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农业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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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7月,政务院批准建立农业合作银行,责成其依照国家预算,执行农林、
渔牧、农田水利机关企业和合作社的投资拨款事宜,并监督使用。因该行未设分支
机构,故由人民银行分支行代理。同年8月,交通银行山东支行与人民银行山东省
分行办理交接手续,自9月1日起,所有省内关于农业水利部门及合作事业的拨款,
均由人民银行各有关分支行的农村金融部门暂代。这一年,省人民银行共接办了山
东黄河河务局和济南市信托公司的两项拨款21亿元(旧人民币)。
1952年农业合作银行撤销后,农业拨款工作又改由交通银行办理,1954年由建
设银行接办。
1963年12月,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援农
业资金的决定》,成立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办理财政对农业基建拨款的监督支付
工作。1964年9月,省农业银行全面接办了农业基本建设、农业企事业的拨款和财
政支援社队资金的监督支付工作。财政支农资金包括财政支援穷队无偿投资、小型
农田水利补助费、灾区社队生产费用补助经费、抗旱经费、造林补助费、水库移民
建房经费、城市青年下乡插队经费、农村救济费等八项资金。全省农行贯彻执行了
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拨款支付的原则,解决了以领代报的问题,收到了较好的
经济效果。从1964年10月至1965年10月,通过农业银行监督拨付的财政拨款共
15678万元。其后,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合并,农业基本建设拨款改由建设银行办
理,农业企事业拨款和财政支援社队资金拨款由人民银行继续办理。财政支农资金
的拨付,与农业贷款统筹安排,重点支持了水利化和机械化。
1980年农业银行恢复后,根据农业银行总行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农业拨款监
督拨付试行办法》,再次接办农业投资拨款监督拨付工作。接办范围,包括列入国
家财政预算的农业、农垦、农机(不含制造业)、林业(不含森林工业)、畜牧、水利、
水产、气象、劳改系统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支援人民公社的各项拨款。主要
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加速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确定的预算、计划、
制度,对农业拨款进行监督拨付,协同有关部门管好用好拨款资金和提高使用效果。
是年,全省财政农业拨款30839万元,农业银行监督拨付29989万元,制止违章开支
46笔,计款69.8万元。1981~1985年,全省农业银行共计办理农业拨款273824万元。
1986年9月,拨款改为贷款后,农业银行即不再按原有规定办理农业拨款监督,
只按预算、按进度进行柜台监督。

1980~1990年全省农业拨款统计表
表3-60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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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金额 │年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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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9989 │1986│93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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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27620 │1987│11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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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44481 │1988│13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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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54701 │1989│12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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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61822 │1990│11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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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85200 │合计│87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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