当时是以烟台、龙
口、矿区为吸收中心,其他地方交易较少,主要是配合稳定金价,不作经常吸收。
原属冀鲁豫区的县份,仍用黄金代替“外汇”,采取只进不出的办法,市场出现黄
金投机。
国民党军队重点进攻山东后,为了准备力量,于必要时对内抛出,以稳定物价,
对外购买重要物资,清算“外汇”差额及特殊需要,仍在产金区及外来黄金较多之
处酌量收购。1947年5~7月,胶东区行政公署接连采取措施,加强金银管理。5 月
20日开始限制交易员资格,只允许有“外汇”需要的行业参加交易,以减少购金保
值和贸易差额,严禁商贩以黄金为买卖计算单位,排斥本币。6月24 日发布胶东区
金银与外汇管理暂行办法,金银买卖限在交易所进行,在黑市进行金银交易者,按
交易所牌价给以3折、5折贬值兑换的处分;进出口商人及公营企业机关需用黄金,
须经当地工商局审查同意,持购买证到交易所登记购买,发给出口携带证,供沿途
检查。7月8日指示金银交易所与外汇交易所合并,一律称外汇交易所,指定石岛、
烟台、龙口、威海、朱桥(归北海银行领导)、沙河、南村(归工商局领导)为设所地
点。渤海分行指定沧州、德州、周村、羊口4处吸收黄金,白银各地均可吸收, 由
以上4行向外推销。原属冀鲁豫区的县份,禁止白银流通, 向有使用银元习惯的南
旺县,允许有一个兑换期,在限期内准许领证输出。银行、工商局停止吸收金银,
必要时还可抛出一部分。除银行外,不准经营金银,机关、部队、商店现存金银一
律向银行兑换,不愿兑换者准许领证带出。
1948年解放战争转入大反攻,山东解放区对金银实行禁用禁出政策。2月1日,
山东省政府布告,一切金银不准在市场上当货币使用或私自买卖,由各地北海银行
按市价统一收购;土改复查出的金银浮财,分配前一律全部交售银行,换得北海币
再进行分配。3月9日,山东省工商总局、北海银行总行根据华东财政经济办事处关
于外汇管理工作的决定,对在接敌区封锁带内行使或携带金银者均予没收,海口进
口后即须兑换,不准行使,申请金银用作外汇均需带回指定物资,并在接敌区、海
口或内地进出口贸易发达地区成立外汇(包括金银)交易所,由银行掌握牌价与兑进
兑出的管理。5月华北金融贸易会议期间, 中共中央指示将收购银元作为一项战略
任务,分配山东收购400万枚,山东决定交易所停止银元买卖,由银行挂牌收购。7
月,北海银行全省行处会议决议,银元禁止流通及运输出口,鼓励入口,黄金须在
交易所内公开买卖。8月,山东省政府在山东省银钱业管理办法中规定, 银号钱庄
不得经营外汇、生金银业务。9月以后,内地的黄金买卖已失去外汇作用, 而是代
替内汇,携往新解放城市抢购货物。10月,济南军管会金融部负责人发表谈话,指
出民主政府准许人民贮藏金银,但禁止买卖,是为了防止金银流向敌占区,保护人
民财产免被金圆券掠夺;避免少数人投机操纵,影响物价波动;一部分资金专做投
机买卖,影响正常的资金融通。各地设立的外汇交易所,由原来的南村、沙河、德
州、石岛,7月份增加周村、潍坊、红石崖、济宁,至年底还有南村、沙河、潍坊、
石岛4处。收购银元任务,由于应付战争支出,头寸奇紧,实际完成 3074692 枚,
1949年在支援大军南下中南运301.4万枚。原属冀鲁豫区的县份,为大力掌握银元、
白银,从6月份起严禁白银外流,停止开发携带银元、白银出境证件, 边沿区加强
缉私,银行所存白银银元一律不准动用,集中送交区行。11月一律禁止使用银币,
停止金银买卖,严禁金银外流资敌。
1949年,山东继续在济南、烟台、潍坊、周村、威海、龙口、石岛、朱桥、沙
河、南村等地设立黄金交易所,严格管理黄金交易。除限定黄金买卖必须在所内成
交外,并实行:(1)事先进行买卖登记,掌握来源、去向、用途, 了解供求差额,
进行吞吐平抑,并便于随时抽查;(2)禁止委托人到市场指挥买卖, 防止扰乱金融
市场,维持正常秩序;(3)秤验成色,现货交割,防止欺诈和买空卖空;(4)在交易
所设信托组,代客买卖,并给委托者以减低佣金及买卖上的便利;(5) 审查清理交
易员,限定资格为有职业的工商业者,并须有殷实铺保,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
济南为北海币100万元),遵守交易规章;(6)利用关系掌握开盘价格, 不使黄金暴
涨暴跌,影响物价。继续收购银元,指定新海连、徐州、济南、济宁、周村、博山、
潍坊、沙河、烟台、石岛、德州为重点收购行处,后又增加青岛市。在不设黄金交
易所的地方,不准金银私相买卖,统由银行收兑,并加强黑市查缉。青岛解放后,
在宣布金银只准私人储存,不准买卖流通,国家银行挂牌收兑后,专门开展了打击
金银贩子的斗争。
1949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布告,自12月1 日起施行《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
办法》,取消黄金交易所。在解放区内,统一按照“允许人民储存金银,向人民银
行兑换人民币,不准计价行使、流通与私相买卖”的政策,加强管理。除经政府特
准出境者外,严禁一切金银带出解放区。在解放区内迁移、携带,或自其他解放区
携带金银途经本区者,须有区级以上政府的证明。无合法证件携带或以金银计价行
使的,由人民银行按牌价贬低15~30%收兑。确系走私资敌的全部没收,并以扰乱
金融论处,口岸及缉私线上查获的以走私论。私相买卖的,酌予贬价兑换,没收其
一部或全部,屡犯或情节重大的科以1~3倍的罚金。投机操纵金银买卖致市场物价
波动影响民生的,除没收其全部财产外,并按情节轻重处以3年以上15 年以下的徒
刑。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时制定《关于查缉金银黑市奖励暂行办法》,凡按银行牌价
贬值兑换的,以贬值部分的30~50%予以奖励;凡没收一部或全部的,以没收部分
所值10~20%予以奖励;如系经人告发而缉获的,从奖励金中以30%给缉获人,70
%给告发人。省人民银行统一规定金银收兑牌价,当时为每两黄金(成色996) 以不
超过旧人民币40万元为原则,银元每枚大头2000元,小头、帆船1900元,鹰洋、龙
洋1600元,川洋、渔洋1400元,杂洋1200元,白银每两宝银1200~1400元,碎银、
饰银500~900元。
1950年1月省人民银行行处会议决定, 对金银采取低价冻结方针:一是尽量减
少货币发行,以谋物价稳定;二是银元已无出路,黄金虽可充作外汇,但在当时国
际关系中也无有利出路,除在矿区为免工人失业而继续收购维持生产外,收购黄金
每笔不超过1市两,超过的须有区以上政府的证件方予收兑。 并根据取消黄金交易
所和动员金店银楼转业后一些金银买卖交易员和金店银楼业者从事金银黑市活动的
新情况,在各主要城市加强重点查缉。此后国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规定用黄
金搭购予以优待,群众踊跃售金认购,市场黄金减少,黑市价格日渐下跌,一度接
近或低于银行牌价(5月份黑市平均价济南95.9万元、潍坊89.3万元)。6月份以后,
受资本主义国家金价上涨和朝鲜局势紧张影响,黑市复又活跃,走私活动抬头。走
私路线有南、北、东3条,即南去上海或广州转香港, 北去天津和东经青岛出口,
均以做生意为掩护。7月, 按照华东区行转发总行关于执行金银管理办法的指示,
严查走私,以青岛、招远、济南、烟台、龙口、朱桥、沙河、石岛、潍县等地为重
点查缉行处,银行与公安、法院、税收、铁路、海关等部门联合行动,黄金买卖、
走私活动明显减少。其后经过1951年4月1日全国统一币制,1952年“五反”运动,
同年7月15日统一全国金银牌价,金银黑市基本敛迹。
1957年,一些地区非法买卖金银重又出现,6月8日省人民银行通知各级行处坚
决取缔。1961年开放集市贸易后,非法买卖金银时有发生,黄金、白银、银元的黑
市价格均高出银行收兑价10倍以上, 省人民银行再次通知各级行打击走私, 并于
1963年5月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金银工作的指示》, 配合市场管理部门和
手工业管理部门严加管理。
进入70年代,特别是1975年以后,随着黄金生产发展,黄金产量增加,一些不
法分子在产金区内以高出银行收购价几倍的价格收购黄金,进行倒卖,利用工作之
便贪污、盗窃金银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截至1977年,人民银行通过门市收兑、柜面
监督,发现贪污、偷盗、倒卖金银案件91起。
1983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
民银行管理金银的地位。1985年2月,省人民银行与工商局、 公安厅根据省内对条
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联合通知招远、栖霞、掖县、黄县、牟平、乳山、沂南、平度、
五莲、临朐10县,张贴《加强黄金管理、打击非法贩卖和进行黄金走私活动的通告》
,明示黄金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从事黄金开采的个
人、专业户、联合体,均需向县一级黄金管理部门办理《地方采金许可证》,在工
商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禁止无证开采;进入已经开发的国营矿山开采范围
的采金者,须向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地、市黄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所产
黄金一律交售当地人民银行,不准匿藏或转手倒卖;非法贩卖和进行黄金走私活动
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予以坚决打击,对为金银贩子充当经纪、窝藏黄金、提供落脚藏
身条件者依法追究。
1987年,黄金生产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政策,个体采金达到高潮。黄
金犯罪活动出现新的特点:有的结成集团,形成一条开采、收购、转运、销售、走
私出境的地下线;有的建立秘密加工点,设置转运、销售据点;有的自制金饰品,
以低于国家牌价的价格在黑市出售。6月,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
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山东为加强采金区的治安
管理,在招远等重点产金地设立了黄金派出所。此后又在临沂、泰安等边远产金地
配备了黄金缉私专用车辆,加强了查缉工作。至1990年,全省金银市场复趋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