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涉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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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指定中国、太平、长城、大安、永中5家华商保险公司
和英商太古洋行保险部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主要是为设在上海或国外的
总公司展业、出单和理赔,本身不具备承保能力。同年12月,根据青岛市军管会“
各产物保险公司不得经营外币保险业务”的指示,将中国产物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
改组为国营中国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专办国外保险业务,以原来经营涉外保险的
各民营保险公司为经纪人,为中国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外国保险公司撤离。
此时为新中国国外保险初创时期。在对外贸易中,主要承保香港、澳门、新加
坡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即近洋水险。对欧美等远洋地区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由于过去长期在国外承保,还很难打进去。台湾海峡、长江口和黄海一带时有商船
被扣压或遭炮击事件发生,因此在一般货物运输保险中附加运输兵险(即战争险)。
当时外贸出口多为小批量,涉外保险业务是出单量日益增加,而保险费收入数额不
大。
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开办国外保险业务。在业务分工上,是
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国营外贸公司的保险,中国保险公司办理民营外贸商人的保险。
1953年之后,国际形势渐趋稳定,海运风险减少,保户大量投保附加运输兵险的局
面有所改变,但出具的保险单和承担的保险额略有上升。民营外贸渐趋萎缩,中国
保险公司业务锐减。至1956年民营外贸公私合营时,国外保险业务已由人民保险公
司青岛、烟台分支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保险公司仅有代理职能。
1957年起,涉外保险逐渐向远洋发展。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专设了涉外保
险展业人员(烟台因封港一度停办涉外保险),并派员参加广州交易会,直接参与外
贸、外商洽谈。先后在香港、澳门、新加坡、伦敦、马赛、汉堡、鹿特丹、神户、
大阪等地,建立了国外检验、理赔代理关系。
1959年4月,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及烟台支公司撤销,国外保险业务并入
当地人民银行国外业务部办理后,涉外保险、特别是远洋保险续有发展,山东进出
口的保险覆盖率达到80~90%,但由于自然灾害,一些大批量出口的农产品减产,
出口量减少,保险费收入下降。1961年,经香港中转贸易扩大,为国外保险业务增
加了有利条件,保险费收入回升。
1963年起,加强调查研究和资料积累工作,以便确定争取投保的重点对象和重
点商品,并及时与各口岸交流情况,力求银贸之间、口岸之间步调一致。建立了严
格的保单复核制度,差错率一直保持在5以下。
1966年7月,组建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和烟台办事处,国外保险业务改由中国银
行办理。
1972年,对外贸易有所发展,保险业务随之增加。出口货运保险承保比重在85
%以上。
1973年3月以后,执行“进口货物一般由我方保险,出口货物一般由对方保险”
(简称“两个一般”)的政策。出口货运保险承保比重下降至33%,国外保险业务呈
萎缩状态。
1977年,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成立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办船舶保险业务,承
保其所有远洋船舶。保险收入开始回升。
1979年2月,不再强调“两个一般”,改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方便贸易、由
买方自愿选择。涉外保险恢复了展业队伍,在已经形成的抓重点地区、重点商品的
基础上,抓重点客户。保险费率改变了固定不变的做法,在总公司授权幅度内灵活
掌握。又加开办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保险等新险种和济南中国银行开始办理国外
保险业务,保险收入大幅度增长。
1980年重建人民保险公司机构后,国外保险业务改由保险公司办理。出口货运
保险、进口货运保险和各种非水险业务,都有了新的发展。
出口货运保险,青岛分公司1980年对出口兔毛的承保比重达到93%,花生仁、
花生果的承保比重从1979年的40%上升到81.8%。1984年,出口日本的服装、针织
品的承保比重,由过去的10%上升到30%,石油、饲料、棉纱和棉花的承保比重分
别达到33%、93%、50%和44%。到1985年底,全部出口商品承保比重达到62%。
进口货运保险,随着地方进口大量成套设备,也有较大发展。青岛分公司采取
派员前往重点工程调查、向全省订货部门发出宣传在国内保险的信件、根据外运公
司清单逐笔核对有无漏保等办法,扩大展业。到1985年,承保比重达到95%以上。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青岛、烟台、济南等地,对国内企业使用外汇贷款、
国拨外汇、扩权外汇、地方留成外汇以租赁方式引进的机器设备,以及补偿贸易,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外商驻在机构,陆续开办了各项非水险业务。
主要险种有:引进设备的安装工程保险、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出国人员意外
保险,船舶建造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
资合作企业建造宾馆厂房等设施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等。这些非水险业务,除在青岛、
烟台得到迅速发展外,并成为内陆城市的主要业务来源。
代理业务也有发展。至1985年,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已成为国际上11家外
国船东保赔协会的通讯代理和近百家外国保险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业务范围包括
代理船舶检验、修理、事故调查、货损检验及理赔等。
至此,国外保险开办的险种,已由1979年的10余个发展到28个(未含附加险),
保险收入达到1062.2万美元。
1986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保险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85)81号
文件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县政府加强对外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开展对外保险
业务,增加外汇收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要求外事、外经贸等有
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对外保险事业的发展。是年开展了对外劳务工程履约保
险业务,同时推出钻井平台拖轮的船舶建造险和旅行社旅客责任险两个新险种。进
出口货运险多委托省内各外贸、经贸、工贸进出口公司代为争取业务,非水险业务
大部分委托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投资银行、国际租赁公司以及外事、外经、公安、
国际旅行社等部门代办。既方便了用户,又扩大了业务。
1987年2月,省公司和大部分市、地公司派员参加了省春季对外经贸洽谈会,
通过收集信息,争取对外签订合同项目在国内办理保险手续。省公司和青岛、烟台
分公司,新办了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济南、潍坊、青岛、临沂、
烟台等市、地公司,普遍开办合资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青岛分公司开办进口货物转
运内陆的货运保险。这些新险种,适应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及国际交往逐渐增多的
新形势,使保险收入较上年增长24.46%。
1988年,积极贯彻中央提出的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省公司先后下发了《关于认
真贯彻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对外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
步加快发展我省对外保险业务的意见》,各级公司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
同的措施,充实了涉外保险人员,加强了经营管理,使涉外保险有了新的发展。
1989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青岛市分公司开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济南等
7个市、地公司设置了国外业务部(科)。同年2月,又参加了省六届对外经济贸易洽
谈会,宣传保险,争取业务。同时开办了钻井平台、产品责任、国内航空运输人身
意外伤害、旅行社旅客责任、集装箱箱体、进口货物内地运输等六个新险种,拓宽
服务领域。因此,在北京“六四”政治风波对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造成一些困难
的情况下,涉外保险收入仍有增长。
1990年的涉外保险,是在企业资金紧张,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经济制裁,人民
币汇率下调等不利情况下开展的。主要通过组织各市、地保险公司参加省第七届对
外贸易交易会和广州、哈尔滨、大连等地各类外贸交易会,进行业务宣传和洽谈活
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不同的宣传方式,强化宣传工作,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涉
外保险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提出“忠诚为客户服务”的口号,主动登门服务,为客
户排忧解难、出谋献策。济南、烟台两公司相继开展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经过艰
苦努力,保险业务收入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局面。全省统计,涉外保险业务收入达到
2417.6万美元,居全国第四位。

1952~1990年全省国外保险业务收入统计表
表3-63
单位:万元
┌──┬────┬─────┬──┬────┬─────┐
│年度│美元金额│折算人民币│年度│美元金额│折算人民币│
├──┼────┼─────┼──┼────┼─────┤
│1952│0.12 │0.31 │1972│103.41 │231.65 │
├──┼────┼─────┼──┼────┼─────┤
│1953│0.46 │1.24 │1973│154.67 │312.46 │
├──┼────┼─────┼──┼────┼─────┤
│1954│1.92 │5.05 │1974│144.08 │265.06 │
├──┼────┼─────┼──┼────┼─────┤
│1955│3.90 │9.79 │1975│124.35 │244.51 │
├──┼────┼─────┼──┼────┼─────┤
│1956│7.23 │19.84 │1976│132.17 │248.52 │
├──┼────┼─────┼──┼────┼─────┤
│1957│9.51 │26.40 │1977│153.11 │264.88 │
├──┼────┼─────┼──┼────┼─────┤
│1958│15.88 │39.09 │1978│263.19 │415.08 │
├──┼────┼─────┼──┼────┼─────┤
│1959│ │ │1979│408.20 │610.75 │
├──┼────┼─────┼──┼────┼─────┤
│1960│2.96 │7.28 │1980│658.00 │989.00 │
├──┼────┼─────┼──┼────┼─────┤
│1961│9.14 │22.50 │1981│959.50 │1670.90 │
├──┼────┼─────┼──┼────┼─────┤
│1962│13.48 │33.18 │1982│798.80 │1567.70 │
├──┼────┼─────┼──┼────┼─────┤
│1963│19.38 │47.71 │1983│788.70 │1562.70 │
├──┼────┼─────┼──┼────┼─────┤
│1964│31.56 │77.69 │1984│928.30 │2595.70 │
├──┼────┼─────┼──┼────┼─────┤
│1965│ │ │1985│1062.20 │3396.60 │
├──┼────┼─────┼──┼────┼─────┤
│1966│71.09 │175.01 │1986│1304.70 │4853.40 │
├──┼────┼─────┼──┼────┼─────┤
│1967│79.92 │196.75 │1987│1623.90 │6040.90 │
├──┼────┼─────┼──┼────┼─────┤
│1968│80.32 │197.73 │1988│1894.70 │7048.30 │
├──┼────┼─────┼──┼────┼─────┤
│1969│1.54 │3.79 │1989│2238.30 │8326.50 │
├──┼────┼─────┼──┼────┼─────┤
│1970│62.67 │154.28 │1990│2417.60 │12624.90 │
├──┼────┼─────┼──┼────┼─────┤
│1971│74.83 │169.66 │ │ │ │
└──┴────┴─────┴──┴────┴─────┘

说明:1960~1979年按年底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