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托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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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第四季度试办信托业务时,偏重信托贷款,资金来源除少量信托存款外,
多数是在突击放款中从银行内部乱拉资金相互拆借。1985年3月, 国务院发出加急
电报,暂停办理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同年9月,省人民银行按照总行通知, 布置
各行信托机构清理收回接到国务院加急电报后继续发放的信托贷款、投资和在这之
前发放的支持计划外基建项目的信托贷款、投资,同时清查信托机构的资金来源与
运用,转回占用人民银行的资金。
1986年上半年清理整顿结束后,省人民银行按照总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
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信托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计划管理;一般信托存款按
10%的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一般信托业务及自有资本金中用于固定资
产的贷款、投资与租赁业务之和同一般信托存款及自有资本金之和的比例,最高不
得超过30%。
1987年3月,执行总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固定资产投资、 贷款和租赁
业务管理的通知》,信托投资机构必须编制年度信托资金计划,资金来源与运用自
求平衡,不准用人民银行的短期贷款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其他信用贷款。
1988年10月,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
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是强化和完善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解决乱拉存款、
盲目扩大贷款规模等问题。具体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当年发放的信托投资或贷款、
租赁、缴存存款准备金和特种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同期吸收的信托存款、发行债券
与实收资本之和,超过的必须将超过部分立即清理收回;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贷款、
投资和租赁总额占当年增加的信托存款、发行债券与实收资本之和的比例不得超过
50%,超过的必须立即压回到规定比例之内;信托存款和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
部分,按13%的比例向当地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未交、少交的必须立即足额
补交;擅自扩大存款范围乱拉资金和擅自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必须立即清理纠正;
委托贷款必须有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以假委托形式发放的委托贷款
必须立即收回。
1989年治理整顿期间,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停止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人民银
行只对其下达委托贷款和租赁限额,实行计划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