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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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政府在币制和钞券发行、金融机构注册和经营状况稽查等方面,制
订了一些法规。但由于外国金融势力的入侵和军阀割据,经常是有法规而不能实施,
币制、金融都十分混乱。南京国民政府经过废两改元和实行法币政策,逐渐把金融
管理扩展到金银、外汇方面。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南京国民政府虽有中央银
行,但并未能完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银行,由于地区分割,
管理办法也不尽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又办理一
般的货币信用业务。既代表国家,对金融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金融市场和金银
外汇进行行政管理,对单位进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参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管理和进行信贷结算监督;又在银行内部,实行信贷资金的计划管理、会计管理和
发行出纳管理。
1984年起,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按照国家赋予的职权,全面实行
金融机构管理、业务经营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金融市场管
理、外汇及汇价管理、货币发行管理和金融稽核。原来的一些内部管理职能,也兼
有外部管理职能。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中央银行制度,正在形成。
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的金融科技、教育,经过近几年的加强领导和扩大
投入,也在阔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