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开办职工团体火险,以城镇职工财产为对象,具有保险责任广、费率
低、手续简便的特点。当时职工收入较少,财产不多,每户保额少的30元,多的
100元,均以最低保险费5角计收,业务量很少。1957年4月,财政部颁发《公民财
产自愿保险办法》,取代职工团体火险,并将保险对象扩大到农民个人财产,亦未
有新的起色。1958年停办。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先在青岛、济南试办家庭财产保险,以城乡居民
财产为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可以团体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
费率较低。由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颇受群众欢迎。
1982年,全面开办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责任,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
1983年,增办具有保险、储蓄双重功能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只
交一笔储金,不另交保险费,保险人以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费收入,建立
保险基金。保险期分三年、五年两种,保险额以1000元为起点,多保不限,期满后
无论出险与否,储金全部返还。开办之后,由于面广量大,多采取集体投保的办法,
另附被保险人名单。后为简化手续,对大企业集体投保,改按投保当月的工资表所
列人数为准,计收保险储金。农村集体投保,则按被保险人各类财产的多寡,分为
四大项,分别造具明细表。
至1985年,家庭财产保险已由试办时的2074户、保险费收入0.4万元,发展到
承保1315573户,保险费收入375.3万元。
1987年,省公司研究制定了家庭财产保险代办业务办法,以期扩大承保面,同
时简化手续,争取以乡、村、单位统保。
1988年,为满足城乡居民自有房屋保险的需要,省公司制定了《居民自有房屋
保险条款》,责任范围与家庭财产保险类同。
1989年,通过在城乡建立各种代办渠道,大力开展具有长期性的两全家庭财产
保险,共承保各种家庭财产保险4325656户,保险费收入达到4389.7万元。
1990年,家庭财产保险已是重点开展的险种之一。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一般家
庭财产保险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一些市、地公司还开展了业务竞赛,制定了奖励
办法。全年业务收入达到6094.3万元,其中储金4715万元。
三、家庭财产保险
1951年,开办职工团体火险,以城镇职工财产为对象,具有保险责任广、费率
低、手续简便的特点。当时职工收入较少,财产不多,每户保额少的30元,多的
100元,均以最低保险费5角计收,业务量很少。1957年4月,财政部颁发《公民财
产自愿保险办法》,取代职工团体火险,并将保险对象扩大到农民个人财产,亦未
有新的起色。1958年停办。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先在青岛、济南试办家庭财产保险,以城乡居民
财产为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可以团体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
费率较低。由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颇受群众欢迎。
1982年,全面开办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责任,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
1983年,增办具有保险、储蓄双重功能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只
交一笔储金,不另交保险费,保险人以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费收入,建立
保险基金。保险期分三年、五年两种,保险额以1000元为起点,多保不限,期满后
无论出险与否,储金全部返还。开办之后,由于面广量大,多采取集体投保的办法,
另附被保险人名单。后为简化手续,对大企业集体投保,改按投保当月的工资表所
列人数为准,计收保险储金。农村集体投保,则按被保险人各类财产的多寡,分为
四大项,分别造具明细表。
至1985年,家庭财产保险已由试办时的2074户、保险费收入0.4万元,发展到
承保1315573户,保险费收入375.3万元。
1987年,省公司研究制定了家庭财产保险代办业务办法,以期扩大承保面,同
时简化手续,争取以乡、村、单位统保。
1988年,为满足城乡居民自有房屋保险的需要,省公司制定了《居民自有房屋
保险条款》,责任范围与家庭财产保险类同。
1989年,通过在城乡建立各种代办渠道,大力开展具有长期性的两全家庭财产
保险,共承保各种家庭财产保险4325656户,保险费收入达到4389.7万元。
1990年,家庭财产保险已是重点开展的险种之一。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一般家
庭财产保险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一些市、地公司还开展了业务竞赛,制定了奖励
办法。全年业务收入达到6094.3万元,其中储金4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