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自筹基建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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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既包括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又包括各地区、
各部门和企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筹措资金纳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投资。银
行对自筹基建的拨款,担负着控制自筹基建投资规模的任务。
1951年7月,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地方财政自筹基建资金,于动用月份前
10天将款划存交通银行,统一监督使用。从此,交通银行山东支行开始办理自筹基
建拨款业务。
1954年9月,政务院在《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凡
是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拨款以及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均集
中由建设银行管理,监督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至1955年,全省经办的自筹资金
拨款支出已达到1900万元。1956~1960年,全省自筹资金拨款支出81127万元。当
时有些自筹资金没有经过批准纳入国家计划和交存建设银行统一监督拨付,出现了
层层加码拉长基本建设战线的问题,也有的资金来源不当,挪用了生产流动资金、
银行贷款或应上交的财政款项,甚至平调群众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资金,挤占了国
家预算内项目的人财物力,影响了计划内工程的按期完成。1958~1960年,基本建
设计划完成123%,而国家投资部分只完成计划的93.5%。自筹基建的规模越来越大,
至1961年已占到全省地方级基建投资的49%。
1963年3月,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禁各地进行计划外工程的通知》,停止一
切计划外工程,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和银行一律不拨付基建款。同时
加强自筹资金的管理,坚持先筹后用,财政不垫款,银行不贷款,自筹资金交存建
行专户监督拨付。并对省财政自筹资金,比照预算内拨款方式,实行限额管理。这
些措施实施后,当年全省自筹基建拨款支出压缩到3684万元,仅占地方级拨款支出
的28%。
1963年11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使用各项资金安排基建投资的几项
规定》,要求各种专项资金首先保证国家原定用途的正常需要,确有多余才能安排
一些急需的小型基建项目。规定城市工商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大中城市房地产
税,可用于公用事业、公共设施和住宅基本建设。城市公房租金收入,可用于房屋、
宿舍建设。农业税附加,可用于小型农田水利以及乡村邮电和农村有线广播站等有
关支农的建设。渔业附加税或渔港建设基金,可安排有关渔港、码头等基本建设。
盐业建设基金,可安排保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盐场、坨地等基本建设。饮食服务
行业的利润分成,可安排饮食服务网点等基本建设。企业奖励基金,可用于生产措
施费用和职工集体文化生活福利等基本建设。县、市以上工会经费和劳保基金留成,
可安排职工集体文化生活福利等基本建设。
1965年10月,国家计委在《关于1966年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安排问题的通知》中,
对于地方自筹资金的来源,除了1963年所列的八种资金外,规定地方财政上年结余
在解决预算安排不足之后,如有多余资金,可以安排一些当前急需的项目;地方财
政的总预备费在解决年初预料不到的开支以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各项急需之后,
如有多余资金,也可以安排一些小型基建项目;地方财政的当年超收分成,可以用
来安排一些小型基建项目,但必须是在下半年确有超收把握时才能安排使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受到冲击,基本建设
规模急剧膨胀。1970年全省自筹基建资金拨款支出52260万元,比1969年增加63.2%,
1971年又升至69338万元,比1970年增加32.68%。
1972年通过贯彻国务院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
意见》,加强了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自筹基建规模得到了控制。1973年全省自筹
资金拨款支出压缩到16934万元,比上年减少4.56亿元。
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安排的计划增长速度过高,基建规模重又膨胀,形
成了自筹基建项目摊子大,资金、材料不落实,投资效果差的局面。1978年5月,
省计委、建委、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
的规定》,制止乱上计划外项目。1979年,省计委、省财政局发出《关于自筹基建
项目试行“施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规定自筹基建项目不按计划到建行交存资
金的,建行不予签证,建委不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不准施工。签发“施工
许可证”,必须做到设计、资金、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五落实,并做好征地、拆
迁和办理建设执照等工作。是年,国家计委下达山东地方自筹基建计划1.7亿元,
但到7月底实际已安排到4.3亿元,超过国家计划指标2.6亿元。自筹资金交存问题,
虽然在两次全省计划会议上都进行了落实,但自筹基建超规模安排、资金不落实等
问题仍很突出。
1981年,全省地方自筹基建计划为2916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地区上半
年即已突破分配的指标。以拆翻建和零星基建为名变相扩大规模的问题也比较严重,
在总数1.2亿元中即有0.7亿元属于基本建设。省建行将这些问题及时报告了省政府,
并会同省计委研究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各级自筹基建投资要严格控制在国家和省
分配的指标以内。已突破指标的,地方项目报省政府处理,中央项目报主管部门处
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扩大基建规模。二是对住宅建设,除已基本完成只剩少量尾工
的项目及已基本建成尚缺少量配套设施而不需要向国家要材料要资金的可以抓紧完
成外,其余一律按程序报批。三是配合计委、建委和主管部门加强对自筹资金的管
理,认真执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这些措施实施后,对控制基建规模
起了一定作用。1983年,国家下达山东省自筹基建计划37600万元,实际完成26300
万元。
1984年,省计委、省建行在《关于调整1984年自筹基建计划和编报1985年自筹
基建计划的通知》中,规定自1985年起,自筹基建只能使用上年度存入建行的结余
资金,当年存入的自筹资金不准使用。同年12月,全省建行按照总行的部署,对经
办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为便于检查落实和掌握管理,省建行下发了《关于检
查落实自筹资金交存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属县财政、部门和企业自筹,由经办行
落实,并按规定监督管理;属地市财政、部门自筹,由地市中心支行检查落实,并
按规定监督管理;中央和省财政部门的自筹资金,按总分行下拨的自筹资金办理拨
款。
1985年2月,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调整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范围口径,对于用
地方、企业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建设,用县级地方财力和预算外资
金安排县及县以下医院、保健站、文化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建设,用公路
养路费新建、扩建公路,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增交
通车辆的购置,用企业自有资金安排的职工宿舍,不纳入1985年基本建设计划规模。
建设银行总行同时发出《新的五种不计规模的自筹基建资金仍应统一进行管理的通
知》,对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规模的自筹基建资金,仍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坚
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继续加强管理,监督拨付。同年6月,国家计
委、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又下发《关于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监督管
理的紧急通知》,重申各部门、各地区企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
按规定提前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其他专业银行应按此规定及时把有关的基建自筹资
金转存建设银行,不得办理自筹基建的存款、拨款业务;建设银行要加强基本建设
自筹资金的管理,不能用企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存款作为银行贷款去超计划扩大基
本建设规模;并规定1985年6月30日以后存入建设银行的自筹资金,当年内不准动
用。全省建设银行按照通知要求,主动与当地计委、经委、财政、税务、银行等部
门联系,召开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会议组织落实。五六月份,全省共增加自筹资金
存款1.35亿元。到1985年底,全省已交存待批1986年自筹计划资金3.3亿元,占国
家初定1986年自筹基建控制指标的68%。
1986年5月,省计委、省建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
通知》,要求各级建行抓紧清理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的资金。对1985年底以前
存入的资金,一律转入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内。1986年3月底以前存入的资金,从7
月转入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下半年可以使用。1986年4月以后存入的自筹基建资
金,一律转入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存足6个月方可转入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
备付。今后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的资金可以按计划、按进度支用,待转自筹基建资
金存款户的资金一律不能直接使用,建行不得从中拨付资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
对下属机构划拨自筹基建资金时,只能从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户余额内汇拨。到6月
底统计,国家安排山东省中央和地方项目自筹基建计划96752万元,实际交存
141917万元(含上年结转数),超额完成45165万元。
1987年4月,国务院确定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三保三压”,要求压缩自筹基
建投资,并把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建筑税,由原来的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对非
生产性建设、计划外建设和非重点建设实行高税率。同年8月,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审计署、建设银行总行制定《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将
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重新规定为地方机动财力、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
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能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上年城市维护建设费结余(只能用于城
市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可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所有
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银行贷款、各类租赁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
应上交税利、流动资金及其它按规定不得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专项基金,不得用作
自筹基本建设。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不正当或不落实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列计划,
不发建设许可证,不予拨款。
1989年7月,省财政厅、省建行、省审计局联合发出《审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的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用
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以及用技改名义搞基本建设,都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自筹基建存款财政专户”。申请用自筹资金进行基
本建设的单位,必须先将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的“自筹基建存款财政专户”,再
填报“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申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然后向同级计委申请自筹基建计划指标。计划指标下达后,再到财政部门办理转帐
手续,由财政部门将单位在财政专户的存款转到单位在建行开立的“自筹基建资金
存款帐户”上。建设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审批表和计委下达的计划指标,监督
支付。
同年10月,省计委、省人民银行、省财政厅、省审计局联合转发国家计委、中
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再次明确自筹基建资金管理,不属于专业银行业务交叉、竞争范围。除建行以外的
其他专业银行、金融机构都不得办理自筹基建存款、贷款业务。各专业银行、金融
机构,对应向建行转存的自筹基建资金、楼堂馆所资金,应及时办理转存建行的手
续,否则除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强制划款外,还应按计划转出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五
的罚款。
截至1990年底,全省建设银行累计经办各类自筹基建投资155.79亿元,其中中
央级单位61.1亿元,地方级单位94.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