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备款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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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52年,交通银行山东支行对于设备拨款,主要是在总预算或工程项目
预算范围内,按核定的拨款限额办理。
1954年,财政部《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编制年度国内机
械设备名称一览表,列明机械设备名称、数量、价格,送经办行据以在拨款限额范
围内拨款。1955年的《修订细则》又规定,国内设备在设计预算所列的数量范围以
内,按照实际价格从拨款户拨付款项,国外设备在拨款限额范围以内拨付款项。
1956年,对大型设备制造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规定可以按照完成部分的价值,分期
拨款。对计划外采购,如货已到达,也可先付款,后督促单位处理。这一时期,山
东一般掌握按年度计划和订货合同,以“对号入座”的方式,办理设备拨款。大部
分行处还将各单位批准的年度计划、设备明细表和建设预算所列品名、数量填入记
录卡内,作为审查拨款的依据。因缺乏支付记录,大部分行只做到货到付款。各单
位提送的依据资料比较乱,大都没有编列设备预算,或用年度计划所附设备明细表
代替,或仅在年度计划设备项目内计列投资总额,订货合同也不送银行;拒付延付
罚款情况较多,1957年11月仅新汶、枣庄两行统计,即延付502笔、金额257.8万元;
设备积压现象严重,据1954年对182个单位统计,累计积压设备600多万元,几乎占
这些单位全年设备需要量总值的1/3;设备规格、数量与原计划不符,据洪山支行
1956年对淄博矿务局订货设备的检查,有33.2%的设备与计划规格不符;设备预算
高估冒算,据1957年各行对单位设备预算的审查,平均高估8.75%。
1958年1月,省建行要求建设单位最低限度必须提送设备明细表或购置清单,
否则按实际购入品名、数量价值逐笔记录,以控制购置总额。同时对到货款分别情
况区别对待,属于计划变动或专家建议造成的未列入计划的购置,仍可按“货到付
款”的办法拨付;属于单位计划不周、盲目采购、非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购置,
拒绝付款。同年又规定,建设单位当年购置设备的总值,要控制在全年设备投资和
为下年度储备的定额范围内,国外设备可以货到付款。这些措施的实施,较好地解
决了上述问题。
1959年,省财政厅颁发的《山东省基本建设财务拨款暂行办法》规定,向生产
企业购买机械设备,除制造时间超过3个月的大型设备外,一律不得预付定金。建
设单位应在事先向经办行提送全部工程的器材采购计划,列明品名、数量、金额,
由经办行在基本建设年度计划预(概)算范围内核实拨款。
1961年,省财政厅鉴于当时设备货款拖欠严重,要求根据审查后的器材采购计
划拨付设备款,并坚持货到付款的原则,一切有关基本建设的供销往来,都必须钱
货两清,按时结算,不得赊销和预付。是年投资虽紧,各级行还是主动拨付了各部
门各单位拖欠设备价款1180余万元,从而减少了对企业生产资金周转的影响。
1962年,执行财政部关于建设单位订购大型设备,制造期在6个月以上才能分
期付款的新规定,各行在审查单位财务计划和用款计划时,审查采购计划,抽查订
货合同,对当年使用当年安装的设备,以年度基建计划为准;为下年储备的设备,
以设计文件为准。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建
设单位向生产单位签订设备订货合同,必须持有建设银行的签证,省建行开始试行
设备订货签证办法。翌年7月,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通知,以加强银行监
督办法取代银行签证制度。
1963年初,山东对一般定型设备,实行对主管部门集中办理拨款,对基层单位
只分配设备,不下拨资金,以保证资金分配与物资分配的一致,防止资金挪用。同
年12月,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强调建设单位订购
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建计划和设计文件,编制设备订货计划,签订订货合
同;建设银行必须审查建设单位的设备订货计划和订货合同,防止盲目订货,积压
浪费;对于计划以外订购的设备,不予拨款。是年,新汶办事处发现新汶矿务局年
度基本建设计划有较大变化后,主动协助该矿把价值145万元的522台多余设备及时
向25个生产单位办理退货手续,避免了设备、资金的积压浪费。1964年7月22日,
《大公报》头版头条报道了《建设银行新汶办事处深入细致做调查研究工作,发挥
拨款监督作用主动为基本建设服务》的消息,并为此发了《当好基本建设战线上的
冷静的促进派》的社论。
1965年,全省建行取消按照明细计划逐笔审查拨付设备价款办法,改按设备供
应计划和订货合同,货到付款。
1973年6月,按照总行要求,设备拨款重点放在督促和协助建设单位加强设备
供应的计划管理上,力求根据批准的基建计划和设计文件订购设备,克服盲目性,
增强计划性。同年10月,执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的规定,储备设备用于
工程或调剂处理时,必须抵充预算拨款。是年,全省建设银行结合落实计划,加强
了设备拨款的事前监督。仅对济南市8个单位统计,市支行在执行结算纪律的同时,
就减少了计划外设备拨款1200万元。
1977年5月,省财政局发出通知,要求设备款的拨付严格执行计划,对属于总
体设计及总概算内未纳入当年计划的提前到货设备,由单位超额动员内部资源解决。
1980年起,执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
,建设单位订购设备,要按照批准的基建计划、设计所附主要设备清单和概算、施
工图预算签订订货合同,列明名称、规格、数量、价值、交货时间等,并经订货单
位财务部门签章同意;建设单位还应将年度设备投资明细计划和订货合同副本送经
办建行,据以审查、监督执行合同;预安排生产的大型成套设备,订货部门应通知
建设银行审查签证,未经签证的不得安排生产,建设银行不得拨款;制造期在6个
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和船舶,可以在投料生产以后,按照实际制造进度分次付款,
并保留10%的尾款,于交货时结清。是年,开始试行储备设备的拨款改贷款。
1981年,对地方项目设备款的拨付,规定以省成套局签证的设备分交清册为依
据,不符合清册的不予拨款。设备分交后,需要变更设备时,由省成套局审查签证,
作为拨款依据。
1982年2月,省建行、省人行、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设备统一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直接到省成套局办理
设备签证的范围,包括通用设备、非标准设备和本行业以外的专用设备。本行业以
内的专用设备,仍由主管部门审查供应。各地经办行在审核设备拨款时严格把“关”
,对未经省成套局审核签证自行采购的设备不予拨款。这一办法一直沿用到1990年。

1949~1990年全省基本建设拨款表
表3-55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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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金额 │年度│金额 │年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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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400 │1963│38455 │1977│14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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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4401 │1964│52320 │1978│23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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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4122 │1965│48011 │1979│23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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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36403 │1966│61393 │1980│22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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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27113 │1967│62454 │1981│13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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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25978 │1968│54060 │1982│17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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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20207 │1969│79701 │1983│21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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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45078 │1970│114736│1984│28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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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38496 │1971│135319│1985│17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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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12357│1972│161658│1986│33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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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22871│1973│154955│1987│51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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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60649│1974│123538│1988│597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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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39967 │1975│150709│1989│48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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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20737 │1976│153695│1990│47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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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6277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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