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款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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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交通银行山东支行对基本建设工程款实行按月汇拨。
1952年8月,执行中财委《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对出包工程,按已完工
程分旬预支款项,按月编造验工月报表进行结算;对自营工程,根据单位提送的单
据、发票或其他凭证,在拨款限额内核实拨款。
1953年,按照中财委《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修正草案)》,对3个月以上的
出包工程和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自营工程,按工程项目的已完部分,实行分旬预支,
按月结算;3个月以下的出包工程,实行分次预支,完工后一次结算;30万元以下
的自营工程,在工程预算范围内凭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核实拨款。当时山东省内3
个月以上出包工程和30万元以上自营工程共117户,为了摸索经验逐步推开,先在
青岛、济南、泰安、博山等行选择铁路、设备安装、房屋建筑以及煤矿井巷工程进
行试点,逐步掌握了各种工程量的计算和验工月报表的审查方法,提高了拨款监督
水平。
1954年3月,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对3个月以上出包
工程和50万元以上自营工程,分别实行3种结算办法:(1)工程预算有分部工程规定
的,按分部工程已完部分结算;(2)没有分部工程规定的,按工程种类及其计量单
位结算;(3)执行这两种办法都有困难的,按合同总包价完成的百分比结算。当时
全省3个月以上出包工程和50万元以上的自营工程共51户,按分部工程结算的35户,
按工程种类结算的10户,按合同包价完成百分比结算的5户,尚有1户没有推行结算
制度。随后,按照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关于贯彻按工程进度结算付款的指示》,各
经办行加强了对验工报表的事前审核 和事后检查,防止了虚报工程进度和计划外
工程,促进了工程进度和拨款进度的相互适应,并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同年10月,
建设银行接办基本建设拨款业务。至11月底统计,全省通过审查验工月报和现场丈
量,共剔除不应结算的工程价款69万元,占结算金额的2.1%。
1955年,工程价款结算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全省3个月以上出包工程和50万元
以上自营工程,全部实行了结算制度,并逐步扩大到水利、地质勘探、公路等工程。
在61个单位中,按分部分项和扩大分部结算的占70.71%,按工程种类结算的占26
.65%,按合同包价完成比例结算的占2.64%。全省共审查验工月报表金额5847万
元,占收到价值的97.5%,比上年审查数增加了78%。现场复丈价值327万元,占
结算价值的12.8%。共剔除虚报价款90万元,剔除计划外工程价款27万元。
1956年,实行按扩大分部工程结算和分旬分月预支按季结算办法,减少了验工
月报表的内容,缩短了结算时间,促进了工程进度,提高了工程质量。但编制扩大
分部工程一览表费时费力,准确性差,不利于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与施工企业当
时的工程统计和成本核算制度不相吻合。当年推行面只达到23.81%,翌年降为14
.08%。
1958年,国务院相继颁发《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和《
补充规定》,对实行投资包干的单位,不再执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制度,改按建设单
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在年度投资额内分期拨款。但要审查建设部门和单位的竣工
决算,协助建设部门和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省建行结合山东情况,提出4条
执行意见:一是提倡按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分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度工
程要办理年终结算;二是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可按分部或扩大分
部工程结算;三是抓好结算质量,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全部工程价款
不得超过审查后的建设预算,已结算或预支的工程价款应与实际完工进度相适应,
做到结算及时,工完帐清,结算前保留5~10%的尾款;四是复丈指标要达到30%,
中间预支可以复丈。
1962年,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恢复
中间结算。施工期在5个月以上的出包工程,根据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拨
付工程价款,按月办理结算;5个月以下的出包工程,在建设预算范围内分次拨款,
完工后一次结算。这一办法沿用到1964年。
1965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度的报告》,取消
按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改为单项工程竣工后办理结算,施工期短的也可在全
部工程竣工后办理结算(跨年度工程年终进行一次结算);工程用款在施工过程中分
次拨付。省建行与省建设厅结合山东情况规定:3个月以上的工程,每3个月按已完
成的形象部位预支一次工程价款,竣工后一次结算;3个月以下的工程,中间不预
支,竣工后一次结算;施工单位未完工程所需资金,按季度计划施工工作量的50%,
统一拨给省建设厅,按季调整,年终全部收回;资金来源,由省建行在基本建设投
资内调度。执行中,还划分了形象部位和分段工程的投资比重,从而简化了结算手
续,方便了验工计价,保证了结算质量。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程价款结算工作逐渐取消,基本上是在计划
以内拨款。
1972年3月,省财金局和省基建局联合通知,要求建筑安装工程价款按单项工
程进度,实行分月、分期或分次拨付,完工后一次结算。此后逐步恢复正常。
1980年,执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
全省建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建设进度,在基
本建设拨款限额内办理拨款。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年度基
本建设计划、年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表、施工图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作
为拨款依据。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拨付,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工
程月报表,连同工程款结算帐单,送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已完工程款的结算。
并进一步严肃了结算纪律,加强了拨款监督。
1984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定》中,提出改变工程款结算办法,由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竣工
后一次结算。分期竣工的项目,分期结算。同年12月,建设银行总行作出《关于基
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由于这个规定与当时信贷管理办法不一致,
贷款资金渠道未理顺,山东未能实行。1987年,在黄岛、汶上、沂水三县小范围试
行。
1987年12月,省建行转发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并结合山东情况提出,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工程价款按当月施
工计划工作量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实
行按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预支,月末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在年终清算;所有
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均不得超过95%,预留5%的尾工款待竣工时一并结算。
这一结算制度,一直实行到1990年。执行结果表明,对加强建设单位结算工作,提
高银行结算效率,克服施工企业在工程价款上“寅吃卯粮”现象,都起了较好的作
用。