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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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开办职工团体火险,以城镇职工财产为对象,具有保险责任广、费率
低、手续简便的特点。当时职工收入较少,财产不多,每户保额少的30元,多的
100元,均以最低保险费5角计收,业务量很少。1957年4月,财政部颁发《公民财
产自愿保险办法》,取代职工团体火险,并将保险对象扩大到农民个人财产,亦未
有新的起色。1958年停办。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先在青岛、济南试办家庭财产保险,以城乡居民
财产为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可以团体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
费率较低。由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颇受群众欢迎。
1982年,全面开办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责任,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
1983年,增办具有保险、储蓄双重功能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只
交一笔储金,不另交保险费,保险人以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费收入,建立
保险基金。保险期分三年、五年两种,保险额以1000元为起点,多保不限,期满后
无论出险与否,储金全部返还。开办之后,由于面广量大,多采取集体投保的办法,
另附被保险人名单。后为简化手续,对大企业集体投保,改按投保当月的工资表所
列人数为准,计收保险储金。农村集体投保,则按被保险人各类财产的多寡,分为
四大项,分别造具明细表。
至1985年,家庭财产保险已由试办时的2074户、保险费收入0.4万元,发展到
承保1315573户,保险费收入375.3万元。
1987年,省公司研究制定了家庭财产保险代办业务办法,以期扩大承保面,同
时简化手续,争取以乡、村、单位统保。
1988年,为满足城乡居民自有房屋保险的需要,省公司制定了《居民自有房屋
保险条款》,责任范围与家庭财产保险类同。
1989年,通过在城乡建立各种代办渠道,大力开展具有长期性的两全家庭财产
保险,共承保各种家庭财产保险4325656户,保险费收入达到4389.7万元。
1990年,家庭财产保险已是重点开展的险种之一。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一般家
庭财产保险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一些市、地公司还开展了业务竞赛,制定了奖励
办法。全年业务收入达到6094.3万元,其中储金4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