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运输工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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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人民保险公司开办汽车保险业务,并附加公众安全责任保险(即后来
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国营运输部门的营运车辆为主要对象。同年8月,先后在济
南、德州、泰安、长清、石岛等地开办木船船舶保险。同年10月,在烟台、石岛试
办渔船船舶保险。
1951年6月1日起,根据中财委关于实行强制保险的决定,对交通部所属船舶实
行强制保险。是年,汽车险已承保汽车千余辆。
1953年,根据总公司整顿保险业务的指示,停办木船船舶保险和渔船船舶保险。
1954年,片面认为汽车公众安全责任保险对加强交通安全有副作用而予停办。1955
年,停办交通部所属船舶的强制保险。
1955年和1956年,恢复办理渔船船舶险和木船船舶险。渔船船舶险经在荣成试
点,扩展到日照、青岛等6地区,承保渔船3303艘,占展业地区渔船总数的55.13%。
木船船舶险扩展到济南、惠民、青岛、烟台、文登、德州等23个市、县,承保木船
1911艘,占全省木船总数的39.87%。1957年,渔船承保数增至3729艘,占展业地
区渔船总数的62.15%。1958年底停办。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首先在烟台开办国内汽车保险,承保各类汽车80
辆。1981年在全省全面铺开,并恢复了船舶保险。
1982年,恢复渔船保险。
1984年开办自行车保险,并委托当地工会、公安有关部门代办,业务迅速发展。
同年,国内汽车保险改称机动车辆保险。根据总公司决定,自3月1日起执行《
机动车辆保险》新条款,对公私车辆的保险额确定和赔付办法分别对待。同年3月,
省公司会同省水产局转发总公司及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展国内渔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扭转了两年来渔船船舶险停滞不前的局面。
1986年,省公司为解决渔船保险赔付率一直偏高的问题,保险金额改以实际价
值为准,出险后按重置价值和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并制订了出险渔船修理工时定
额和材料定额,推广了出险渔船三方定损和小事故一次定损处理的做法。在水产部
门领导重视和渔监部门的配合下,出现了渔船数量逐年减少(破旧渔船淘汰),保险
费收入年年增长的好势头。
1988年,执行总公司修订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国内船舶保险费率规章》
。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将保险金额修改为:国营及集体船舶,新船可按出厂价
投保;个体船舶,投保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的七成。保险责任,有的扩大,有的
有所限制。既使保险财产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又促使被保险人重视航行安全,并
避免某些道德危险。同时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第三者责任险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
改,将原来采取最高赔偿额的办法,改为按1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以上四个
档次,由被保险人自行选定其中一个档次投保,一次赔偿金额达到投保时确定的赔
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同年11月,根据总公司、公安部、农业部的联合通
知,对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实行法定保险,但执行不力。
1989年,机动车辆保险费收入大幅度增长。主要是由于承保车辆增加,比上年
增保汽车33352辆;保险金额提高,每辆汽车平均保险额增加8782元;从5月份起调
整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全省上调70%;开展了汽车风挡玻璃破碎险和机动车辆单程
保险。
1990年,由于农村拖拉机的管理问题未得解决,8000余辆拖拉机没有续保;机
动车辆险新条款不负盗窃责任,有将近4000辆摩托车没有续保。面对这些不利因素,
各地在争取公有车辆按重置价投保的同时,积极开办机动车风挡玻璃破碎险、承运
人责任险、司机乘客意外伤害险等新险种,使保险金额仍有增加。同时,通过配合
省水产局开展海洋渔业安全双百日竞赛活动,使渔船承保量比上年扩大30%,保险
费突破千万元大关。是年共承保自行车654160辆,较上年减少26%,有的城市区办
已经停办此项业务。年末统计,各种运输工具保险收入达到38027.7万元,占国内
保险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2.93%,成为第一大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