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金融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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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继续沿用上述通行则例和注册章程。但因地方各自
为政,执行不力。1913年,财政部颁布《各省官银钱号监理官章程》,向各省派驻
银行监理官,监视各省官银钱行号一切事务。派驻山东的监理官,起初只对官办银
行进行监督,以后扩大到官商合办银行及发行纸币的商办银钱行号,而以监督纸币
发行为重点。监理官并不经常驻省,仅在每期决算后令各银钱号填送报表,也不认
真考核。银行号多有未经报批而自行开业或滥发纸币的,停歇倒闭之事不断发生,
常常牵动市面,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灾难。
1927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设金融监理局,监理全国金融行政一切事宜。
同年12月,令各金融机构补行注册,换取执照。1929年1月12日, 公布《银行注册
章程》。经营存款、放款、汇兑、贴现等业务的银行、公司、庄号、店铺,均须拟
具章程,呈由地方政府转呈或迳呈财政部核准,备具出资人姓名、籍贯、住址清册,
各出资人已交、未交资本数目清册,各职员姓名、籍贯、住址清册,所在地银行公
会或商会保结,呈由地方政府转呈或迳呈财政部验资注册,发给营业执照。独资或
其他无限责任组织,要填具出资人详细履历和出资人财产证明书。股份有限组织,
应填具创立会决议录和监察人或检查员报告书。翌年1月, 济南市政府颁布《营业
登记暂行章程》,限银行、钱庄、保险、典当等业于40天内在市财政局办理登记。
省内机构,由建设、财政两厅监管。1931年8月,省政府颁布《商号开业、 歇业办
法》和《营业登记暂行章程》,各金融机构多按此登记注册。1933年受经济不景气
影响,出现金融危机。为防钱庄倒闭,牵动市面,省政府于8月11 日发布《监督钱
业营业暂行办法》,开业钱庄须取具钱业公会或商会保结,呈建设、财政两厅备案。
1934年12月决定钱业增资,资本不足万元的一律补足1万元, 不足千元的不得称银
钱号,新开业钱号资本至少须达3万元,资本一律为现金,不得以财产抵充, 并令
未加入钱业同业公会的钱庄入会。
山东沦陷后,日伪当局逐渐加强金融管制。1939年5月, 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公
布《钱业、帐庄、兑换业监督暂行条例》,对开业、停业、注册登记等多有限制。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接管了日、德以外的外国银行和中、交两行,并通过出资和派
驻顾问,使鲁兴、大阜、山东农业等伪银行,成为中国联合准备银行的子银行,而
由中国联合准备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41年12月11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发布
《金融机构管理规则》,将银行号统一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钱业资本须增至50万
元(联银券,下同),不足部分限6个月交足,报经伪财务总署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方准继续营业。并限定银行号放款、票据贴现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借入款总额的
70%;承受或买卖有价证券须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发行或由其核准发行者为限; 3
万元以上的设备贷款和5万元以上的普通贷款,均须经联合准备银行核准(后进一步
将普通贷款改为银行3万元以上、银号1万元以上即须核准);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
比例为定期存款10%、活期存款20%、储蓄存款25%。各行存出款项,须以半数以
上存入联合准备银行。随即在济、青两市组建票据交换所,将银行号资金置于其统
制之下。济南有8家银号因不符法定资本被取缔。 青岛钱号大半因无力增资歇业。
1944年12月实行第二次增资,限定银行资本须500万元以上,银号资本须300万元以
上,并预存联合准备银行,取具凭证送财务总署审核。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在收复区分区设置财政金融特派员( 山
东属冀鲁察热区),指定国家行局接收清理敌伪金融机关。 经敌伪核准设立的商业
金融机构一律停业清理。战前经财政部核准注册的银钱行庄,沦陷期间继续营业的,
由财政金融特派员查明过去业务,报部核办,清理期间暂仍继续营业;战时停止营
业的,须提出证件,经财政部核准,在原地复业。济南等地已停业钱号多缺少财政
部核准手续,经电请财政部从宽掌握,凡经前实业部或当地政府核准备案的也可复
业。一些投机商人、官僚军警借机四处搜罗旧钱庄证件申请复业,倒闭多年钱号的
原有执照竟成为“有价证件”。
1946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管理银行办法》,除县银行外, 停止
新设商业行庄。经收存款须以现款向中央银行交存准备金,活期15~20%,定期 7
~15%。非经特准不得买卖外汇及生金银。私设银行或经营银行业务者勒令停业,
并处以罚款。
1947年2月实行经济紧急措施方案期间,进一步加强金融业务管制, 国家行局
多余款项一律存放中央银行,不得以买汇、贴现等方式转放省市银行或商业行庄。
省市银行多余款项,一律存放当地中央银行或国家行局。停止商业行庄复业及增设
分支机构。非经中央银行指定不得经营外汇,因周转不灵、被中央银行停止票据交
换的勒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并从1948年起,将法定存款准备金调整为商业行庄
活期15%、定期10%,省、县市银行活期12%、定期8%。此时中央银行、 政府部
门均负有监督管理银钱业职责,但因物价飞涨,银钱业都设有暗帐,从事黄金、物
资等倒卖活动。1948年9月实施《财政经济紧急处理办法》期间, 南京国民政府公
布《商业银行调整资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最低资本额青岛15~30万元(金圆券,
下同),济南10~20万元,钱庄减半。济南未及实施即告解放。
在山东解放区,1948年8月,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管理银钱业暂行办法》。
经营银钱业须订立章程,载明名称、组织、资本金额、营业范围、经理姓名籍贯住
址及简历、董监事及股东名册,报经当地政府认可后转呈省政府核准。申请复业的
并须呈明停业原因及经过情形,以往业务范围及组织情形,历年营业状况及分配情
形。其中与官僚资本合资经营的,属于官僚资本的股金、存款及其盈余,由政府接
收清查。复业之前必须清理以往的债权债务。钱庄资本至少北海币5000万元,银号
1亿元,至少须收足半数方准开业。经营业务限于存款、放款和解放区内汇兑。 业
务流动资金须经常保持在其资本额2/3以上,并不得为商号公司及工厂的股东。 定
期向当地政府报告营业状况及资产负债、损益计算、盈余分配,随时接受北海银行
稽核检查。济南、潍坊、烟台等地钱庄据此进行了验资登记。
1949年10月,山东省政府定于23日起,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颁
布的《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省内银钱业重新验资登记,除济南按照
最低资本额(钱庄25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增足现金外,青岛(银行8000 万元、
钱庄5000万元)、潍坊(钱庄1000万元)、烟台(钱庄1000万元)均按最高额增足现金。
私营行庄只能经营与私营工商业有关的存款、放款、汇兑和个人存款,不准买卖金
银外币、兼营商业、吸收公款、签发本票、私立暗帐、搞信用透支和汇兑贴水等违
法活动。以每周存款平均余额计算,按活期存款7~15%、定期存款3~8 %的比例
以现金向当地人民银行缴存保证准备金,另按活期存款10%、定期存款5 %的最低
比率提存付现准备金。
经过两次增资,一批无力增资的行庄或被淘汰,或转营他业,已经增资、核准
登记的行庄,资力仍很薄弱。在物价波动情况下,其资金运用,或经营商业、买卖
金银进行直接投机,或贷给投机商人囤积抢购进行间接投机。因此对核准复业的行
庄,采取了“严格管理,防止投机”的方针。1950年初,先后查出济南万福恒、协
诚两钱庄经营商业与贴补利息吸收存款,青岛孚民钱庄私营拆放虚设存户和庇护客
户开空头支票,裕昌钱庄增资不实且日常业务多有违法等案件,按情节轻重分别予
以警告、罚款、撤换重要职员、勒令停业等处分。
1950年3月物价趋稳后,转向“积极疏导与严格管理并重”。济南9家钱庄,青
岛7家银行和5家钱庄,分别成立联合放款处,集资5万个折实单位和40 亿元旧人民
币,在人民银行领导下,有目的地扶持生产。同时降低行庄利率,济南、青岛均通
过利率委员会,由人民银行参与议订行庄利率,其他地方则由人民银行适当规定,
通知行庄遵办。通过联合放款和降低利率,既解决了私营行庄资金的出路,又使工
商业渡过了通货由胀到缩、购买力由虚到实的暂时困难。人民银行还通过组织票据
交换,随时掌握私营行庄的头寸变化和业务情况,加强监督。并于银根松时以优惠
利率吸收其转存款,以减少其资金运用困难和对市场的盲目冲击。但仍有一些行庄,
由于投机商业发生呆帐和资力小、存款下降、开支大等方面的原因,始而亏损,继
则倒闭。
为配合政府打击投机,稳定物价,济、青两地于4、5月份重点打击地下钱庄与
私营拆放。人民银行、税务局、公安局密切配合,在济南查获赵少言、杨维恒两个
地下钱庄及王瑞五、窦宝亭、李云浦私营拆放,经法院判处罚金1.2亿元, 并分别
判处赵少言、杨维恒以1年、3个月有期徒刑;在青岛查获以大同商行为首、有4 个
经纪人、14个往来户参与的违法经营存放业务,除大同商行经理人畏罪潜逃由法院
追办外,其余均按情节轻重,处以两个月以下徒刑、200万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并
登报悔过。此举不仅对投机经营起了打一儆百的作用,而且促使许多商号与银行建
立正常往来。
1950年8月全国金融业会议之后,对私营银钱业采取“积极疏导, 深入管理,
整顿改造,共同发展”的方针。在全面调整公私关系的统一安排下,将私营行庄联
合放款处改组为公私营行庄联合放款处,人民银行参加资金,充分发挥联合的作用。
吸收工商联、工商局的代表参加利率委员会,合理制定利率,兼顾工商业利润和发
展生产。批准信誉好的行庄代理国家银行汇兑业务,人民银行同时开放同业汇兑调
拨,买汇改为即期,透支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多3个月。并召开行庄经理、职工
座谈会,推动他们向国家银行靠拢,走联合经营、联合管理和公私合营的路子。
山东的私营银行,其总行多在上海、北京,联营、联管皆随其总行进行。1951
年5月,青岛中国实业银行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随其总行加入上海5家银行组成的
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9、10月间, 青岛国华银行随其总行参加上海扩大的
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大陆、金城两银行随其总行加入上海“北五行”联合
总管理处,济南、青岛两地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随其总行参加在北京成立的联合管
理委员会,青岛东莱银行随其总行参加上海第一联营集团。参加联营联管的各家银
行,除新华原为公私合营银行外,均被批准为公私合营银行。
至此,除徐州尚有一家私营银行、青岛外商汇丰银行已于5月停业清理外, 私
营银行全部实行了公私合营。金融管理转为加强业务领导,即加强对合营银行的资
金运用,使其符合国家财经政策的需要,并在必要情况下让利,保证其合法利润。
人民银行并直接参加合营银行的学习委员会,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指导,批准
行庄办理就地封存抵押放款,随时抽查、检查。行庄经营明显改观,放款占存款的
比例由不足50%上升至80%左右。对没有合营的徐州国民银行和济南、潍坊两地的
6家钱庄,仍执行“行政管理与业务竞争相结合”的方针,一般不予资金支持。 这
些行庄信用较低,资力较弱,业务只限于存放款,收支难以平衡,处境困难。
1952年上半年,经过“三反”、“五反”运动,私营行庄的非法活动被彻底揭
露,加之市场物价平稳下落,利率降低,存放款利差缩小,私营行庄业务普遍缩小,
已经很难维持。7月以后, 根据中财委有关整顿行庄的指示和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制
定的整顿行庄实施办法,决定将青岛的7家合营银行合并为公私合营银行青岛分行,
济南的1家合营银行撤销,并入当地人民银行,各地的私营钱庄全部停业清理, 人
员由人民银行通过考试,量才录用。至1952年底,全省基本完成私营银钱业的社会
主义改造。
此后,金融业所有制趋向单一的公有制,银行体制趋向高度集中,人民银行管
理金融机构的职能逐渐淡化。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
构的设置或撤并,省级机构均由省人委审批,县级以下机构分由各家省行、省公司
审批。1970年,省财政金融局一度将基层金融机构的审批权下放到县、市革委。
1980年以来,经过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局面。1983年
9月,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10月, 执行人民银
行总行颁发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省和地、市的金融机
构,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核,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省辖市、地辖市所属区和区以
下、县和县以下的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核,报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
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人民银行授权农业银行负责审批。从此,省人民银行开始加强
金融机构管理,以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障合法经营。
1985年1月, 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关于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有关事
项的通知》,部署审批、发证工作。为简化手续,对于1984年10月《暂行规定》下
发前设立的各金融机构,采取分级报批办法。市地、县级机构由各专业银行省分行、
省保险公司统一填制申报表,报省人民银行审核;县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营业
所、农村信用社,由各市地专业行、司填制申报表,报市地人民银行审核。审核后,
由省人民银行统一发证。这项工作上半年大部完成,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
银行、保险公司的1427处原有机构,核发了许可证,只农业银行系统延至下年办理。
对于新增机构的审批,掌握既要适应行政区划调整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
要,又要防止争设机构、争抢业务的原则,特别强调超越业务分工范围的不予批准。
具体规定新设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等综合性机构,信贷单位应有中型企业2~3
户或小型企业10~15户,日均业务量会计传票80~120张,现金收付3~5万元以上。
审批时坚持批前进行调查,批中认真审查,重点单位或易出业务交叉问题的机构深
入现场、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后再行审批。全年共审核新建机构104处,批准74处。
是年2月, 省人民银行还在向外界发布的《关于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
告》中郑重宣告:任何部门、单位开办金融业务及设置或撤并其分支机构,都必须
经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非经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金融机构,一律
为非法经营户,各金融机构不得受理其票据;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
个体经营户,均不得在无《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开立存、贷款户,否
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行负责。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3月21日,省
人民银行与省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金融企业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按
《条例》规定的开办条件和审批程序,对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
融企业,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公司,重
新进行审查。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分别由人民银行总行、省分行、市
地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企业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及其他
有关证件、材料,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
照。已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而未办理登记注册的金融企业,按规定补办
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已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但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
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企业,限在是年9月30日前补报审批手续, 逾
期不补视为非法金融机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按照《条例》规定,与省农业银行
协商,妥善解决农业银行原有机构审核发证的遗留问题,对4512个原有机构进行了
审核补证,其中县以上机构145处,县以下机构2529处,农村信用合作社1838 处。
在县以下金融机构审批权下放到市地人民银行以后,人民银行对专业行、司设立基
层机构,注重了金融机构的统一布局和规划,由专业行、司按年度提报计划,实行
增设机构按计划,申报按程序,审批按条件,并做到批前调查,批时审查,批后检
查。
同年4月,人民银行总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当时山东
各专业银行的信托投资机构,均为办理信托投资业务的内部职能部门,不是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规定不能对外挂牌。经过清理整顿,中国银行、建设
银行、工商银行的信托机构全部摘掉了牌子。准备建立的独立机构,按照《暂行规
定》办理,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省和计划单
列市为1000万元,地市为5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者须同时拥有200万和100 万美元
现汇的实收外汇自有资金。
同年,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发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审核批
准了16家城市信用社,均设在县以上城市,具有最低限度1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
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同年12月,针对个别市、地、县专业银行突击增设机构,省人民银行通知各市
地人民银行,会同工商管理部门,重申《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工商管理的有关规
定,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追查领导责任,并予以经济制裁;工商银行同工矿企业
联合办储蓄网点,只在大中城市与大中型厂矿企业联办,县城一律不设联办储蓄所;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县以上城市设立机构(含分社、储蓄所等),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查
批准。
1987年2月,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审批金融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提出
当前应积极发展和巩固城市信用社,不应简单将其合并成银行;部门和大企业集团
可成立财务公司,只办理内部资金调剂和管理业务,不得对外经营存、贷款业务。
并将有关最低实收货币资本条款修改为:信托投资公司省级5000万元,地市级2000
万元,经营外汇业务者须同时拥有500万和200万美元;部门和大企业集团设立的财
务公司为50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应有500万美元。省内按照上述规定, 将
城市信用社的筹建范围,扩大到经济发达的县,全年有14个市地的63个县,设立了
75家城市信用社,较上年增加59家。经总行批准,成立了中国重型汽车工业财务公
司。批准成立信托投资公司8家,年底共达15家,其中地方办的8家,专业银行办的
5家,股份制的2家。
同年6月,根据总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审批问题的批复》, 将农村信用合
作社设置与撤并的审批权划归人民银行地、市分行。
同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 农村
可以试办集体性质的合作基金会,为当地农村经济服务。凡属乡镇内部融资性质,
不对外开办业务的,不需报批;既在乡镇内部进行融资,又对外办理存贷款业务的,
视同集体金融组织,由市地人民银行审批,业务上暂由农业银行代管。
是年对专业银行增设金融机构的审批,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同时建立核查制度,
定期核查。全年有10个市地对3000多个金融机构进行了全面核查,查出783 处机构
存在证、照、牌、章名称不统一,证、照不全,丢失证、照,安全保卫不合规定,
批准后长期不开业,机构重叠或业务奇少等问题,分别采取了限期纠正、补办手续、
限令停业、通报批评等措施。年内共批准各专业银行增设储蓄网点852处, 其中工
行210处,农行429处,建行187处,中行26处。邮政储蓄网点也由500处发展到1221
处。对于增设网点中发生的矛盾,人民银行出面协调仲裁,解决纠纷数十起。
1988年第一季度,全面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省内7928个金融机构,
进行了核查、登记、换证工作。在换发新的许可证之前,对20多个违反规定或不合
要求的机构,分别给予通报、罚款、停业整顿、撤销、合并等制裁。
同年4月,省人民银行、 省农业银行共同发出《关于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管
理的通知》。凡经批准对外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当地农业银行开
户,向开户银行缴存款准备金,并对信贷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各项贷款余额占各项
存款余额加自有资金之和的比例,一般控制在75%以内;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增加额
占乡镇企业贷款增加总额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此后由于合作基金会未按规定
办理,对于合作基金会应否对外办理存贷款业务也有争议,人农两行均未将其作为
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同年8月,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金融秩序, 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关于暂停审
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除中国银行在经济开放区确需设立分支机构仍可
按规定审批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办理存贷业务的综合性机构,一律
暂停审批;各专业银行设立储蓄网点,本着“发展两头”(即大中城市和农村)“控
制中间”(即县城)的原则掌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增设基层
网点,地方、部门新建保险机构必须经省行转报总行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筹建
或试点;新建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停止审批,已经批准成立的加强领导和管理;城市
信用社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新建城市信用社暂缓审批;农村信用社暂停审批。
同年9月,执行总行修订公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在半年至一年
内,将各城市信用社的资本金补充到50万元,联社达到100万元。 原有工商银行组
建和委托工商银行领导、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划归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仍在工商
银行开户,并向工商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同年10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在省人民银
行成立非银行机构清理整顿办公室,重点清理整顿各类金融公司。
是年,全省共批准设立信托投资公司22家,总数达37家;城市信用社74家,总
数达149家;批准融资公司7家,证券公司1家,资信评估公司1家。批准专业银行增
设机构1706个,其中储蓄所1557处。这些机构大部分是上半年审批的。有的市、地
掌握偏松,在一些县城出现了储蓄所“门对门”、“肩并肩”的现象。
1989年,继续清理整顿各类金融机构,建立机构管理秩序。
在清理整顿各类金融机构方面,2月份撤销临沂、威海、德州、泰安、淄博5家
短期融资公司,资金、人员转回人民银行。枣庄、烟台、东营、惠民、菏泽5 市地
设立的与融资公司性质相同的融资中心,也一并撤销。已经批准尚未设立的证券公
司和资信评估公司,决定不再设立。同年4月,对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情况进行摸底。
同年5月,制订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验收标准》,由各市地组织验收, 验收合
格的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某一项或某几项不合格的限期改进,基本不具
备条件的坚决撤并。同年12月,为保证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省人
民银行紧急通知:各级各类信托投资公司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信托投资公司提
出撤并留方案,但在人民银行下达实施方案以前,机构一律不得撤并,注册资本金
一律不得调减或抽回,吸收的未到期存款一律不得提前支取,主要负责人员和业务
主办人员不得擅自调离。
在建立机构管理秩序方面,清理整顿期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全面办理存贷业务的机构,原则上一律暂停审批,确实需要设立的,经市
地人民银行审核后转报省人民银行审批;设立储蓄网点,在省人民银行批准的计划
内掌握,审批后报省人民银行备案。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
用社暂不设新机构;保险公司需要增设的基层机构,可按程序报批;农村信用社原
则上按行政区划设置,新增设的乡镇要在原有分社的基础上设立,由市地人民银行
审查,转报省人民银行审批。对业务较少、条件不具备的机构,实行撤并;未经人
民银行批准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擅自办理金融、保险业务的,一律取缔,限期清
理;擅自升格的金融机构,坚决制止,责令纠正。
1990年,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重点,进一步强化金
融机构管理。
金融性公司的撤并留,主要依据总行规定的方案申报程序、审批权限、政策界
限和信托投资公司验收标准。4 月份省人民银行召开全省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工作
会议,就贯彻落实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定的山东省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方案,
研究了具体措施和操作程序。确定直接保留的公司,必须提供原主管部门的审核意
见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公司负责人简历、清理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结果等材
料,逐个办理申报手续。通过合并或改造方式保留的公司,还须提供合并或改造方
案,合并各方或改造有关方的合资协议书,合并或改造各方的人、财、物及债权债
务处理意见,一并报人民银行审批。确定撤销的公司,立即组织清理小组,按规定
落实债权债务,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注销手续。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业务与
贸易业务必须分开,不能两者兼办,分清之后再报保留方案。投资公司一个省可保
留一家,不再经营金融业务,所有资金的有偿使用必须委托批准的金融机构办理,
经批准保留之后作为投资管理机构,不再作为金融性公司对待。同年8月, 省人民
银行正式下达全省金融性公司撤并留方案。在原有的37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地方办
的直接保留6家,改组新建3家,撤销2家,合并2家;专业银行办的改组为5家, 撤
销4家,合并15家。其他金融性公司, 只保留了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和重
汽财务公司,其余未经批准的8家投资公司,5家财政信用公司(部、所),10家经济
信息咨询公司,均予撤销。
城市信用社经过清理整顿,取缔了未经批准的2家,撤销3家,至3月底实有146
家,其中省辖市区62家,县级市33家,县城51家。资本金均已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
要求,社均资本金为80.06万元。个别吸收专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入股、 转存款等现
象得到了纠正,股金来源基本合理。党政干部、专业银行干部兼职和离退休人员任
法人代表的问题基本解决,80%的社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监
事会。个别地方行政干预过多、滥向信用社摊派费用、收取管理费等现象,得到制
止。
农村信用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在县以下农村按区
域或乡镇设置。其设立和撤并,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县支行审
核,报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信用分社、储蓄所或其他服务网点的设立和撤并,由
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核,报人民银行市、地分行批准。信用
代办站的设立和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决定,报人民银行县支行批准。
县联社的建立和撤并,由当地农业银行提出申请,经农业银行省分行审核后,报人
民银行省分行批准。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实行计划管理。
储蓄机构,根据总行《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
整顿,未经批准设立的坚决取缔,分布不合理、业务量少的撤并一批,确定保留的
由省行统一换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此后,设立储蓄所统一由省人民银行
批准;各种代办机构一律不对外挂牌营业;设立储蓄柜组、代办机构,报当地人民
银行备案。邮政部门开办的储蓄网点不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须纳入储
蓄网点设置规划,由市地人民银行统一审批,并报省行备案。邮政储蓄业务不搞代
办、协储,主要利用邮政部门现有符合条件的网点发展储蓄业务。银企联办储蓄所,
只能在大中城市的大中型企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