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单位现金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4&rec=274&run=13

1950年3月,政务院决定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 为有计划地调节现金流通及
节约现金使用,于4月7日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中国人
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各公营企业、
国家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简称公营单位)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规定的限
额外,必须存入当地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不得存入私营行庄。准予保留的限额,
在设有银行机构的地方,一般不超过3天的日常开支;未设银行机构的地方, 一般
不得超过1个月的日常开支。上述单位的相互往来,须使用转帐支票, 经人民银行
转帐;埠际之间往来,须经人民银行汇拨。除发放工资、向农村采购及零星开支等
必须使用现金外,均应使用人民银行转帐支票,不得以现金支付。
省人民银行当即于4月1日成立现金管理部。办理驻济各公营单位的现金收付、
转帐清算、埠际调拨及短期信贷,确定了集中存户、核定库存、推行现金收支计划
的工作步骤,同时推行专柜负责制,增加夜班收款。青岛也采取成立现金管理部实
行集中管理的办法,于5月1日开始工作。其他行处分别成立现金管理科、股,或由
业务部门兼办,于4、5两月先后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到9月底,据100个行处统计,
应管单位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已占87.8%,已确定库存限额的占80%以上,
存款平均余额比3月底增加3.32倍。全省单位库存现金占存款总额的比重,由3月份
的54.16%降为5.53%。不仅回笼了货币,稳定了通货, 而且大大增加了国家能够
使用的现金。
1950年12月1日,政务院通过《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 投资的施工计划和
货币管理的决定》。25日,中财委批准试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货币管理实施办
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省内据此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实行划拨清算,
集中短期信用,监督基本建设投资,主动掌握与调剂货币流通。从1951年起,各单
位编制分月的季度货币收支计划,批准额度只限当季或当月使用,各支出项目之间
不得互相流用。各行处通过编制、审核货币收支计划,将现金收支纳入计划轨道。
到6月底受管单位扩大到8082个,占应管单位的91%,其中93 %的单位编制了货币
收支计划。受管单位存款比1月份增长了75%。到10月底应管单位全部开户, 年末
纳入计划管理的单位上升到96%。至此,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收付制度基本确立。
1952年10月,全国货币管理会议提出加强货币流通计划管理工作。1953年9月,
中财委发布《关于加强现金出纳计划工作的指示》,要求大区和省财委“把现金出
纳计划工作建立与掌握起来,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市场情况,把收购的投放和物资供
应、税收等的回笼进行适当安排”。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现金出纳计划编制办法
(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及团体等货币管理单位,编制本
单位的现金出纳计划;省级主要财经主管部门,编制包括所属机构的本系统现金出
纳计划或提供有关计划材料;省分行和各县(市)支行,分别编制本地区的综合现金
出纳计划。到1953年底,各级人民银行均已开始编制现金出纳计划,按计划组织现
金的投放和回笼。1953~1955年,全省净回笼货币8655万元。
1958年“大跃进”中,大破规章制度,在现金管理上提出“何时要何时给分秒
不差,要多少给多少分文不少”等错误口号,破坏了货币的统一发行。1960年,根
据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出纳计划工作的报告》,省人民
银行按年度分上下半年编制现金出纳计划,经省人民委员会审批后,与信贷计划一
并送总行核批,按总行下达的现金投放或回笼差额组织执行。总行在批准半年计划
时,给分行一部分机动款,以解决临时必要的支出,超过机动款时须按程序申报批
准。并从同年2月开始,由各行于每月10 日将上月现金出纳计划执行情况报当地党
委及上级行,每年1月和7月将本地区货币流通情况作一次全面分析报告。同年9月,
中共中央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党组《关于严格实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报告》,省内据此
重新核定了单位库存限额,加强了单位收入现金和采购人员外出携带现金的管理,
并制定了《关于对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现金管理和非现金结算的试行规定》,现金管
理工作有所恢复。
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 严
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再次重申和强调加强现金管理,坚决制止一切违反现金
管理制度的现象。各级行处配合国民经济调整,把严格信贷管理与强化现金管理结
合起来,恢复和健全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现金管理得到全面加强。
全省由1960、1961两年投放11908万元,转为1962年回笼36434万元,1963、1964年
继续回笼3亿余元。
1965年4月, 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下达的《改革计划管理体制和贷款制度的方
案》,对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商店和城市社办企业实行现金管理,着重限制其携现
采购和坐支;同时取消了单位向银行报送现金收支计划的规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现金管理受到干扰。1971年12月,省财政金融
局经过调查,向财政部作出《关于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汇报》
,提出适当扩大非现金结算起点,与单位主管部门联合核定重点单位库存限额,坐
支现金必须经过批准。1973年3月,发出《关于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组织
各银行普遍开展现金管理大检查,总结经验教训,把现金管理工作恢复起来。1976
年4月,省人民银行根据省委1号文件关于实行农村现金管理的要求,下发了《山东
省农村现金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从是年起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
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分期分批实行现金管理。对生产大队、生产队的
现金管理,先在烟台全区及临朐、梁山两个县和其他地区的24个公社试点,然后逐
步展开。农村信用合作社受人民银行委托,具体办理和检查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
1977年上半年,省人民银行组织全省13个市地各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县(区)行,
对2346个单位的现金管理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和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
于8月29日发出《关于全面进行一次城镇现金管理大宣传、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
,共检查了34313个单位,约占全省公社以上受管单位的90%,对查出的问题边查、
边议、边整顿,对不适应实际情况的规定做了修改。年末单位库存现金较检查日下
降11%,新调整核定的坐支额增加了2.61倍。
同年11月,国务院在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同时,重
新颁布了《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强调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一
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人
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队企业也应实行现金管理。1978年7月, 山东省革
命委员会颁布《山东省农村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村现金管理工作全面展开。同
年8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将在中国银
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和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本建设单位,分别委托中国银行、信
用社、建设银行监督执行。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核定限额,
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对商店、粮店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
则单独核定限额。使用现金的范围,为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性支出及对公社社员的分
配和预支款,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支付对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
收购部门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
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各单位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
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不
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
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一般单位不准坐支现金,基层供销
社、粮站、食品站、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邮局
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医院退还病人款项及输血费,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
单位,坐支现金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开户银行同意。对违反现金管理各项规定的
单位,由银行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在一定期间停止部分或全部现金支付,将
外地采购人员所携大量现金予以冻结,情节严重者报当地革命委员会,对有关领导
和经办人员给予纪律制裁。此后,全省现金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1980年9月, 根据总行《关于放宽农村现金管理
的通知》,对农村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由社队自愿选择转帐结算或支付现金。
同时对企、事业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学校等)放宽现金使用和坐支范围。省内规
定:(1)现金结算用现额度由30元扩大到100元。(2) 毗邻地区小规模的购销活动,
允许使用现金。(3)机关、企事业单位到集贸市场采购农副产品办理转帐有困难的,
可使用部分现金。(4)商业单位开展自购自销,组织外地进货, 必须使用现金的允
许部分用现。(5)凡有营业性现金收入的单位,都可根据需要,提出申请, 经开户
银行批准,坐支现金。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承包户出售农副产品不再
以生产队为单位办理转帐结算,对交售农户直接支付现金。省农业银行恢复后,由
农行接办在农行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
实行上述措施后,对扩大城乡物资交流和搞活经济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在部分
干部中产生了现金管理可有可无的思想,大批现金专管员调离岗位,一些行处处于
无人负责的状态,现金管理工作普遍偏松。为此,1981年2月, 省人民银行根据国
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强调各单位使用现金
的范围和库存限额不得任意扩大。1982年5月,贯彻执行人民银行、 农业银行两总
行关于抓好农村货币流通工作的通知,配合物价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对在收购一、
二类农副产品中自行提价、变相提价,或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之前搞议价收购的,
未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三类农副产品集中区采购的,以及不服从当地统
一管理、哄抬物价的,银行拒付现金,不办理结算,也不予贷款。同年8月, 贯彻
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对采取不正
当手段,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从银行套取、骗取和坐支现金,进行走私贩私、投
机诈骗、贪污盗窃和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坚决停止支付现金,并反映给有关部门
处理。
1984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在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由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务院有关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行
使现金管理职能。现金收支计划实行“条块结合”的原则。计划的编制、指标的下
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检查,由各级人民银行与各专业银行共同负责。
1985年7月,省人民银行结合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情况, 制定了《关于加强现金
管理的暂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转各地执行。除重新明确,凡在银行、信用社
开立帐户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位(包括农村乡村集体和乡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一律实行现金管理外,特别强
调:(1)从实际出发,核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按3~5 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
现金核定,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15天。超过结算起点的
开支,在300元用现额度内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办理转帐。(2)加强对坐支现金的
管理。发放工资、奖金和工资性补贴,不准坐支现金。其他方面的开支,须先提报
坐支计划,核定坐支范围和额度。(3)加强对工资性支出的现金管理。 各单位支付
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承包费所需现金,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支付。消
费基金按专户管理的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转入专户,先存后支。(4) 加强农村的
现金管理。乡镇企业向国营、集体企业以及乡镇企业之间支付货款、劳务款项或其
他经济往来,超过300元的原则上都要实行转帐结算, 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须经开
户银行审查同意。大量收购农副产品的乡村企业,需按季或在收购旺季报送用现计
划。各单位对承包户、个体户发生的经济往来,由银行认真审查,制止不合理的现
金收付。(5)加强对异地采购的现金管理。单位到异地采购或其他大额支付, 应办
理转帐结算。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在政
策、计划范围内必须使用现金的,经银行审查确属有利于生产发展、活跃市场和安
定人民生活的正常支付,允许支取现金。对不按国家规定到产区抢购、争购紧俏商
品的现金支付认真审查,发现有现金来源不清、用途不明、哄抬物价以及违反国家
计划、政策的,及时追查清楚,向有关部门反映。(6) 加强柜面监督和事后检查。
对一般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继续违反及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现
金支付,直至封闭其帐户。对弄虚作假,逃避银行监督,从银行套取现金或坐支现
金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的,按套取或坐支额的10%处以罚款。
同年9月,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转发五总
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工商银行检查7742个单位,基本做
到“六无”(无超库存限额、无坐支、无白条顶库、无职工借款、无套取现金、 无
滥发奖金补贴)的仅占30%。总计检查日帐面库存现金占核定限额的5.18倍, 坐支
超出限额10.46倍。白条顶库、出借帐户套取现金、 单位存款存入储蓄等问题也很
突出。各行对检查出的问题,分别作了处理。但在以后几年中,终因专业银行无专
人监管和监管口径不一致,未能持久、全面、扎实地落实下去,对金融物价的稳定
和公有资金安全均有不利影响。
198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9月8 日,
李鹏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号令,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从10
月1日起生效。9月23日,人民银行总行印发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
例及细则明确规定:(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包括乡镇(村办) 企
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
业,都属于现金管理范围。(2) 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
和稽核。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
管理。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
(3)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限制在职工工资及工资性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对
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
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支出。
(4)结算起点,提高为1000元。(5)严格履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坐支范围和限
额以及现金交存支取制度。(6)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超限额保留现金和白条顶库;
严禁随意和超限额坐支、单位间互相借用现金、保留帐外公款、以各种方式套取银
行现金;严禁对现金结算以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或只收现金拒收转帐凭证;严禁
以现金购置国家专项控制商品;严禁公款私存。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或
罚款。(7)开户银行如有失职,由当地人民银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追究行
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银行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贪
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改进金融服务, 完善银行内部奖惩制度,
优化管理环境。
按照国务院和总行要求,省人民银行成立了现金检查办公室,组织各市地人民
银行及专业银行开展现金大检查。编印了10余万册《现金管理宣传手册》,向开户
单位和社会各界做了广泛宣传。10~12月份,全省连续进行了3次大规模检查, 据
170591个(次)单位检查统计,检查日共查出超限额库存现金1.24亿元,个别单位超
过限额几十倍乃至上百倍,查出白条顶库1.3亿元,未经批准坐支4.92亿元。 农业
银行检查的55124个单位,检查日库存现金超限额3.6倍,坐支超限额4.4倍, 白条
顶库占帐面库存现金的61%,套用现金983笔、495万元,租借帐户套取现金543笔、
677万元,公款私存311笔、406万元。针对查出的问题, 各行重新配备了现金专管
员,一些行建立了大额现金支付的“三级审批”制度,原未纳入管理的私营、个体、
中外合资企业也实行了现金管理,现金支出增长过猛的势头得到遏制。
1989和1990年又组织了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现金管理明显好于往年。但现金
管理可有可无的思想仍未完全消除,单位在多家专业银行开户逃避监管的问题仍普
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