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一、建国前金融机构管理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金融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4/article/26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4/article/26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代道光以前,对于金融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和经营范围,还没有专门规
定。
    1830年(清道光十年),都察院奏定章程,规定新设钱铺须由5家钱铺担保。
    1908年2月和7月,度支部分别颁布《银行通行则例》和《银行注册章程》。经
营金融事业的店铺,无论用何店名牌号,均须预定资本总额,取具殷实商号保结,
呈由地方官查验转报度支部核准注册。呈报事项包括行号招牌、经营事业、设立本
行分行地方、资本及办事章程。官办的还需呈报总办姓名履历;商人独办的需呈报
本人姓名、职业、产业;商人合资开办的需呈报合资人数、姓名、住址、合同,并
分别有限无限;商人集股开办的须呈报集股章程、股数、每股已交未交数额、发起
人、办事人姓名、住址和有限无限。开业后,每半年须详造财产目录及出入对照表
送度支部审核,每年结帐后须详列出入款项总数登报公布。停业时,须禀准地方官,
布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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