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储蓄业务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4&rec=266&run=13

1986年12月,省人民银行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有奖储蓄热,提出控制办法。市
地专业银行以下机构确定开办的有奖储蓄,须经市地人民银行批准。省专业银行确
定开办的有奖储蓄,须经省人民银行批准。邮政储蓄不采取有奖形式。
1987年11月,按照总行规定加强有奖储蓄管理。有奖储蓄实行奖息结合,不得
以奖代息。奖金和利息之和与同档次的定期储蓄利息金额相等,除预付奖金外,各
项费用不得从应付利息中列支。奖金一律以现金支付,不得以实物(含住房)代替奖
金。
1988年5月,省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储蓄业务管理的通知》。 针对业务竞
争中存在的问题,确定大额定期存单业务由交通银行、中国银行试办,暂不扩大范
围;擅自开办贴水等储蓄种类的,着即停办;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和农村
信用合作社开展定期储蓄业务,一律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奖实物”,变相提高储
蓄存款利率;提倡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内容的友谊竞争,反对搞破坏性竞争。
同年11月,为治理通货膨胀,增加储蓄,回笼货币,省人民银行决定将总行核
拨的内销金饰品黄金指标加工饰品,分配给各专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部门,开办金饰
品奖售储蓄业务,得奖储户可持金饰品票向当地人民银行金饰品销售点购买。同时
规定,开办紧俏商品奖售储蓄,只限冰箱、彩电高档耐用消费品和金饰品。
1989年2月,省人民银行通知省各专业银行和省邮政储汇局, 立即停止以“摸
奖”形式吸收储蓄存款。4月10日转发总行通报, 要求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对公款转
存个人储蓄的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各市地人民银行加强监督。5月19 日就建设银行
济宁市分行举办“如意即时付息”储蓄问题批复济宁市人民银行,不同意以“如意
即时付息”形式变相提高储蓄利率,增加储蓄种类,引发新一轮“储蓄大战”,加
大融资成本。6月8日转发总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除中国银行青岛
分行已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外,其他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如欲开办,须事先制订
发行办法或章则,报经省人民银行或青岛市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
发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
额可转让定期存单。6月12日转发总行《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 再次提出坚
决制止“摸奖”储蓄业务,立即停办各种形式的贴水储蓄业务,禁止办理三年以上
的保值有奖储蓄和银企联办的“定向储蓄”。各级人民银行在审查批准有奖储蓄时,
必须对利息、奖额、奖励形式、奖金档次及奖面等进行严格审查。各类金融机构 (
含邮政储蓄)开办新的储蓄业务种类和通过电视、广播、 报刊或张贴发布各种金融
业务广告,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并在广告中注明人民银行批准文号,否则按非
法经营查处。6月26日转发总行通知,停办混淆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界限、 变相提
高利率的“存期累进储蓄存款”。
1990年6月1日起,统一执行总行制定的《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省人民银行组织各市地人民银行清理整顿储蓄业务,对擅自开办储蓄种类、乱设期
限档次以及公款私存的责令立即停办,限期清理。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对本系统内办
理存、放、汇业务的“多功能储蓄所”进行清查,扩大试点必须报经省人民银行批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