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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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成立后,开办企业财产保险。
起初仍沿用旧的火灾保险条款,结合银行抵押放款办理。1950年4月,省财委转发
中财委《关于国营企业必须进行保险的指示》后,着重在公营企业开展火险,济南、
潍坊、徐州、济宁、博山等城市,展业面都在70%以上。
1951年1月起,执行总公司制订的全国统一的火灾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责任,
扩大到雷电、地震、地陷、崖崩、爆炸等损失,保险费率平均较解放前下降65%。
为与其他险种区别,改称“普通火险”。所有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资本主义
工商业以及合作社的财产,均属普通火险的保险对象。
1951年2月,政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实行强制保险。
同年4月,中财委发布《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等条例的命令》。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山东分公司与省财政厅联合通知,以同年6月1日为开始投保日期。财产强制保险
的保险责任,由火灾扩大到洪水、匪盗抢劫等范围,费率较普通火险低25%左右,
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投保。
1952年,开办简易火险。以小城镇工商户的财产为对象,采用定额保单,保期
一年,不分占用性质,不分建筑等级,保费均按2‰计算。是年下半年,放弃依靠
经纪人展业的做法,采取建立保险代理处和保险推进委员会等新办法开展工作。
1953年,由于简易火险优惠条件较多,在展业中常与普通火险发生矛盾,总公
司决定停办。
其后,由于国家财政力量显著增强和财政制度逐渐完善,1953年停办国家机关
强制保险,1955年停办铁道、邮电、粮食、交通、水利、地质6个部所属企业的财
产强制保险,均改为自愿保险。1956年,对公私合营企业和县以下合作社,采取自
愿投保财产保险办法。1958年底,财产强制保险全部停办。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贯彻自愿原则,以“企业财产保险”取代过去的
财产强制保险和普通火险。根据总公司制订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国营、集体
企业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也可投保。保险金额,
可按帐面原值确定或由双方商定。保险费支出,可列有关成本费用。但恢复之初,
各方面都感陌生,不易接受。经多方面宣传推动,当年有24个市、县展业,投保企
业3804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31%,收入保险费3548万元,位居全国前茅。
1982年7月,执行总公司修订的新条款,保险费率下调28%。由于在搞好城镇
保险的同时,逐步向农村社队企业延伸,保险费收入仍有增长,达到5017万元。
1983年,省公司根据企业要求,在通过调查研究、掌握一定数据的基础上,对
国营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投保企业财产险附加盗窃险、附加矿下财产险、附加露堆
财产险,并实行安全无赔款优待办法,促进投保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经营。
1985年,鉴于老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因物价变动与重置价值相差悬殊,发生损
失后赔款不足以恢复生产,改对固定资产采取按帐面原值加成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承
保办法,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和达到重置价值,以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
1986年,根据客观需要,积极试办新险种。先后修订了《玻璃厨窗保险特约条
款》、《海上钻井平台保险特约条款》和《建筑工程财产保险条款》,由各地试办。
并在全国开创了全省电力系统统一参加保险的先例。
1987年5月,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保险公司《关于山东省地方企业全部实
行财产保险的报告》后,召开省直部门和中央驻鲁企业保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并
编写了《财产保险实务规程》,分发基层执行。
1989年,执行总公司修订的企业财产保险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简化了手
续,降低了费率。在企业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与专业银行会商,对企业缴纳保
险费后流动资金有困难的,银行优先给予支持。同时抓大户,使全省688个大中型
企业中有614个投保,并结合执行新条款,普遍推行固定资产加成承保做法,全省
60%的企业加成20%,保险费收入继续上升。
1990年,省保险公司与农、工、中、建四家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
贷企业财产保险的通知》,与省经委、省财政厅、省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国有资产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期满的国营企业续保,未参加保险的国
营企业尽快投保,并保全保足。从而使企业财产保险在治理整顿期间得以巩固发展,
保险费收入达到21936万元,比1988年增长52.42%,比1980年增长5.18倍。占国内
保险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了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