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4年,英商和记洋行在烟台代理海上运输保险。而后有香港的保安保险公司
委托美士费洋行代理船货保险,太古洋行且以降低保险费率的办法招揽这类业务。
当时统称水险,分平安险和水渍险。
1875年,清政府为改变外商垄断内江外海船货保险局面,集股成立保险招商局,
在设有轮船招商局的口岸开办水险,烟台被列为首批开办口岸。但因资力不足,溢
额仍不得不向外商公司分保。至1894年,烟台有盎斯、和记、履记、怡顺等洋行为
37家外商保险公司代理水险业务。
1897年,德国侵占胶洲湾后,德商德华银行、禅臣洋行、礼和洋行、北德国轮
船公司,均代理青岛与德国通邮、通航地区的船货保险。随后,英商太古、仁德等
洋行、船行及日商三井、三菱洋行,相继在青岛开业,竞相争揽保险业务。
1912年,英商老公茂保险公司在济南设立分公司,率先对工厂商号开办火灾保
险。随之而来的,有英商太古、扬子,美商友邦、北美洲,德商永兴,日商三井,
俄商黑海,荷商荷兰等外商保险公司。英商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怡和洋行,日
商三井、三菱等株式会社,丹麦保隆洋行等外商,也在青岛代理火险业务。
这一时期,外商保险公司以其拥有雄厚的资本,并凭借不平等条约,不向中国
政府登记,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自订保险章程和保险费率,一直把持着山东的保险
市场。
1930年前后,华商保险业始有较大发展。中国、太平、宝丰、肇泰、华安等华
商保险公司,陆续在青岛等地设立分公司及代理处,开办水险业务。中国、先施、
永安、宁绍、联保、太平、安平、丰盛、天一、宝丰、四明、太平洋、中国农业、
中央信托局、泰山、南丰、中孚、肇泰、平安等华商保险公司,在济南、青岛、烟
台等地开设分支公司或建立代理处,经营火险业务。但仍未改变外商保险公司控制
山东保险市场的局面。据1934年出版的《中国实业志》记载,1933年,青岛、济南、
烟台三埠保险财产总额为23486万元,其中华商保险只占27%,外商保险则占73%。
此数尚漏计日商保险额,亦未计华商向外商分保金额。
1933年前后,济南多次发生重大火灾,受灾工厂商号多数保了火险,起火原因
有的难以查明。当时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认定是失火者故意纵火,骗取赔款,
为此发布《失火惩戒办法》,规定保有火险的失火者,罚失火人保险额的40%作为
公益金;延烧邻家者,由失火人赔偿;未参加保险的失火者,罚失火人苦役一个月。
办法公布后,济南六合提灯厂不慎失火,投保财产20000元,损失不过400元,但会
计、营业主任均被押于军法处,缴足8000元罚款后始获释放。永聚祥货栈失火后店
东被押,保险财产16000元,罚款6400元,而保险公司赔款不过500元。由于被保险
人所得的经济补偿,不足以缴付这种不近情理的罚款,影响所及,投保火险的厂商
纷纷退保,济南保险业陷于停顿。后经各华商总公司呈请国民政府,转饬山东省政
府撤销前令,外商公司亦通过各国领事对韩复榘施加压力,始不了了之。
这时,运输工具保险,已从汽车保险开始起步。
1934年至1937年,山东的保险业务,由济南、青岛、烟台、龙口、威海卫5个
市,向益都、博山、张店、德县、潍县、枣庄、济宁、周村、泰安、蓬莱、掖县、
临清、廿里铺、大汶口等地扩展。各类险种所占比重,依次为火险、水险、汽车险。
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记载,青岛保险财产总额约10300万元(法币),其中火
险约10000万元,保险费收入约40万元;水险约200余万元,保险费收入约7万余元;
汽车保险约20万元,保险收入约3万元。在火险保险费收入中,华商占60%,外商
占40%。在汽车险承保金额中,华商占40%,外商占60%。济南保险费收入约40万
元,其中火险收入约占70%。烟台保险总额约5000万元,保险费收入约25万元,火
险亦占70%。全省总计,年收保险费达到120余万元。
各保险公司开展火险业务的办法,外商多恃特权,华商多依靠经纪人兜揽业务,
并配合银行抵押放款,暗放折扣给保户。由于竞争激烈,保价低落。1936年,济南
安平、太平、丰盛三家分公司的火险价目为:商埠店铺,一等10元(即保险财产
1000元,收保险费10元,下同)、二等8元,杂货栈内6元、栈外6.25元;城内店铺,
一等15元、二等13元、杂货栈内9元、栈外10元,并按五折收费,再除经纪人佣金
10%,保险公司净收45%。即毛保费100元,收客户50元,除佣金5元,公司净收45
元。
日伪统治期间,日商在山东增设保险机构,排斥了英、美等国的保险势力,垄
断了山东海上运输保险和大部分火险业务。加之通货膨胀,华商业务很难开展。济
南、青岛等地一度出现企业自保,即按月提存意外损失准备金,备作意外损失的经
济补偿。
抗日战争胜利后,外商保险公司复业,华商保险公司从内地迁回,市场又见生
机。货物运输保险扩及火车、航空、邮包等领域,部分运输物资还加保兵险,主要
由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济、青等地成立了保险同业公会,制
订了统一的火险费率和佣金折扣。但有些行业费率偏高,济南火柴生产厂家的保险
费率高达144‰,7年的保险费就可以另建一座新厂房,因此仍用自保办法。佣金折
扣虽有统一规定,实际是各行其是。运输工具保险,除汽车外,增加了船舶保险。
据1947年上半年统计,青岛市各保险公司货运险收入193827万元(法币),占各种保
险收入总额的41.82%,其中水险收入188451万元,航空运输险收入703万元,火车
运输险收入510万元,邮包险收入4163万元;运输工具保险收入1438万元,占0.38
%,其中汽车险收入1188万元,船舶险收入250万元;火险收入仍占一半以上。其
后随着国内战争的扩大和通货膨胀的加剧,各类保险俱呈萧条局面。济南、青岛解
放前夕,保费来源均呈枯竭之势,不少保险公司被迫停业。
山东各主要城市相继解放后,人民政府确定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先期复业。青岛、
济南两地的分支公司,于1949年7月2日和1949年9月15日复业后,即在徐州、潍坊、
周村、淄博、济宁5市设立代理处,办理火险和运输险业务。
一、产物保险
视图
1864年,英商和记洋行在烟台代理海上运输保险。而后有香港的保安保险公司
委托美士费洋行代理船货保险,太古洋行且以降低保险费率的办法招揽这类业务。
当时统称水险,分平安险和水渍险。
1875年,清政府为改变外商垄断内江外海船货保险局面,集股成立保险招商局,
在设有轮船招商局的口岸开办水险,烟台被列为首批开办口岸。但因资力不足,溢
额仍不得不向外商公司分保。至1894年,烟台有盎斯、和记、履记、怡顺等洋行为
37家外商保险公司代理水险业务。
1897年,德国侵占胶洲湾后,德商德华银行、禅臣洋行、礼和洋行、北德国轮
船公司,均代理青岛与德国通邮、通航地区的船货保险。随后,英商太古、仁德等
洋行、船行及日商三井、三菱洋行,相继在青岛开业,竞相争揽保险业务。
1912年,英商老公茂保险公司在济南设立分公司,率先对工厂商号开办火灾保
险。随之而来的,有英商太古、扬子,美商友邦、北美洲,德商永兴,日商三井,
俄商黑海,荷商荷兰等外商保险公司。英商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怡和洋行,日
商三井、三菱等株式会社,丹麦保隆洋行等外商,也在青岛代理火险业务。
这一时期,外商保险公司以其拥有雄厚的资本,并凭借不平等条约,不向中国
政府登记,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自订保险章程和保险费率,一直把持着山东的保险
市场。
1930年前后,华商保险业始有较大发展。中国、太平、宝丰、肇泰、华安等华
商保险公司,陆续在青岛等地设立分公司及代理处,开办水险业务。中国、先施、
永安、宁绍、联保、太平、安平、丰盛、天一、宝丰、四明、太平洋、中国农业、
中央信托局、泰山、南丰、中孚、肇泰、平安等华商保险公司,在济南、青岛、烟
台等地开设分支公司或建立代理处,经营火险业务。但仍未改变外商保险公司控制
山东保险市场的局面。据1934年出版的《中国实业志》记载,1933年,青岛、济南、
烟台三埠保险财产总额为23486万元,其中华商保险只占27%,外商保险则占73%。
此数尚漏计日商保险额,亦未计华商向外商分保金额。
1933年前后,济南多次发生重大火灾,受灾工厂商号多数保了火险,起火原因
有的难以查明。当时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认定是失火者故意纵火,骗取赔款,
为此发布《失火惩戒办法》,规定保有火险的失火者,罚失火人保险额的40%作为
公益金;延烧邻家者,由失火人赔偿;未参加保险的失火者,罚失火人苦役一个月。
办法公布后,济南六合提灯厂不慎失火,投保财产20000元,损失不过400元,但会
计、营业主任均被押于军法处,缴足8000元罚款后始获释放。永聚祥货栈失火后店
东被押,保险财产16000元,罚款6400元,而保险公司赔款不过500元。由于被保险
人所得的经济补偿,不足以缴付这种不近情理的罚款,影响所及,投保火险的厂商
纷纷退保,济南保险业陷于停顿。后经各华商总公司呈请国民政府,转饬山东省政
府撤销前令,外商公司亦通过各国领事对韩复榘施加压力,始不了了之。
这时,运输工具保险,已从汽车保险开始起步。
1934年至1937年,山东的保险业务,由济南、青岛、烟台、龙口、威海卫5个
市,向益都、博山、张店、德县、潍县、枣庄、济宁、周村、泰安、蓬莱、掖县、
临清、廿里铺、大汶口等地扩展。各类险种所占比重,依次为火险、水险、汽车险。
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记载,青岛保险财产总额约10300万元(法币),其中火
险约10000万元,保险费收入约40万元;水险约200余万元,保险费收入约7万余元;
汽车保险约20万元,保险收入约3万元。在火险保险费收入中,华商占60%,外商
占40%。在汽车险承保金额中,华商占40%,外商占60%。济南保险费收入约40万
元,其中火险收入约占70%。烟台保险总额约5000万元,保险费收入约25万元,火
险亦占70%。全省总计,年收保险费达到120余万元。
各保险公司开展火险业务的办法,外商多恃特权,华商多依靠经纪人兜揽业务,
并配合银行抵押放款,暗放折扣给保户。由于竞争激烈,保价低落。1936年,济南
安平、太平、丰盛三家分公司的火险价目为:商埠店铺,一等10元(即保险财产
1000元,收保险费10元,下同)、二等8元,杂货栈内6元、栈外6.25元;城内店铺,
一等15元、二等13元、杂货栈内9元、栈外10元,并按五折收费,再除经纪人佣金
10%,保险公司净收45%。即毛保费100元,收客户50元,除佣金5元,公司净收45
元。
日伪统治期间,日商在山东增设保险机构,排斥了英、美等国的保险势力,垄
断了山东海上运输保险和大部分火险业务。加之通货膨胀,华商业务很难开展。济
南、青岛等地一度出现企业自保,即按月提存意外损失准备金,备作意外损失的经
济补偿。
抗日战争胜利后,外商保险公司复业,华商保险公司从内地迁回,市场又见生
机。货物运输保险扩及火车、航空、邮包等领域,部分运输物资还加保兵险,主要
由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济、青等地成立了保险同业公会,制
订了统一的火险费率和佣金折扣。但有些行业费率偏高,济南火柴生产厂家的保险
费率高达144‰,7年的保险费就可以另建一座新厂房,因此仍用自保办法。佣金折
扣虽有统一规定,实际是各行其是。运输工具保险,除汽车外,增加了船舶保险。
据1947年上半年统计,青岛市各保险公司货运险收入193827万元(法币),占各种保
险收入总额的41.82%,其中水险收入188451万元,航空运输险收入703万元,火车
运输险收入510万元,邮包险收入4163万元;运输工具保险收入1438万元,占0.38
%,其中汽车险收入1188万元,船舶险收入250万元;火险收入仍占一半以上。其
后随着国内战争的扩大和通货膨胀的加剧,各类保险俱呈萧条局面。济南、青岛解
放前夕,保费来源均呈枯竭之势,不少保险公司被迫停业。
山东各主要城市相继解放后,人民政府确定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先期复业。青岛、
济南两地的分支公司,于1949年7月2日和1949年9月15日复业后,即在徐州、潍坊、
周村、淄博、济宁5市设立代理处,办理火险和运输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