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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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国务院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银行为国家保险管
理机关。同年9月,山东省政府确定在烟台选择一二个点试办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
业务范围和资本金数额,根据承办业务和偿付能力确定。
1988年3月, 根据总行《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
通知》,地方性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始由省人民银行审定。各保险企业不经
人民银行审定,不得擅自颁布基本保险条款和制定、更改保险费率。同年7月, 省
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只在九个县试办农村救灾合作保险的通知(山东不属试点范围),
责成烟台、淄博等市地行制止有关县区开办农村救灾合作保险。
1989年1月,省人民银行与省各专业银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保险公司联
合通知,与各银行、信用社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必须在当地保险公司参加财产保险,
并保全保足,到期续保。各银行、信用社代理各项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
劳务报酬。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照,擅自开办或变相开办
保险业务的,一律取缔。
同年2月,省人民银行复函临沂地区人民银行, 平邑县教育部门和苍山县防疫
站擅自开办的“中小学生福利基金会”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具有保险业务性质,
着即停止办理,冻结帐户,限期清理。
同年3月,省人民银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保险公司联合召开全省电话会
议,部署各地对不按规定设立保险机构和办理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11月
21日共同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全省除菏泽、枣庄两地市外,其余 13 个市地、
118个县区,都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 擅自建立保险机构和开办保险业务的情况,
涉及民政、劳动、卫生、教育、供销等部门及部分乡镇政府,开办险种14个,累计
收取保险费2275万元。并就清理整顿问题提出处理办法:职工养老金保险,国营企
业由劳动部门办理,集体企业由保险公司办理;儿童计划免疫,只收取劳务费,取
消保偿收费,免疫失败需要提供的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开办相应的险种解决;农
村合作救灾保险(除财政拨款试点的蓬莱、淄川、胶南三县区外),教育部门组织的
“中小学生福利基金会”,供销社系统、乡镇政府自办的干部养老金保险、职工待
业保险,卫生部门开办的妇幼保险保偿业务,计划生育系统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养
老金业务,一律作为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办理保险业务予以取缔,限期清理完债权
债务,有关业务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移交保险公司,或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经
过人民银行批准,由原办单位代理保险公司办理。
同年8月和12月,省人民银行批复省保险公司,同意实施《团体人寿保险条款》
和《金婚纪念保险条款》。
1990年1月和2月,省人民银行批复省保险公司,同意实施《义务兵养老金保险
条款》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条款》。
同年8月,蓬莱、淄川、胶南三县区列入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点县, 试点工作
由民政部门领导,资金来源与运用接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