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金融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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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和民国初年,山东各地的金融市场多为货币市场,除由同业议定交易规则
外,基本上是自由交易,政府未加管理。
1920年,青岛取引所开证券交易,上市股票由日方指定,股票价格由日方操纵。
不久引发股票风潮,而于1924年停办。其后青岛交易所于1934年开办证券业务,主
要买卖公债,交易量有限。
1933年“废两改元”和1935年实行法币制度后,货币交易逐渐减少。
1942年起,日伪在青岛、济南组织票据交换所,规定交换差额通过同业拆借解
决。同业拆借,主要在参加交换的行庄之间进行。
抗日战争胜利后,青岛的证券市场一直没有恢复。同业拆借得到发展,仍结合
清算交换差额进行。
山东全境相继解放后,只同业拆借维持了一个时期。新中国建立初期发行的各
种公债,均不准转让流通。1953年取消商业信用后,汇票也不准转让流通。金融市
场长期处于封闭状态,除了以金融机构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外,各种形式的直接融资
均在查禁之列。1980年以后,才逐渐允许直接融资,开放各类金融市场。
1984年下半年,省内首次出现社会集资热。至1985年6月,全省14 个市地共集
资54854万元,其中城乡企业集资占53.1%,地方政府集资占46.9%。 社会集资的
兴起,开通了直接融资的渠道,加快了经济发展。但集资单位中,有的未依法登记
注册或没有自有资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的以集资为名搞行政摊派,债券、股票含
混不清,很不规范,股息率、分红率过高。为了加强管理引导,省人民银行参照总
行草拟的《企业股票、债券暂行管理办法(送审稿)》,对省内社会集资按以下原则
进行管理:一是发行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是政府和行政事业单
位不得发行股票、债券;三是股息和红利之和,集体股不高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的50%,个人股不高于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50%,债券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
储蓄利率的20%;四是对股票、债券的发行分级审批,500 万元以下的由市地人民
银行审批,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省人民银行审批,3000 万元以上报总行
审批。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济宁、菏泽等6个市地分行,均报请市政府、 行
署同意,发布了地区性的管理办法,对以往的集资进行了清理整顿。以后又根据国
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有关从严控制股票、债券的精神,规定社会集资只限于能源、
交通、邮电、原材料工业和为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的乡镇企业以及第三产业,建设项
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资企业必须具有投资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投资
企业不得挪用银行贷款参加集资,一切集资活动都必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
1985年4月1日起,各专业银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商业汇票承兑、
贴现暂行办法》,开始恢复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同年5月, 人民银行总行准许个
人购买的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在保存二年以后,可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办理贴现,贴现率统一规定为月息12.93‰。同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工商
银行、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
1986年2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制止国库券当作货币在市场流通的简报, 通
知各市地行向各专业银行、工商管理和财政部门宣传解释,共同管理,对以国库券
进行商品交换和兑换人民币的活动严加取缔,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严重的交司法
机关公开处理。
同年6月,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指定省人民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事宜。
各专业银行对发行和购买股票、债券的开户单位,进行审核与监督,并负责具体管
理工作。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硬
性集资。集资额度必须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市、地的集资额度,由省人民银
行逐年确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执行。单项审批权限,济南、淄博及沿
海开放城市分行为500万元,其它市、地分行为300万元,超过审批权限的报省人民
银行审批。省人民银行据此下达了贯彻实施意见,对《暂行办法》公布前未经批准
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补办了报批手续,不合规定的予以纠正,制定了社会集资额
度计划,并提出了“首先使社会集资股票、债券化,然后使股票、债券规范化”的
管理目标。是年全省共发行股票、债券15316万元,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重点项目。
1986年下半年,开始建立票据贴现市场和资金拆借市场。从8月1日起,全省有
13个市地办理约期支票和商业汇票的贴现、再贴现业务,至年底共办理贴现1.7 亿
元,人民银行再贴现9000万元。9月全省人民银行行长会议之后, 支持各专业银行
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和行际间的资金拆借,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环渤海经济区、
淮海流域经济区和华东经济协作区等省际和市际、城市、农村各种形式的资金拆借
市场,10、11月间,拆借资金17亿元。
同年12月,省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建立短期资金市场意见的报告》和《
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引导发展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
和证券市场。同业拆借,省内各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都有资金头寸拆出拆入的权
力。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资金,既可以拆出,也可以拆入;既可以在当地拆借,
也可以在异地间拆借;既可以在一个银行系统内拆借,也可以跨系统拆借。在自愿
互利原则下,可以自约期限,自商利率,自由成交,但要恪守信用,按期划拨资金,
归还借款。拆出资金应是拆出单位在执行信贷计划过程中暂时闲歇的可用资金。拆
入资金不得用于扩大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可以组织与票据交换差额同时进行的定
时拆借市场,也可以组织固定场所、固定时间的日拆性资金市场或常年性资金市场。
票据贴现,主要提倡商业信用票据化,允许企业对已经拖欠的货款补办商业票据手
续,通过贴现方式清理欠款,以后赊销商品必须使挂帐信用变为票据信用。异地企
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凡银行同意延期付款的,都可以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
经济联合组织签发的商业票据,可以跨地区、跨专业银行办理贴现。专业银行之间,
也可以采取转贴现的方式融通资金。对专业银行贴现的合格票据,人民银行优先办
理再贴现,并执行比同期再贷款利率低0.5‰的优惠利率。证券市场, 主要支持企
业直接融通资金,企业按规定用一部分预算外资金购买股票、债券,各级银行不得
因此扣减贷款或停止结算。各专业银行根据“政府动员、企业发行、银行办理,财
政支持”的原则,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合理收取费用。
1987年3月,根据国务院有关股票、债券管理的规定, 企业债券只限全民所有
制企业发行,股票只在少数经过批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试行。同年8月, 人民银
行总行就有关企业股票、债券以及其他金融市场业务的管理问题发出通知,规定股
票不能还本,债券不能参加分红,一个企业一次发行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审
批(3000万元以下的仍执行省内规定)。企业股票、债券的转让,须经人民银行审查
批准。经营转让业务的机构,只限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市场仅限于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直接参加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活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进
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总额的1倍,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据此,省人
民银行部署各市地分行,对社会集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检查监督,基本刹住乱集
资风,并对超出拆借范围的现象进行了纠正。
是年,国家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省内掌握在两项债券发行
完毕之前,暂不审批其他集资项目,保证了3.64亿元的认购任务于7月份全部完成。
经总行核定的地方企业债券规模仅有1.19亿元,通过正确引导集资投向,合理调整
产业结构,较好地发挥了效益。至年底,山东各类有价证券社会保有量达到31. 03
亿元,其中国库券19.6亿元,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79亿元,重点企业债券1.85亿元,
金融债券3.51亿元,地方企业债券、股票4.28亿元。12月25日,批准建设银行济南
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资金拆借和票据贴现亦有发展,省内已形
成有形和无形资金拆借市场37个,共计拆出资金105.5亿元,拆入资金130.5亿元。
票据贴现额达5.7亿元,人民银行再贴现3.5亿元。
1988年,国家增发财政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并扩大国库券和国家建设债券的
发行额度。省内总计发行各种有价证券26.27亿元,其中国库券5.41亿元, 财政债
券5.02亿元,基本建设债券5.06亿元,国家建设债券3.47亿元,金融债券4.12亿元,
地方企业债券0.85亿元,企业股票0.51亿元,大额定期存单1.83亿元。同年3 月,
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全省按此办法,共发行短
期融资债券8400万元,解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要。至年底,全省各类有价证券的
社会保有量已达58亿元。有价证券的转让买卖市场有了突破性进展,自6 月总行批
准济南、青岛、烟台、潍坊4市进行国库券转让试点,允许1985、1986 两年向个人
发行的国库券上市转让后,至年底已有13个市地的22个中介机构开办有价证券转让
买卖业务,共计买入各种证券6339.4万元(其中国库券5779万元) , 卖出各种证券
3685.6万元(其中国库券3415万元)。跨地区、跨省份的有形和无形资金市场进一步
发展,全年共计拆入资金195.9亿元,拆出资金184.2亿元。
1989年起进行治理整顿。同业拆借,坚持“一个前提”、“三个为主”和“五
个不准”,即欠人民银行短期贷款的专业银行,必须先还贷后拆出;资金拆借以同
业为主,头寸调剂为主,经营行处直接融通为主;拆借时间不准超过1个月, 不准
跨年度归还,不准用于扩大贷款规模,不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准占用联行资金。
1990年3月,执行总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 同业拆借只在银行和非银行金
融机构之间进行,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拆出资金,
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
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
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拆入数量,各银行每月
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 城市信用社最高不得
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1倍,其他金融机构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拆借双方必须签
订拆借合同,逐步实现票据化;同业拆借的中介机构,在原有资金市场的基础上重
新组建金融市场,原则上一个城市设立一家,并实行会员制,建立会员基金。整顿
期间,同业拆借呈下降趋势,至1990年末,全省拆入资金余额减至106.7亿元, 拆
出资金余额减至74.1亿元。
在证券发行方面,除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发行外,着重加强
了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和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1989年,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由总行下
达发行额度,分配山东3.29亿元,省分行在批准的额度内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债券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9个月、12个月三个档次,改为3个月、6个月、9 个月三
个档次,最长不超过9个月。发行后允许上市转让。企业内部集资, 省政府规定一
律采取发行集资券形式,限县属以上国营、集体生产和经营性企业发行。企业向内
部职工发行集资券,必须有集资章程,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未
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企业,不得发行集资券。集资券由省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发行额度由总行下达,当年分配山东1.8亿元,经省人民银行分配各市地分行, 从
严审批。集资券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准上市。从1990年起,对企业面向社会公
开发行和向企业内部发行的债券,统一实行额度申报审批办法,由发行债券的企业
向所在地的省和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计委申报债券发行计划,人民银行分行和同
级计委共同商定编制年度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报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计委审批下年
指标。至1990年底,全省各种有价证券社会保有量为89亿元,其中国家债券69亿元,
金融债券6亿元,地方企业债券5亿元,短期融资券4亿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3.5
亿元,企业股票1.5亿元。
在证券交易方面,1989年执行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大额定期存单转让业务的规定,
不记名存单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让,转让业务由经人民银
行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1990年5月, 省内允许非银行金融
机构及综合性银行办理证券柜台交易。专业银行办理证券柜台交易业务,须由当地
人民银行核定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凡发行章程(办法)中规定可转让的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股票、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有价
证券,经人民银行批准均可上市交易。交易方式分为四种:一是自营买卖,即由交
易柜台挂牌公布买卖价格,直接买进、卖出。当地人民银行可以制定基准价格,并
限定最高价差收入。二是代理买卖,即交易柜台按照客户委托的证券种类、金额、
价格及实施期限,代为买入和卖出。代客买卖可预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成交后按
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三是证券鉴证,即交易柜台为在场内成交双方提供
鉴证服务,按成交额向双方各收取1%的鉴证费。四是证券抵押, 持券人可以证券
作抵押,向交易柜台办理借款,双方议定借款额和利息率。并规定证券交易只能在
批准的证券交易柜台进行现货交易,不准黑市成交和做期货交易。开办证券交易业
务的金融机构,不得自营买卖本单位发行的证券。向单位和个人同时发行的有价证
券,如利率不一,不得交叉买卖。同年11月,执行总行印发的《跨地区证券交易管
理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机构进行异地交易,必须事先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至年
末,全省16个市地全部开放了国债市场,市场中介机构发展到74个,代办机构增加
到128个,上市种类增加了1987、1988、1989年国库券,1989年保值公债,1989 年
基本建设债券,共计买入2.9亿元,卖出2.6亿元。
1990年,青岛市人民银行开办了带信贷资金规模的再贴现业务,使各专业银行
的贴现余额由上年的2784万元增加到12048万元, 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占对专业银行
贷款增加额的20%。
至此,金融市场还处在初步发育阶段。人民银行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法制还
不健全,管理还不规范,依法管理金融市场的经验尚待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