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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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有保险业务以来,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往往在保险条款
中规定免责限度,对于出险损失,在免责限度内的不予赔偿。限度以外,也尽量拖
延处理,以期减少赔款。灾情勘估,要由公证行进行,而公证行多为外商开设,勘
估结果偏向保险人。因此一旦出现灾损,被保险人很难获得法定补偿。保险公司还
有向受损单位索取回扣的陋习。华商保险公司是以外商保险公司为蓝本发展起来的,
亦相效尤。由于外商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从不向外界公布,华商保险公司的经营情
况亦只向其总公司报告,理赔详情无从查考,仅《中国保险年鉴》和报纸上,有几
起重大赔案的披露。
1924年12月,济南惠丰面粉厂失火,太平保险公司赔银元18万元,公司负责人
从中取得回扣8000元。
1933年,济南日商清喜洋行失火,承保的华商中国、宝丰和外商巴勒、三井四
家保险公司,共赔银元13万元。同年,济南中棉公司失火,宝丰保险公司赔银元5
.3万元。
1934年,烟台市多次发生火灾事故,灾损银元20余万元,保险公司理赔情况无
考。
1933~1934年,济南棉商联合会仓库多次失火,各中外保险公司共同赔款80万
元。
1935年,青岛发生大小火灾约60余起,损失银元约20余万元,保险赔款约10万
元左右。同年,潍县(今潍坊市)失火数起,仅太古洋行保险部即赔款14800元。
1936年,济南惠昌、同达鑫两家商号失火,外商巴勒、扬子两家保险公司赔款
法币7.6万元。
1946年4月至1947年2月,永兴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火险赔款173.1万元法币,
占保险收入的3.8%;水险赔款400万元,占保险收入的34.26%。
1947年上半年,青岛保险业共计支付赔款2.44亿元法币,占保险收入的5.26%。
1949年1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成立后,即将理赔作为保险职能的
具体体现,按照“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贯彻“主动、迅速、准确、
合理”的原则,认真处理各险赔案。并将过去由公估行查勘、定损,改为设防灾理
赔职能部门自行查勘处理,充分发挥人民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其间理赔大案有:
1953年9月12日青岛针织总厂第三仓库火灾,赔款33.4万元。
1954年3月1日烟台粮油出口公司外运花生米,因“临城”轮在秦皇岛触礁受损,
赔款33万元。
1956年8月卫运河决口,50余家企业受灾,赔款21万元。
1957年金乡县遭受洪水灾害,赔款28万元。同年,烟台百货批发站火灾,赔款
30余万元。
总计1949~1958年共支付赔款1547万元(均按新人民币计算),占保险费总收入
的17.31%。
涉外保险,1973年执行“进口货物一般由我国保险,出口货物一般由对方保险”
的规定后,国外保险一度出现危险性大的进口货由中国保险机构承保,危险性小的
出口货由外国保险机构承保的不正常情况,赔付率急剧上升。1974~1978年间,赔
付率高达50%左右。1979年改变这一做法后,赔付率降至30%左右。
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仍执行50年代的理赔原则,并制订了《理赔工
作守则》,严格理赔纪律。其间理赔大案有:
1981年4月20日中国远洋总公司青岛远洋运输公司“玫瑰”海轮在菲律宾巴布
延海峡与台湾宏达海运公司“宏达”海运轮碰撞,赔款200万美元。
1982年4月23日泰安皮革厂火灾案,赔款63.2万元。
1982年9月27日高唐棉纺厂化纤库火灾案,赔款176万余元。
1983年9月28日济南汽车制造总厂齿轮分厂火灾案,赔款73.2万元。
1983年11月7日菏泽5.9级地震案,赔款240余万元。
1985年4月21日菏泽市马岭岗棉厂发生特大火灾,损失2000余万元,因大量存
放的国库棉没有投保,只赔款239.7万元。
1985年8月19日青岛、烟台沿海9号台风灾害案,对2000多个企业、2万余户居
民赔款3526.4万元。
1987年8月26日济南遭特大暴雨侵袭,对投保的660家企业和12800户居民赔款
6743.6万元。
1988年7月24日京杭大运河苏鲁交界区段600多条船只受损、98条船只沉没,船
货损失近千万元,山东承保船货损失120万元,全部赔偿。
1989年3月2日省电力局输电线路雪灾案,赔款142万元。
1989年3月26日莘县张鲁棉厂火灾案,赔款120万元。
1989年大汶口火车站7车棉花火灾案,赔款114万元。
1990年5月19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青岛分公司“桃源”海轮在南印度洋沉没案,
赔款1900万美元。
总计1980~1990年全省共支付赔款174463万元,占保险费总收入的40.37%。
各险平均赔付率为:企业财产险32.94%,运输工具险82.36%,货运险9.32%,家
庭财产险30.6%,其他财产险32.2%,农业险79.8%,人身险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