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信贷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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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省人民银行执行总行制定的《统一资金运用与调拨制度》。 省内
吸收的各项存款,按照规定限额上缴华东区行,或由区行临时调用。4~9月,上缴
资金平均占存款的100%。
1951年,正式编制业务收支计划,含各项资金来源和各项资金运用,并包括损
益匡计。计划按年度编制,执行中按季编制季度计划,并列出分月数,均列期末余
额和平均余额,由总、区、分行自上而下下达执行。省行指定青岛分行、4 个直属
支行、12个中心支行和21个县市行,为编制业务收支计划的重点行(这38 个行的业
务量,约占全省90%左右)。此时中央主管部门的贷款,是向总行、区行直接办理,
再下拨资金,银行业务计划又与财务计划混在一起,还不是完整统一的综合信贷计
划,但已起到规划资金来源与运用的作用。
1952年9月,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全国计划工作会议, 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综
合信贷计划编制方法(草案)》。综合信贷计划由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两个部分构成。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企事业、机关、团体、财政和个人在银行的各项存款,银行自
有资金和当年结益,货币发行量,汇兑在途等暂收性资金。资金运用主要包括:对
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各项贷款,金银外汇占款,上缴税收,其他
暂付性资金。中央级计划由总行编制下达执行,地方级计划由总行、区行、分行逐
级下达执行。
1953年起,省内各行开始编制综合信贷计划。以直属支行、县支行( 包括中心
支行营业部)、会计独立的办事处为编制信贷计划的基层单位,省分行营业部、 青
岛分行、各中心支行为编制信贷计划的重要环节。按照中央统一集中和逐级负责的
原则,由各级行负责编制同级企业及当地地方经济的信贷计划草案,并负责审核上
级部门所属企业的信贷计划。除编制年度(分季)计划外,并编制季度(分月)计划,
按季检查总结执行情况。各项计划指标均列余额和增减额,主要掌握增减额。
从1953年到1955年,信贷计划管理体制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指标
管理”。所有存款均归总行统一运用,各项贷款由总行核批指标,逐级下达。贷款
指标分三种情况掌握:对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充分供应资金,但须专款专
用,不得与其他贷款调剂;对国营企业和供销社系统的贷款,实行系统管理,系统
之间不能相互调剂;农业、手工业和合营、私营工商业贷款,分别核定指标,不能
相互调剂。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对壮大国营经济和配合三大改造起了积极作
用,但也存在上级行核批的计划指标脱离实际,下级行不能因地制宜和不能发挥地
方积极性等问题。
1956年,总行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适当扩大地方权限”的原则,调整
信贷计划管理权限。除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仍需专款专用,中央级企业各系统贷款指
标不能流用外,农业贷款在总行下达的年度最高余额和年末余额两个指标范围内,
省分行可以自行安排季度计划;地方国营工业、合营工业、合营商业、手工业四项
贷款,总行只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季度计划由省分行自行安排,四项指标可以互相
调剂;省管商业公司和供销社贷款,也由省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
季度计划,执行中可以调剂使用。此外,总行并给各分行分配一部分后备贷款指标,
用于解决国营工商业年度中间贷款指标不足的需要;允许城镇储蓄存款超计划完成
部分,由省分行用于增加地方国营工业、合营工业、手工业和合营商业四项贷款指
标,或增加后备贷款指标。执行结果,较好地发挥了地方组织资金和合理使用资金
的积极性。
1958年,为支持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人民银行总行又把当年城镇储蓄增加
额全部交给地方,用于支持地方国营、合营、手工业生产;将农村存款当年6 月底
比上年6月底的增加额全部留给地方,用以补充农贷资金的不足。1959 年随着财贸
体制下放,银行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管理办法,
除了中央财政存款和中央企业贷款仍由总行管理以外,其余存贷款下放地方管理,
实行差额包干,存款大于贷款的差额上缴上级行,贷款大于存款的差额由上级行补
助,在计划包干差额范围内,多吸收的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在农村,银行对人民
公社信用部只管一个信贷差额,上下半年各算一次帐,在核定的差额范围内,人民
公社可以自行安排信贷计划。但在当时形势下,信贷计划管理权限的下放没有收到
预期效果,反而给增加计划外放款开了口子,对贯彻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的方
针产生了不利影响。1959年4月, 根据中共中央《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的决
定》,停止执行农村人民公社信贷差额包干办法。1960年1 月将信贷计划集中到中
央和省管理,并分上下半年一年两包。但已经形成的局面很难扭转。1960~1961年
期间,由于全国性经济困难,信贷失控,通货膨胀,城乡居民储蓄大幅度下降,引
起银行资金紧张。
1961年4月,总行决定不再实行差额包干办法,恢复原来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
按季核批信贷计划,各项放款指标不得相互流用,给分行一定数量的后备放款指标,
用于解决工商业放款的临时需要。
1962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 严
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在批准的信贷计划范围内层层控制,为国家守计划、把
口子。经各方面共同努力,山东实现了“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要求,存放差额
缩小9.9亿元,货币回笼3.6亿元。
1963年2月,执行总行《关于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行高度集中
统一与分级分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中央各部所属的各省管理局和直属企业,省级
商业、供销部门垂直领导的专业公司,均由总行下达贷款指标。农业贷款、地方工
业贷款、国营工业结算贷款、其他商业贷款等指标,由地方政府在总行下达的指标
范围内掌握分配,从严控制。各级企业的贷款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编制,抄送同
级人民银行,实行“双线”管理。这在当时情况下,有利于统一组织全国的商品流
通和保证市场供应,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但银行的贷款自主权受到削弱。
1965年4月,总行修订信贷计划管理办法, 适当扩大了地方各级银行的管理权
限。中央工业商业贷款计划,各分支行不再层层向总行编报,由总行编制下达。省
管理的工业、交通、手工业和其他商业的贷款计划,仍由省分行编制。县市管理的
企业贷款计划,由县市支行管理。省分行只编制储蓄存款、农村存款计划,其他存
款计划由总行编制。省管理的贷款计划,省分行可一面上报,一面下达。
1966年初,省人民银行与各主管部门协商,从第二季度起将省级工业企业的季
度信贷计划下放到地市行管理,并准许各地、市行在省下批的省、专、县地方工业
贷款总指标内,互相调剂使用,抽多补少。1967年10月,又将贷款计划按季掌握改
为按年掌握,以年内季度最高库存为依据,一年只编报审批一次计划,年内各企业
之间贷款指标发生余缺时, 由专区、 市在该地区总的贷款计划指标内调剂解决。
1969年2月,贷款指标由条条管理改为块块管理,省对下不再按项目下批计划指标,
只对每一地区批一个总指标,由各地区自行安排项目和单位,省行酌留机动指标,
在地区间调剂余缺。1971年6月,省人民银行根据全国财政银行工作会议精神, 制
定了《关于农村信贷包干试行办法》,适当扩大地方对农村信贷的管理权限。除原
有农贷指标可继续周转使用外,农村存款(包括社办工业、 企事业存款和信用社转
存款)新增加部分,省包到地市,地市包到县,在保证存户提取的前提下, 统一安
排,周转使用,重点用于“五小”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并要求农贷指标与信
用社资金统一计划、统一安排。但在“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下,普遍发生管理偏松、
计划管理被削弱的问题。
1972年12月,执行总行重新制订的《信贷、现金计划管理办法》。在中央统一
计划下,省对地市管年度信贷计划,地市对县在省批准的年度计划内实行季度计划。
省对地市恢复按项目下达指标,项目之间不得互相调剂。在工业贷款指标中,增批
集体工业“五小”设备贷款指标,单列省级物资企业和工业供销企业贷款指标,由
省和地市共同管理。工商贷款周转指标,分别在上年末工商贷款余额5 %的幅度内
掌握,省对地市分别工、商分配年度绝对数,年末收回,工、商之间不能相互调剂。
确需超过贷款计划时,除商业部门收购农副产品、外贸部门临时援外任务所需贷款
可以边报边用外,其他项目必须按程序申请追加。这些规定,对恢复被破坏了的信
贷计划管理制度甚为重要。但在当时情况下未能切实贯彻执行,信贷资金投放多、
效益差的问题依然存在。
1977年,执行总行重新颁发的《信贷、现金计划管理办法》,恢复了“统收统
支、指标管理”的管理体制。继续推行农村信贷包干,省行下达给地市的农贷指标
和以后每年增拨的农贷指标,由地市周转使用,实行多收多用,少收少用。农村存
款以1971至1975年的6月底平均余额为包干基数,以后每年6月底新增加部分,在下
年初由省作为增加各地市的农贷指标,余额减少时相应减少指标。为防止6 月底农
村存款人为突增,1979年改按上年7月份到下年6月份12个月平均余额掌握,并对超
存部分实行省和地市按1∶9的比例分成使用。
1980年,执行总行制定的《信贷差额控制办法(试行草案)》,将“统收统支”
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改为在坚持银行业务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计划,
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差额控制的项目,资金来源方包括除中央物资
供销企业存款、外贸存款、地方基本建设存款之外的各项存款加信贷基金,资金运
用方包括除中央物资供销企业贷款、外贸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之外的各项企业贷
款。资金来源大于资金运用的差额为存差,资金运用大于资金来源的差额为借差。
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和信贷差额控制计划,将信贷差额计划下
批地市行,地市行下批县支行。并核给地市行年中最低存差计划或最高临时借差计
划,以解决年内信贷资金季节性和临时性资金需要。支行执行时,最低存差计划必
须实现,最高借差计划不得突破。在保证不突破差额的前提下,工、商贷款指标可
以调剂使用,多吸收的存款和节约的信贷资金,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贷款政策和原
则,用于增加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在保证满足农副产品、工业品收购和工
业生产资金需要的前提下,也可以发放一部分中短期设备贷款,但须报经省行批准。
各行向省行存入、借用资金,按照存贷一致的利率计算利息。当年实现的利润,按
规定比例拨给各行作为信贷基金。
同年,中国银行对外汇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批用衔接,放收挂钩,
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省内在不突破中国银行总行核批的贷款余额控
制指标的前提下,多收可以多放,年内周转使用。
1981年2月,人民银行系统在试行“差额控制”办法的基础上,将“差额控制”
改为“差额包干”,除中短期设备贷款仍实行单项指标管理外,所有存贷款项目全
部纳入差额包干范围。各级行在保证不突破信贷差额包干计划的前提下,各项流动
资金贷款指标可以互相调剂,多吸收的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多余的资金可以拆出,
城镇储蓄按季度计划超存部分可提留80%用于中短期设备贷款。
同年,农业银行对农村信贷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大包干)的管理办法,
各级行在存差不减少、贷差不突破的情况下,多吸收存款、多收回贷款可以多发放
贷款。为适应农村信贷季节性需要,包干计划分“年中差额”和“年末差额”两个
指标。
同年,中国银行试行“控制余额,周转使用”的计划管理体制。在批准的信贷
计划和审批权限范围内,各级行有按照贷款办法掌握发放的自主权,承担按期收回
的责任。在不突破贷款余额控制指标前提下,多收可以多放。外汇贷款指标,按在
3年内周转使用的控制数核定。各项人民币贷款指标,在上年度实绩的基础上核定。
新的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改变“统收统支”体制下长期存在的“重贷轻存”、
“重放轻收”思想,扩大信贷资金的活动范围和活动领域,起了积极作用。但办法
本身还不完善,在支持经济迅速发展中,流动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的问题
比较突出。
1982年,人民银行系统在继续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基础上,把城镇
储蓄存款增加额的20%留给地方,按中短期设备贷款的有关规定掌握使用。省分行
对各地分配一般中短期设备贷款收回计划,计划内收回部分70%交省,30%留给地
市周转使用,超计划收回部分全部留给地市使用。并针对流动资金占用多、周转慢
的实际情况,发出《关于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要求各级行严格按照国
家生产、收购计划和购销合同掌握贷款,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实现流动资金周转
加快2.5%的任务;加强工商信贷计划管理,超过年末计划必须经省行批准; 与储
蓄挂钩的中短期设备贷款,必须在储蓄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按比例使用,收回的中短
期设备贷款,完成计划不足70%的不准安排使用,超计划收回部分要先收后用,防
止突破年末指标。
1984年,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采取过
渡办法,即专业银行吸收的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划为人民银行
的信贷资金;专业银行吸收的其他存款,按企业存款20%、农村存款25%、储蓄存
款40%的比例缴存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由人民
银行重新核定;信贷收支全部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按照人民银行核定的信贷计划执
行;计划内所需资金,首先用自有资金和归专业银行使用的存款,不足部分由人民
银行分支行按核定的计划贷给;临时需要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也可向其
他专业银行拆借。
同年,中国银行系统开始编制外汇存、贷款及外汇信托投资计划,人民币存、
贷款计划,银行业务外汇收支计划。
同年10月,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全国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决定下年实行
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以1984年末余额为基数,与专业银行划分资金,实行实贷
实存。但疏于管理,导致人为地扩大年末贷款余额,市场货币流通量迅速增加。
1985年起,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
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除建设银行外,其他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全
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平衡后,核定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资
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人民银行划分给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
信贷资金,作为专业银行的营运资金,由专业银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人民银行
同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层层下达计划指标的办法,由省人民银行在总行下达
的借款额度内,贷给专业银行省分行,下拨所属行处,转入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的
存款帐户,实贷实存,先存后用。专业银行省分行在省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青岛分
行就近在青岛市人民银行)开立存、贷款两个帐户,资金往来相互计息。 专业银行
发生的临时资金需要,由其省分行书面申请,经省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发放临时贷
款,临时贷款不得跨年度使用。专业银行之间,允许相互拆借,横向调剂。专业银
行吸收的一般存款,统按10%的比例缴存人民银行。
各专业银行同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省工商银行对辖内行处实行“双控”
管理,既控制信贷规模,又控制信贷差额。省行对市地行下达的年度计划,存差必
须完成,借差不得突破,有规模无差额不能多放贷款,有差额无规模也不能发放贷
款。省农业银行实行“统一计划,三级管理,实借实存,自主经营”的管理办法,
在上级行核定的计划内,实行多存多贷,少存少贷,并对资金使用效益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也实行省、地(市)、县三级管理,完善信贷计划和资金管理体制,增强自
我约束能力。
从1985年11月20日起,建设银行的信贷资金,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以财政
拨款发放贷款的资金,坚持先拨后用、存大于放的原则,不得挤占信贷资金。信贷
资金实行差额控制,存差必须完成,借差和贷款规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建设银行
吸收的一般性存款,按30%的比例缴存准备金,并将在其他专业银行开立的存款帐
户,改在人民银行开户。在建设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差额控
制,实借实存,存差上交”的办法。
同年,人民银行加强宏观控制,对各专业银行的资金活动,坚持按旬考察,按
月分析。先后组织三次信贷大检查,清理收回了一些不合理贷款。信贷计划执行较
好,全省各项存款超额38.9%完成国家计划,流动资金贷款增幅减小,仅比计划多
发放3.17亿元,贷款使用趋向合理。
1986年第一季度,企业资金普遍紧张,相互拖欠达到106亿元。 省人民银行根
据总行“有区别松动”的货币信贷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把计划与资金分
开,人民银行不包专业银行资金供应。专业银行的贷款计划,靠吸收存款、灵活调
度和相互拆借来实现。在完成存款计划的基础上,多吸收存款、多收回贷款可以多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通过大力发展储蓄事业筹集生产建设资金。各专业银行都
可办理储蓄业务。在大中城市组建城市信用社,办理城市居民储蓄业务。人民银行
推广邮政储蓄,所吸收的存款全部归市地人民银行安排,作为临时贷款的资金来源。
三是允许各专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以所筹资金发放特种贷款。四是开办银行保付
支票业务,办理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帮助企业清理拖欠货款。五是把人民银行的临
时贷款权下放到市地分行,实行“两级管理,灵活调度”。执行结果,存款再次超
额完成计划,资金紧张状况转趋缓解。
1987年,人民银行在执行“紧中有活”的货币信贷政策中,进一步完善信贷资
金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分为两类:一类为年度性贷款( 即原来的
计划内贷款),以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和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 用于专业银行
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信贷资金不足;另一类为短期贷款,将原来的临时贷款划分
为日拆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再贴现,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和商业票据为
主要资金来源,用于专业银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两类贷款分别管理和控制,年度性
贷款额度有余可用于短期贷款,短期贷款额度有余不能用于年度性贷款。同时按照
“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实行期限管理。省人民银
行在贯彻执行中,把各专业银行1984年的基数贷款(工商银行除外),1985、1986、
1987年的年度性贷款,下放到市地分行,实行分层次的资金管理。根据山东农副产
品收购量大、季节性强、地区分布极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允许省农业银行保留年度
性借款额度259042万元,并把一部分短期贷款下放到县级人民银行掌握。同时通过
调整专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比例,调节信贷资金供求。年初将建设银行的缴存比
例由30%调为10%。第四季度起,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缴存比例均由10%
提高为12%,人民银行并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经过完善资金管理,贷款结
构有所调整,现金净投放基本控制在计划之内。
1988年的金融宏观控制目标,仍以控制信贷规模为主,分上半年和全年两个指
标进行考核和监控。1~8月贷款增加较猛,储蓄增长缓慢,资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
货币投放过多,市场出现商品抢购风,一些行储蓄“滑坡”;专业银行因资金紧张,
延压联行资金,同城票据交换受阻,甚至不能保证企业和储户提取。8、9两月,国
务院连续发出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和决定。为此,省内采取了一系列紧缩措
施。9月份各地人民银行收回上半年对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短期贷款, 将乡镇企业
贷款维持在6月末的水平。10月份起所有信托投资公司停业整顿。 人民银行加强宏
观调控,将信贷规模改按指令性计划进行管理,实行双线控制,按月考核,落实责
任;将存款准备金比例由12%调高为13%,限制信贷扩张;人民银行年度性贷款利
率和短期贷款利率,由6‰分别提高为6.9‰和6.3‰,抑制信贷资金过度需求; 对
专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特种存款,促进信贷结构调整。至年底,全省银
行各项存款比总行下达的计划多增加17.4亿元,各项贷款只占总行核批规模的93%。
但信贷资金管理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对各种信用活动的计划管理还不完备。
1989年,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省人民银行开始试编全社会信用规划,对
社会信用活动分三个层次进行管理:第一层次是全社会信用规划。把国家银行、其
他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和各种形式的债券、股票、集资等,都纳入规划。各市地人
民银行根据省行下达的计划,负责辖区的控制。第二层次是国家银行信贷计划。贷
款限额实行“双线控制”,即专业银行负责本系统贷款限额的控制和考核,人民银
行负责本辖区贷款限额的控制和考核。第三层次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农
村信用社的限额计划,委托农业银行具体负责控制和考核,人民银行进行监督;城
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托)计划,以及金融债券、企业
股票、债券、集资等信用活动,均由各地人民银行按上级行核定的限额计划负责控
制和考核。
对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以存定贷”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只核批各家专业银
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再核批存款计划。贷款最高限额包括流动资
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及各项贷款总额,实行“全年亮底,按季控制,按月考核,
适时调节”。并规定专业银行下批的信贷规模,必须抄报同级人民银行,否则不予
承认,并给予信贷制裁。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继续实行“期限管理,限额控制”。各地人民银
行对专业银行审批贷款实行“三挂钩”,即同专业银行的贷款最高限额挂钩,与贷
款投向挂钩,与清仓挖潜挂钩。
根据压缩固定资产投资,抑制社会总需求,保证重点项目的要求,建设银行对
重点建设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并按基建贷款收回计划的70%,技改贷款收回计划的
50%,上年末计划内贷款逾期余额的10%,建立调节基金。人民银行的专项贷款,
由省行集中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确定项目,发放贷款。
为维护银行信誉,确保单位、个人存款提取及资金清算,省人民银行对各专业
银行核定存款备付金限额,与专业银行联合下达各市地行,各级人民银行按旬考核
同级开户专业银行备付金限额,低于限额的必须在3日内补足,补不足的按缺额的1
%计收罚款。
工商银行为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在部分行试行“总量控制、结构对应、比例监
测”的资产负债管理和“岗位分设、集体审议、科(行)长决策”的审贷分离模式,
总结经验后在全省推广。
上述措施和国民经济其他宏观调控手段的实施,保证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
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政策的实现,各专业银行的支付能力
也有改善。
1990年,省人民银行正式编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收支计划,建立并完善了
包括银行综合信贷收支计划、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计划在内的全社会信用计划
和统计体系。制定了《全省银行贷款规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和专业
银行规模管理的权限,确立了“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双线管理,按季调控,逐月
考核”的规模管理办法。对不同层次的计划限额,按分工范围进行管理和监控。各
地区贷款限额由省人民银行下达,各市、地人民银行进行监控,季中在市地间进行
调节。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限额,省人民银行将全年
限额一次下批到市地,由市地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按季监控。同时加强存款准
备金管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均按人民银行
总行制订的划缴存款范围执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重汽财务公司、烟台
住房储蓄银行,按省人民银行制定的划缴存款范围执行。
是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增加209.9亿元,比上年多增加75.8亿元。
各项贷款增加257.15亿元,比上年多增115.49亿元。通过加强和改善信贷资金宏观
管理,贷款投向更趋合理。但新增工业贷款中约有51%被产成品资金占压,加上其
他因素,贷款存量不合理的状况更加突出,银行经营风险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