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拨款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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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交通银行山东支行采取按月逐户直接汇拨资金的办法,办理全省各单
位的基建预算拨款。为灵活财政库款调度,防止资金积压,从1952年3月起,对驻
济南的省级单位,采取下达分次拨付通知书的办法,不再逐户直接汇拨资金,建设
单位在通知书核定的限额内,向当地开户银行支用款项。同年8月起,对济南市级
建设单位也实行这个办法,并将分次拨付通知书改为拨款限额。同年10月,根据交
通银行总管理处通知,对所有国家基本建设预算拨款,实行拨款限额管理。
1954年4月,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拨款限额以主管部门按
季直拨、管理机构代主管部门按季转拨、建设单位对异地工程按季分拨3种办法下
达。无论那种办法,都通过银行办理。需要追加、收回、转移或退回主管部门时,
亦通过银行办理手续。从此,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以后的更新改造等预算拨款,
均照此办理。同年10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分行成立后,继续沿用限额管理办
法。
1958年7月,中央级预算拨款限额,由按季分配改为按年分次或一次下拨。
1962年3月,执行建设银行总行重新颁发的《基本建设限额管理办法》,强调
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按照实际需要,按季
编制基本建设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在核定的季度用款计划范围
内对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分配拨款限额。建设银行对于没有拨款限额的单位不得拨
付任何款项,也不得超过拨款限额拨款。
1964年12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在建设银行开户规定和限额管理办法的通
知》,将各主管部门的“拨款限额”和预算内“拨款户”合并为一个“拨款户”。
凡是财政部门核给各主管部门分配给所属的拨款限额以及所属上交的结余资金,都
在这个帐户内核算。
1970年,建设银行业务并入人民银行后,一度出现以拨作支的情况。翌年11月,
财政部颁发《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限额管理办法》,重申基本建设拨款限额,是建
设单位向人民银行支用国家预算拨款的最高额度;建设单位根据基本建设拨款限额
通知,在银行开立拨款帐户,对于异地工程的用款应当转拨限额,不得汇拨资金和
以拨作支;对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或者急需用款的单位,可用电报下达拨款限额。
1972年1月,执行财政部重新颁发的《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限额管理办法》,
允许主管部门在年度终了以前,提前分配下年度的拨款限额,但须另立新户,年内
不准动用。并对中央级地质勘探费和建筑企业经常费拨款,实行限额管理。
1978年1月,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拨款限额管理的规定》,对中央级建设单
位在异地工程的用款,如因零星分散,实行限额管理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分次汇拨资金;地方级跨省、市、自治区的工程用款,一律汇拨资金,不实行限
额管理;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已分配的拨款限额,年内由“直拨”改为“转拨”或
由“转拨”改为“直拨”时,需事前书面通知开户建行,填制“划转基本建设拨款
限额通知”,办理转帐手续。
1981年起,随着基本建设拨款改为贷款,预算内基建拨款减少,但拨款限额管
理办法没有变化,一直沿用到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