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交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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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根据国家对各专业银行业务分工的原则, 从三个方面制止基层银
行争抢信贷业务:一是各专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在改为自营业务时,任何
专业银行都不得单方面决定收回代理业务。二是固定资产贷款,按照1984年5 月国
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问题的报告》办理。
即:国家预算、信贷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由建设银行办理;技术改造项
目贷款,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企业的由工商银行办理,农业企业、农机公司、
种子公司、供销社的由农业银行办理,外贸企业的由中国银行办理,建筑施工企业
的由建设银行办理。三是流动资金贷款,按原来的基本分工办理,即工业、交通、
商业部门的企业由工商银行办理,外贸部门的企业由中国银行办理,农业和农机企
业、农村乡镇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供销合作社由农业银行办理,建筑施工、安
装企业由建设银行办理。
1988年3月,省人民银行印发《山东省金融业务交叉暂行规定》。 在坚持“一
业为主,适当交叉,开展有限度的文明竞争”的原则下,人民币储蓄存款、经人民
银行批准以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的特种贷款、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可以不受专业分工的
限制;技改贷款、大额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可以有限交叉;国家指定用途
的专项贷款、企业(不含乡镇企业)自筹基本建设存款不允许交叉。同时规定:任何
金融机构都不得以交叉为由,用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非经人民银行批
准,不得办理外汇业务;非保险机构不得自行办理保险业务(代办除外);已经人民
银行批准设立独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专业银行,不得兼办信托业务。按照以上规定,
建设银行对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投产后,可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工商银行
和农业银行对其支持的收购出口工业品和农副产品的企业,可以发放外贸贷款;中
国银行对其支持建成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和技术引进企业,也可以发放流动资金贷
款;经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可以按规定的资金比例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技改贷
款或办理投资业务。超出一家银行、投资公司承受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贷款,可
由两家或多家银行、投资公司组织银团发放贷款,不受业务分工和服务区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