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流动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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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6月,中财委决定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逐步推行经济核算制。
山东根据中财委的决定和办法,对国营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按1951年6 月底
的人民币价格重行估价,并按企业1951年上半年实际状况和1951年下半年的生产、
供销计划计算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定额,统由财政核拨和管理。
1953年起,为便于银行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发挥银行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
开始由银行以贷款方式,参与企业定额流动资金供应。是年2月, 对商业部系统所
属核定资金、实行经济核算制的企业发放定额贷款,其比例为全部商品流转资金的
70~90%。1954年5月,已经核资的国营工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财政拨给80 ~
85%,银行贷款参加15~20%。地方国营企业需要的流动资金,经财政拨补仍不足
定额时,暂由银行贷款支持。
1954年12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决定1955年度取消国营
企业的定额贷款。省内自7月1日起,严格划分工商企业的自有资金与银行放款。商
业企业参加商品流转的资金,一般不得少于季度计划商品库存的15%,其余部分由
银行放款。工业企业的定额资金全部由财政拨付,银行放款主要是解决企业生产过
程中季节性与非季节性的超定额资金的临时需要,以及流通过程中的结算资金的需
要,维持正常生产所需的定额资金不予放款。
1957年12月,国务院决定中央各工业部门的定额流动资金,改为70%由财政拨
款,30%由银行贷款。1958年起,人民银行恢复定额贷款,经财政部核定的企业多
余流动资金转给银行。同年3月,按照人民银行总行、 财政部关于增拨地方企业定
额流动资金的暂行规定,凡地方工业、交通运输、城市公用、农牧业企业1958年需
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由省地方预算拨付30%,人民银行贷款70%。地方劳改企业、
文教企业、试验性农业企业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地方预算拨付。
1958年12月,国务院确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律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从
1959年起,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已经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流动
资金,都由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将自有流动资
金全部转给当地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的贷款,统一计算利息。各级财政部门将
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列入预算,全部拨交当地人民银行作为信贷基金。企
业向银行所借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和商品流转的需要,不得用于基本建
设和其他用途。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编报年度流动资金计划,由财
政部门和银行共同审定,作为考核企业主管部门资金周转的依据。实行之后,实际
是由人民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全额信贷”,在及时保证企业流动资金需要的
同时,也导致了信用膨胀和信贷质量下降。
1961年4月,国务院转发财政部、 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供应办法的报告》。山东自同年7月1日起,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停止“全额信贷”
,恢复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和管理的办法。除超定额部分仍由银行
贷款外,定额流动资金的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的
自有流动资金;其余20%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人民银行,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
款。商业、外贸、粮食、水产等企业(包括所属工业企业),以及其他部门所属商业
性质的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国营农牧场,地方劳改企业等,仍实行“全额信贷”。
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三家合作,共同管理流动资金: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
行协助下,核定企业主管部门流动资金总定额,一年核定一次;企业主管部门在同
级人民银行协助下,按规定核定所属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根据生产或经营的实际情
况,按季进行调整,但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总定额;对于生产、供应、运销各
个过程中季节性或其他特殊原因超过定额所需要的流动资金,按人民银行的统一规
定事先编制借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和银行审查同意后借用。
1962年1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 交通企业银行定额
信贷的通知》,银行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不再参与20%的定额
贷款,原由银行参与20%定额贷款的企业,一律按1961年12月31日的帐面数额,转
作企业自有资金。
同年6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 商业部《关于实行存贷分户管理的联
合通知》,对商业部系统停止实行全额信贷,改由国家核拨部分自有资金,实行存
贷分户管理。
同年7月,根据国家经委、财政部、 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收购国营企业积压物资
的资金供应办法,物资总局收购企业积压物资和正常周转物资所需资金,60%由财
政拨给,40%由人民银行贷款。企业主管部门供销机构,收购特准积压物资所需资
金全部由财政拨给;收购其他积压物资所需资金60%由财政拨给,40%由人民银行
贷款。一机部成套局收购物资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拨给。
同年12月,实行计划管理的一、二级采购供应站、农副产品采购单位按计划核
定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的基层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饮食业、服务业、生
产加工企业等按正常周转的需要核定。非商品定额资金,不论哪种企业一律实行定
额管理,按年内最高季度需要核定年度资金定额,全部拨给自有资金。参加商品周
转的自有资金,零售企业按商品资金定额的60%拨给,三级批发企业按商品资金的
20%拨给。独立核算的饮食服务业,所需流动资金在利润分成款中解决。独立核算
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农牧企业,按定额全部拨给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仓储运输企业、
信托公司日常周转的资金,并入非商品定额资金,全部拨给自有资金。
1963年1月,按照人民银行总行、 财政部《关于改变地方其他商业流动资金供
应办法的联合通知》,对不属于中央商业部门和卫生部门领导的其他系统的地方商
业性质的企业(包括木材公司、水产公司、盐业公司、国营书店等),进行清产核资,
停止实行全额信贷。其流动资金的供应,30%由地方财政负责核拨,作为企业自有
资金;70%由银行贷款,作为借入资金。
同年4月,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发出核定1963年流动资金的意见。 规定工业
生产单位一律按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第四季度生产任务核算定额资金,季节性
企业按年度计划所安排的最低季度生产任务核资。交通运输、邮电、城市公用事业、
水产企业和文教卫生部门的生产企业,均以全年平均定额作为年度定额。
1964年,物资系统的资金供应改为:正常业务经营资金,属于定额部分由财政
如数拨足;属于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
1966年3月,按照财政部、 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核定流动资金和调剂资金余缺的
规定,将核定财政定额改为核定企业生产所需的正常的、合理的、平均的流动资金
占用总额计划,使资金与物资相衔接,以利于企业挖掘物资潜力,减少物资和资金
占用。在核定资金占用总额计划的范围内,各地区、各部门的供应比例,由财政、
银行两家协商确定;企业的资金供应比例,由主管部门在总比例范围内分别确定。
按照核定的计划和资金供应比例,抽多补少,调剂余缺。
其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
原则遭到破坏,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大量增加。全省预算内工业企业百元产值占用
的流动资金,由1966年的14.50元,上升到1971年的24.69元。1972年4月, 省革委
生产指挥部批转省财金局《关于工业资金使用情况和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意见的报告》
,与清仓查库、清产核资、处理积压物资结合,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同年11月,
又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情况略有好转。
全省预算内工业企业百元产值占用的流动资金,1972年和1973年分别比上年增加2
.19和1.83元。1974年再次受到冲击,百元产值占用资金高达48.26元,比上年增加
19.55元。197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财贸工作座谈会, 印发了财政
部起草的《关于整顿财政金融的几个问题(草案)》(简称《财政金融十条》),讨论
了工业流动资金占用情况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经过认真贯彻,流动资金管理混乱的
局面开始扭转。百元产值占用的流动资金,1975年下降为30.13元,1976 年再降为
29.20元。
1977年7月,执行新的《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新建、 扩建企业
投产后,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拨给;季节性、临时性需要的短期周
转资金,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物资供销企业的流动资金,根据核定的计划,按财政
拨款60%、银行贷款40%的比例供应。此后又对工商企业挤占挪用的流动资金进行
了清理,至1978年底,全省共清理收回10296万元,占当时挤占挪用总数的74.2%,
百元产值占用的流动资金降至27.87元。
1979年6月, 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制定的《全国清产核资试
行办法(草案)》,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业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生产、物资供应、
产品销售计划和核定的物资周转定额,核定企业正常生产包括季节性、临时性超定
额贷款需要在内的平均先进的流动资金占用总额,并参照历史先进水平按正常生产
最低需要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商业企业,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商品销售计划和
商品的合理储备期,零售商店核定正常经营平均需要的商品资金定额和非商品资金
定额,三级批发站核定正常经营最低需要的商品资金定额和非商品资金定额。商业
一、二级批发站只核定非商品资金定额,商品资金定额实行计划管理。地方企业流
动资金定额,由企业主管部门审定,报财政、银行部门,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批准。
1980年7月,国务院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国家经委、财政部、 人民银
行总行联合通知,国营工交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由银行从超定额贷款中划转
一部分作为银行对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并对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
山东根据清产核资进度,于9月30 日办理了地方国营工交企业定额贷款划转工作,
债权仍属银行,在企业自有资金有来源时逐步归还。从10月1日起, 根据每月月初
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按企业隶属关系,
分别向同级财政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月占用费率为2.1‰。银行划转的定额贷款,
比照占用费率计收利息,亦即按当时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减半。全省共核定地方国营
企业流动资金定额32.55亿元,其中国拨资金实有23.96亿元,银行划转定额贷款8
.59亿元。
1983年上半年建立流动资金考核制度。由财政、银行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
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指标,层层落实,据以执行和考核。
1983年6月,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决定自当年7月1日起, 国营企业
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有权制定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管理企
业的国拨流动资金,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和计划,考核企业使用流动资金的效
益。具体办法是:(1)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使用, 必要时在企业之间
进行适当调剂,并根据企业留利办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占用费。(2)
此后所需流动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政策供应,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此前各级财
政已经拨给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尚未下拨的必须在下半年拨给企业,不
得截留挪用。(3)改进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或计划核定办法。 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
额,由原来按储备、生产、成品3个过程和主要物资的合理周转需要核定“死定额”
,改为一般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进行核定,每年按销
售计划调整1次,生产和销售增长了,流动资金定额可相应增加。(4)国家下达的加
速流动资金周转指标,作为指令性指标进行考核。企业在资金定额(或计划)以内的
贷款,实行统一利率,取消定额内减半计息。超定额(或计划)的贷款实行加息或浮
动利率。(5)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6)
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7)清理流动资金,处理遗留问题, 不能长期挂
帐。
省内在贯彻执行中,按照当时各银行的分工范围,国营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
由人民银行直接管理,国营农牧企业、外贸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的流动资金,授权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分别管理。各家银行会同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办
理了流动资金的清理、交接工作。经过清查核实流动资金来源和查清企业流动资产
(简称“两清”),全省报废冲销5.5亿元,处理积压物资搞活资金3亿元,流动资金
“水份”减少65%。据4839户工业生产企业调查,是年产值增长8.57%,定额流动
资金增长5.28%,扭转了几年来流动资金增长超过产值增长的局面。资金周转1 次
101.34天,比上年加快9.16%。
1984年3月, 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工商银行总行颁发《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比例和补充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工商企业
在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中,国拨流动资金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之和,工业生
产企业不低于70%,物资供销企业不低于50%,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不低于20%,
商业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店不低于60%。地方、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扩
建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自筹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工业生产企业、物资供
销企业和零售商店最低不得少于计划需要量的30%,商业批发企业不得少于10%。
现有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实行利润包干
和承包的企业,每年从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10~3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
资金;实行利改税的企业,每年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至少拿出10%,用于补充自有流
动资金;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办法交纳所得税的小型企业和实行固定比例征税的饮食
服务等企业,比照集体企业的办法补充流动资金。
是年,由于生产的增长、企业未能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及新建扩建项目投
资未安排流动资金等原因,与工商银行有信贷关系的2855户国营工业企业,自有流
动资金仅占定额资产的33.14%,其中有167户没有自有流动资金,1675户自有流动
资金不足30%。
1985年,工商银行协助企业开拓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来源,实行随留利随补充的
办法。但由于各方面改革不配套,许多企业生产经营扩大后,不能按规定比例补充
自有流动资金。是年在工商银行开户的2126个国营工业企业,共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2357万元,3562户国营商业企业,共补充自有流动资金1727 万元。 据省人民银行
1986年2月调查,全省93个新建投产企业,自有资金仅占所需流动资金的10.6%。
1986年4月,省工商银行与省经委联合下达流动资金周转加速计划和挖潜计划,
9月又联合转发工商银行总行、国家经委关于加强成品资金管理的通知。 在挖潜、
压缩成品资金和发出商品两项资金占用计划超额完成的情况下,全省2104户工业企
业自补流动资金1.24亿元,3776户国营商业自补流动资金3152万元。
1986年11月,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发《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
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明确中央和省调价的商品、物资,在统一调整供
应、调拨价格以后,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物资,一律按
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新的订价调整帐面价值,所发生的差额作增减国家资金
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 企业调价收入多作利润分配, 没有完全用于增补资金。
1987年,在工商银行开户的2089户工业企业自补流动资金1.36亿元,3365户国营商
业自补流动资金3943万元。
1988年,省工商银行把工交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加速3%、 商业和物资供销
企业资金周转加速5%的任务,由各市地行层层下达承包合同, 实行流动资金周转
加速率承包责任制。1~9月份,资金周转加速12.1%。但从企业来看,主要因素是
价格上涨,销售收入增加。调价后企业应补充流动资金3亿元,到9月底只补充了 1
亿元。第四季度起治理通货膨胀,银行对挖潜不力的企业不再增加新的贷款,已占
用的限期收回,并加收罚息。各市地行又进行了一次补资检查,责令企业限期补足。
至年底,2071户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金1.58亿元,3909户国营商业补充流动资金1
.1亿元。
是年,由于企业间允许分期、延期付款,财务办法又规定发出商品即可作为销
售,流通秩序发生紊乱。银行按照政策管紧贷款之后,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日渐突出。
据调查,1989年3月末全省相互拖欠货款总额165.7亿元。经过积极清理,当年共清
理欠款97.75亿元,但边清边欠,又发生新拖欠146亿元。银行坚持完善企业补充自
有流动资金制度,当年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工业企业共补资3.54亿元,商业企业共补
资1.65亿元。
1990年,全省各级清理拖欠办公室、各家银行共组织清欠活动537次, 发放清
欠启动贷款40.4亿元,占当年各家银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的42%。全省共清理拖
欠货款136.5亿元,占年初数的73.9%。通过清理拖欠,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
供求矛盾,但前清后欠的根源并未消除。
截至 1990 年底, 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国营工业企业, 累计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110057万元,商业企业累计补充自有流动资金44479万元。 但工业企业自有流动资
金占定额资产的比例,已由1985年的31.32%下降为16.9%; 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
例也由1985年的19.78%下降为10.6%; 商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
比例,则由1985年的8.5%下降为6.73%。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企业自补资金达不
到规定比例。按现行制度推算,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用于自补流动资金的数额只占
定额资产的2‰,实现利润的1.04%,利润留成的6.34%, 在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严
重不足的情况下,随生产销售增长确定的“活定额”,便由银行贷款包资金供应。
一实行宏观紧缩,多数企业便陷入困境。每年下达的加速资金周转指标,对推动企
业挖掘潜力起了一些作用。从1985年至1989年,工交企业累计挖掘资金潜力81亿元,
搞活资金50亿元。但企业经营还是难以改善。全省测算,各种亏损、费用挂帐、物
资盘亏等损失近百亿元,已经背上沉重包袱。这些问题,有待在深化改革中研究解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